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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文:聘期内“跳槽”?可直接取消“杰青”称号!

来源:学术桥综合自教育部、大连市科技局、天津市科技局、青海新闻网等


杰青基金设立于1994年,用于培养造就拔尖人才的专项基金。该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培养造就一批进入世界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有人曾经统计过,在2017年以前(含)的3796名杰青基金获资助者中,截至2018年5月份有567人的工作单位发生了变化。科研人员跳槽很正常,杰青跳槽也很正常。可是杰青如果聘期之内从依托单位擅自跳槽呢?进行中的基金项目怎么办?


日前,天津市科技局发布《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市科技局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针对聘期内“跳槽”行为的管理办法,也不是新话题了。

2017年1月25日,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坚持正确导向促进高校高层次人才合理有序流动的通知》指出:高校之间不得片面依赖高薪酬高待遇竞价抢挖人才,不得简单地以“学术头衔”“人才头衔”确定薪酬待遇、配置学术资源。

“我们要支持西部高校设立‘西部振兴人才岗’,对中西部特别是西部高校的高层次人才,聘期之内如果流出西部,要取消相应的称号和经费支持等新政策。”2021年12月27日,在教育部新闻发布会上,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司长吴岩在谈及下一步加大中西部教育振兴方面的工作举措时表示。

在人才引进和评价工作中,我们要坚决破五唯。入选国家人才计划,如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的教师,很容易成为其他高校“高薪绣球”的吸引对象。对于这些,通俗来讲,就是“帽子”。实际上,“帽子”数量,是衡量学校或学科实力的重要指标,在学科评估、项目申报、经费拨付等方面都颇有分量。所以,高校“挖人”(注意是“挖”),很大程度上,挖的是“帽子”。

好不容易引进和培育出来的人才,流失了实在无奈。‘帽子’没有了,你愿意离开就离开。目前有不少地区予以落实。大连和青海已有案例。

 


大连市科学技术局也曾于2021年11月3日发布通知,公示了一则因项目承担人离职而终止的杰青项目,在当时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2021年12月3日,青海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通知,决定对出现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39人给予撤销“昆仑英才”人才称号、追回科研项目经费、追回奖金、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理。其中,有24人被撤销称号的原因是“擅自变更工作单位”,涵盖青海大学、青海师范大学、青海民族大学、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等多个单位,时间上最早可追溯至2016年。通知要求,要在12月30日前,按原渠道退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对严重失信行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信用信息系统。


天津市科技局此次发布《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从管理和制度层面上来落实了。


附意见稿全文如下:


《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管理,促进杰出青年科技人才的成长,加速培养造就一批进入科技前沿的优秀青年科学家,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的意见》(津政发〔2018〕34号)《天津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和《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津财教〔202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是天津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组成部分,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管理与实施。


第三条 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支持在基础研究方面已取得突出成绩的本市青年学者自主选择研究方向开展创新研究,促进青年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吸引国内外优秀青年人才到本市工作,培养造就一批进入国内外科技前沿的优秀学术带头人。


第四条 市科技局在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管理过程中履行下列职责:制定并发布年度项目指南,批准项目资助;委托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受理项目申请、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管理和监督资助项目实施。


第二章 申请


第五条 市科技局紧密围绕国家科技创新重大战略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编制项目指南并发布。


第六条 申请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科研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

(二)申请当年1月1日未满四十周岁;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

(四)具有承担基础研究课题或者其他从事基础研究的经历;

(五)申请人须为正式受聘于天津市辖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的在编且在岗科学技术人员,且在项目执行期间每年在承担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9个月;

(六)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和国家人才计划(青年项目除外)入选者不在申请范围之内。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是申请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四年。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按照年度项目指南要求和项目征集通知,通过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项目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学术委员会或专家组对申请人提出推荐意见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负责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评审。评审过程一般包括:初审、市外同行专家通讯评审、邀请专家评审组会议评审。


第十条 初审时,对于符合年度项目指南规定的项目申请,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相关申请人。


第十一条 对于初审合格的项目申请,项目管理服务机构组织同行专家对项目申请进行通讯评审。

同行专家的评审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已取得的学术成绩以及研究成果的创新性和科学价值;

(二)在国内外同行中的影响;

(三)拟开展的研究工作的创新性构思、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案等。


第十二条  根据同行专家评审意见,择优选择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答辩会议评审。

评审组专家择优推荐资助项目,推荐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申请人的创新能力与发展潜力;

(二)申请人的创新条件以及承担单位对申请人的支持条件;

(三)对本学科领域或者相关学科领域发展的推动作用。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严格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审议确定拟立项项目,拟立项项目应通过市科技局政务网等渠道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下达立项通知。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批准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项目任务合同书,并报市科技局核准。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核准后的资助项目任务合同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拨付、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对资助项目的实施负责,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代表研究团队承诺弘扬科学家精神,遵守科研伦理道德和科研诚信要求,按要求完成任务合同书规定的任务,确保按时申请验收。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积极履行法人责任,应当制订本单位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科研诚信建设、科学数据、科技报告等制度规范,对项目实施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对执行期内项目开展现场监督检查,监督工作完成后向市科技局提交项目管理监督工作报告。市科技局将项目完成情况作为项目经费结转的依据。


第十九条 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不得变更。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出终止项目实施的申请,经项目组织部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市科技局也可以直接做出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一)不再是依托单位科学技术人员的;

(二)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的;

(三)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项目负责人调入本市另一单位工作的,经所在单位和原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并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由所在单位和原单位共同提出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协商不一致或不符合有关管理规定的,市科技局做出终止该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二十条 由于客观原因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题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延期申请,经项目组织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资助项目最多可以延期一次,时间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工作须在项目合同执行期满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承担单位公开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结题/成果报告等,接受广大科研人员监督。项目负责人应当对验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公示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将验收材料统一报送项目管理服务机构。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收到验收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项目的完成情况,并提供评价意见:

(一)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二)研究成果情况;

(三)人才培养情况;

(四)国内外合作与交流情况;

(五)承担国家基础研究项目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管理服务机构根据验收材料和评审专家的意见,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做出予以结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发表市杰出青年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必须按要求进行标注。

市杰出青年基金资助项目所形成的科学数据,应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涉密科学数据的规定,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做好科学数据保密和安全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研究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市杰出青年基金主要来源于市预算拨款,同时也接受各种形式的社会捐赠和联合资助。市杰出青年基金项目的经费使用按照《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方案》(津财教〔2021〕1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科技局负责督促协调项目承担单位开展政策落实,推进经费“包干制”试点工作在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中实施。

项目承担单位对本单位“包干制”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负有主体责任。

项目负责人据实申请市级财政资助额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节约、高效、规范使用科研经费,与项目承担单位共同作为第一责任人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 项目经费不再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实行定额包干资助。

使用范围包括项目研究相关的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档案/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费用、绩效支出以及其他合理支出。经费支出不设定科目限制和具体比例限制,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需要自主决定使用。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际管理支出情况与项目负责人协商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管理办法(津科基〔2016〕15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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