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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养“烈犬”,当一把“尺子”量到底

安徽时评 安徽时评
2024-09-07

近期,全国人大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进行二审,拟新增对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治安管理处罚,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一边是针对违规养犬的法律正在审议中,另一边是犬只伤人仍在发生。


7月7日上午,湖南长沙天心区一小区内,一条流浪狗攻击多人后逃窜。被攻击的有老人、小孩、骑电动车的人等,小区居民吓得不敢下楼。


在网络上,一些关于犬只伤人的视频,看着让人揪心。有对老人紧追不放的,有对幼童按住撕咬的,给无辜的群众带来严重的身心伤害。去年10月,四川成都一名两岁半女童遭一只罗威纳犬撕咬,导致肾挫裂。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


如今,饲养犬只成为不少人生活的“标配”。饲养不带攻击性的犬只,自然受欢迎,包容的城市对“人类的朋友”也尤其包容。


然而,我国犬量大,也是一个现实。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宠物犬数量为5175万只,同比增长1.1%,呈逐年上升趋势。这当中,犬只品种、种类也千差万别。量大类别多,管理难度也加大。


宠物犬只,有的带攻击性。犬只频繁伤人,引发公众恐慌,加剧邻里矛盾,甚至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


规范养犬已不再是可有可无的小事,而是关系到公共安全的大事。尤其需要一把规范的“尺子”,对市民规范养犬统一标准、统一要求,最大限度消除人们身边随时可能出现的“威胁”。


事实上,治理犬只伤人,各地都在尝试,推出系列“禁令”,让养犬有遵循。比如,在重点管理区内,北京禁养烈性犬和成年体高超过35厘米的犬种,成都禁养身高在65厘米以上的犬类,浙江湖州禁养身高超过60厘米或体长超过100厘米的犬只。


有的地方还大力度整治流浪犬、打击遛狗不牵绳行为等,都起到了较好作用。


各地加强对养犬行为规范和治理,值得肯定。但也要看到,以“个头”权衡禁养标准,地方的“尺子”并不统一。


牧羊犬  程婷婷/摄


甚至在“烈性犬”名单上,各地认识也有差异。同一犬种,可能在有的地方禁养,却在其他地方“任我行”,无所约束。比如,山东济南规定了56种禁养犬只,而上海是21种。翻倍的差别,反映着各地对“烈性犬”不同的识别标准。


禁养范围不一,边界界定模糊,这也让很多人“心中没底”。


规范养犬,当有一把适用于各地的尺子,不能再让“烈性犬”串街走巷、无所约束。


此次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草案,拟新增对违法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的治安管理处罚,从出售、饲养环节加强监管,实施法律惩戒,释放出国家推动一些犬只“禁养”和管理向前移的明确信号,体现出全链条治理的导向。


从这份审议稿看,增加了“拘留处罚”等措施。新的“禁令”,正在“路上”,这将有效填补此前立法中的空白。


有惩必有规,此“规”,就是标准。现实中,地方标准不一,难免影响法度落地。禁养“烈性犬”,不可“九龙治水”,更应全国统一。


我们呼吁,从全国层面应当拿出一把统一度量的“尺子”,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裁判,树立法律的威严,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和尊重。


对于“烈性犬”的概念认定,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国家标准很有必要。可通过规范名录,统一范围,让“禁养”的规则在各地都适用。这样,一来可确保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公正性,二来也可防止公权力被滥用。


制定标准最难,却管长远、利根本。禁养“烈性犬”,名录得到公众的广泛认可很重要。这便需要在细化法规条款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明确名录范围、指明哪些区域禁止饲养,以及如何申请特殊饲养许可等具体条款,通过专业论证、意见征集等,让“禁养”标准更加科学合理。


防范犬只伤人,“罚”只是一种手段,更重要的还在于前期的“导”。需进一步通过媒体、社区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违规饲养烈性犬危害性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引导文明养犬、合法养犬,共创安全无危害的养犬环境。




撰稿:周军
编辑:刘振  蒙国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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