以亚开行为例谈国际金融机构制裁之预防和应对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商法CBLJ Author 王霁虹、徐一白
一带一路
事实上,所有的国际金融机构对于其提供融资的项目和项目承包商等参与主体均有较高的合规要求,覆盖腐败、欺诈、串谋、利益冲突等方面,对于违规主体施以多种惩戒措施,其中最为严重的惩戒为禁止制裁,即禁止被制裁的主体参与其资助、管理或支持的项目。各个国际金融机构不仅有各自内部施行的合规标准和制裁规程,而且相互之间也有沟通合作,通过交叉禁止等方式实现对严重违规主体的共同惩戒。
本文将以亚洲开发银行为例,浅谈中国企业应如何预防和应对国际金融机构的制裁调查。
首先,需要熟知国际金融机构的合规主管部门、合规标准和制裁规程。反腐和廉政办公室是亚洲开发银行内部专门负责调查违反该行合规政策行为的部门,其发布的《廉政原则和指南》(下称《指南》)是关于亚洲开发银行如何对涉嫌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以及如何对项目承包商等参与主体进行惩戒的基础性指导文件。《指南》明确指出违反《反腐败政策》规定的所有行为均是反腐和廉政办公室调查的对象。值得一提的是,《反腐败政策》的名称虽仅提及反腐败,但其内容实质上包含了腐败、欺诈、强迫、共谋、滥用、利益冲突和阻碍七大类违规行为,而对这些违规行为的定义和判定标准与中国企业所熟知的本土概念和标准并不完全一致。如果中国企业对国际金融机构的合规要求有着完整和准确的认识,且企业内部存在为应对该类要求而制定的合规体系,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其在国际金融机构支持项目中承受的违规风险。
第二,快速并如实应对国际金融机构的问询或调查,并与其积极沟通是取得豁免或减轻制裁的关键步骤。根据我们处理国际上违规案件的丰富经验,一般来说以下处理原则普遍适用:(1)被处罚方立即停止违规行为;(2)快速、全面、如实披露并承认违规事实;(3)积极与处罚机构沟通;(4)了解处罚机构对被处罚方的合规要求并严格遵照实施。这种处理方式有助于取得处罚机构的谅解和相对较轻的处罚。根据《指南》的规定,其在考量是否豁免或减轻制裁措施时也基本遵循类似的思路。如果应对得当,亚洲开发银行可能不会采取禁止制裁这一最严格的惩戒方式,而是采取警告、谴责或暂停资格等较轻的惩戒方式。最好的情况是企业通过证明其并无违规行为或违规行为轻微而免受惩戒。反之,如果企业消极应对、不予理睬甚至明知被制裁但仍继续实施违规行为,则可能引发时间更长和更加严重的制裁,甚至引发共同签署了《互相执行制裁决定的协议》的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银行、世界银行、美洲开发银行、非洲开发银行共同实施交叉禁止制裁。
我们建议中国企业在收到国际金融机构的问询或调查时,应高度重视与国际金融机构的积极沟通及后续工作,尽快设立专门的应急小组或确定专门的应急部门,在全面、如实应对问询或调查的同时,充分利用国际金融机构做出制裁决定之前的时间,与其积极沟通,以便争取更多的应对时间,了解其要求满足哪些条件才会考虑豁免或减轻制裁措施。鉴于国际金融机构通常会将企业内部合规制度作为核心要求之一,建议中国企业在被调查时,也应同时积极梳理内部合规政策及合规管理体系,排查合规漏洞,以便能够尽快建立、完善和切实运行符合国际金融机构要求的合规制度。
第三,重视对专业人员的培养,对外部专家的有效利用是企业应对国际金融机构制裁调查的利器。国际金融机构不仅对违规企业进行惩戒,也对违规个人进行惩戒,尤其是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实际负责国际金融机构支持项目的主管人员。根据《指南》的规定,由于个人的特质不太可能发生改变,违规个人所受惩戒的时间可能比企业更长,严重情况下可达无限期。这集中体现了国际合规和归责理念,即企业合规不仅依赖于纸面上的内部制度,也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专业人员的思想认识和实际行为。中国企业的管理人员有必要学习国际金融机构的合规要求,也有必要注意培养企业内部的专业合规人才,一方面通过预先管理尽量杜绝违规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在受到问询或调查时能够从容应对。中国企业也有必要注重有效利用外部专家,借助其丰富的相关案件处理经验,外部专家不仅可以在企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中提供协助,也可以在紧急制裁调查事件发生时为企业迅速制定全面应对方案及合规方案,争取同等条件下最优的国际金融机构处理结果。
作者 | 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霁虹、律师徐一白本文在China Business Law Journal《商法》2022年9月刊首次出版。
(来源:商法CB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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