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外国补贴条例》详细解读(附全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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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伦视界,作者:余昕刚 侯彰慧 蒋蕙匡)
前言
在欧洲议会于2022年11月10日表决通过《关于外国补贴扭曲欧盟内部市场的条例》(Regulation 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n foreign subsidies distorting the internal market,《外国补贴条例》)后,2022年11月28日,欧盟理事会也通过了该条例。该条例将在此后于《欧盟官方公报》(OJEU)上公布后的第20日生效,并将于生效满六个月后实施,这意味着自2020年以来讨论已久并引起广泛关注的欧盟外国补贴审查制度将正式落地。
根据今年7月份公布的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就《外国补贴条例》立法提案的协议文本,《外国补贴条例》主要规定了外国补贴引发欧盟审查的三种情形,包括:
(i) 对于涉及外国补贴的并购或合资交易的事先申报要求,
(ii) 对于在欧盟公共采购程序中接受补贴的投标方的事先申报要求,以及
(iii) 对于可能对欧盟有扭曲性影响的外国补贴的事后依职权审查(ex officio review)。
《外国补贴条例》将对中国企业,尤其是中国国有企业的在欧活动,特别是在投资并购交易和参与欧盟公共采购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值得特别关注。
笔者曾在《外国补贴条例》的全流程立法活动协助中外客户准备针对《外国补贴条例》立法的反馈意见。对于《外国补贴条例》在《白皮书》及其之后征求意见阶段的介绍,可参见笔者此前发布的文章《中国企业为何要关注欧盟的外国补贴监管制度?》、《中国企业为何要关注欧盟的外国补贴监管制度?(二)》。基于我们对《外国补贴条例》整个立法过程的观察,我们在此对《外国补贴条例》进行整体介绍和解读,以飨读者。由于欧盟最终通过的条例文本还尚未公布,因此我们的介绍和解读将依据今年7月份公布的立法提案的协议文本,同时,我们也在本文末尾附上了对其的全文翻译,供读者参考。
一、
什么是受制于欧盟审查的外国补贴
二、
哪些投资并购交易可能受制于外国补贴监管事先申报要求
三、
哪些公共采购程序可能受制于外国补贴监管事先申报要求
四、
欧盟如何发起对外国补贴的事后依职权审查(ex officio review)
除了上述由经营者事先主动申报的要求以外,欧委会还有权根据第三方的举报在事后主动发起对可能具有扭曲性影响的外国补贴的调查。
欧委会的依职权审查分为初步审查(preliminary review)及深入调查(in-depth investigation)两步:在初步审查期间,欧委会可以要求各相关方提供信息并开展调查,以确定外国补贴是否存在以及其是否扭曲了欧盟市场; 当欧委会有充分证据表明存在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补贴的情况下,有权径行展开深入调查,调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该经营者、其他经营者、行业协会以及有关第三国提供信息,而最后如果得出外国补贴扭曲了内部市场的结论,欧委会可以主动处以救济措施或接受经营者承诺。
五、
《外国补贴条例》的审查标准是什么
《外国补贴条例》之所以要对外国补贴进行审查,主要就是为了识别和解决外国补贴对于欧盟市场造成的扭曲性影响(distortions)。根据《外国补贴条例》第3条,若外国补贴在提高一个经营者的竞争地位的同时对于欧盟市场的竞争造成了实际或潜在的负面影响,则认为该外国补贴对欧盟市场造成了扭曲性影响。为了对于扭曲性影响的判断增加确定性标准,《外国补贴条例》还设定了两个“安全港”:(i) 如果一个经营者在连续三个财务年度内接受的外国补贴合计低于20万欧元,则其不得被认定为(shall not be considered to)扭曲了欧盟市场;
(ii) 如果一个经营者在连续三个财务年度内接受的外国补贴合计低于400万欧元,则其不太可能(unlikely)扭曲欧盟市场。值得注意的是,《外国补贴条例》还列举了最有可能(most likely)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补贴情形,包括:(i) 在没有可行的重组计划的情况下给予临近破产企业的政府补贴;(ii) 为企业的债务/责任提供无限担保;(iii) 不符合OECD《关于官方支持出口信贷安排的协议》的出口融资措施;(iv) 直接针对某一项交易提供的补贴或为了使有关企业能够赢得公共采购合同提供的补贴。对于中国企业而言,以上第(iv)点所列情形尤其值得关注,若具有中国政府背景的主体为其在欧盟的投资并购交易或公共采购投标提供了财务支持,则有可能被认定为接受了扭曲欧盟市场的外国补贴。此外,由于中国并非OECD《关于官方支持出口信贷安排的协议》的参约方,在中国企业接受具有中国政府背景的主体的出口融资并进一步在欧盟从事经济性活动时,也需要特别注意。《外国补贴条例》明确,其将与欧盟内已经实施的反垄断申报、外商投资审查等制度共同适用,互不影响,这意味着《外国补贴条例》将大大增加中国企业在欧经营的合规成本,也将导致中国企业在欧投资、参与公共采购程序的行政审批手续增加。《外国补贴条例》也规定其适用不能与欧盟签订的国际协定相冲突。考虑到中国作为受到《外国补贴条例》影响最大的国家之一,这一规定也为中欧之间通过双边协定解决欧盟关于中国政府补贴的担忧留下一定想象空间。但已有《中欧全面投资协定》难产在前,中国企业亟需做的事仍是尽快全面熟悉欧盟新的合规要求,并积极寻求专业建议。根据《外国补贴条例》附则,欧盟将在条例生效后三年内针对外国补贴相关制度制定指南,对确定扭曲性影响的标准、欧委会依职权要求对集中和公共采购程序进行事先申报、对公共采购程序中扭曲性影响的评估方法等事项进行明确,并制定一系列配套实施法案。我们也将会密切跟踪欧盟的立法进展,以向读者反馈最新信息。[注] :
[1] https://www.reuters.com/article/us-eu-antitrust/eus-vestager-to-set-out-plans-to-tackle-chinas-state-backed-firms-idUSKBN20P2RF
[2] 如AEGIS Europe(This presumption of Balancing in favour of redressive measures should be irrebuttable with regard to subsidy recipients that are operators in sectors which are targeted by national strategic plans in third countries (such as Made in China 2025) or are otherwise considered strategic by the EU)、UNIFE(欧洲铁路协会)(The considerable size of the rail rolling stock market in China (16.7 bn EUR per year for the period 2017-2019), coupled to the fact that it is heavily dominated by CRRC (only 13% of China’s entire rail market is considered accessible to European Rail Suppliers) has enabled it to leverage its position worldwide, including in the EU)。
[3] 有关公共采购程序涉及的合同和程序的具体定义详见《外国补贴条例》第27条及Directive 2014/23/EU、Directive 2014/24/EU、Directive 2014/25/EU。
作者简介:
余昕刚,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业务领域:反垄断和竞争法, 香港和境外资本市场, 贸易合规和救济特色行业类别:通讯与技术
侯彰慧,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业务领域:跨境投资并购, 反垄断和竞争法, 合规和反腐败特色行业类别:能源与自然资源, 健康与生命科学蒋蕙匡,律师 北京办公室 合伙人业务领域:反垄断和竞争法, 跨境投资并购, 合规和反腐败特色行业类别:能源与自然资源, 通讯与技术, 健康与生命科学扫描二维码可查看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外国补贴扭曲内部市场条例(中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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