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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暴有了新“手铐”

安徽时评 安徽时评
2024-12-30
2021年4月,湖南女子宁某花5年4次离婚未果一事引发舆论关注。2016年至2020年期间,宁某花曾先后4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均以“感情尚未破裂”等理由被驳回。5年内,其丈夫陈某华曾多次殴打并恐吓宁某花及其家人,扬言若离婚就报复杀人。2021年4月,宁某花终于等来了法院的离婚判决。

今年11月,女子“两年被家暴16次离婚案”二次开庭的消息引发舆论关注。该案女子谢某,两年的时间被丈夫贺某阳多次施暴,在第16次施暴后,谢某全身21处受损,伤情严重,以后需终身佩戴粪袋。今年5月31日,法院判决准予小谢与贺某某离婚,女儿由小谢抚养。

这两起案件都曾引发舆论质疑:为何丈夫存在家暴行为,法院仍不判决离婚呢?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

因为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3款的规定,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按理来说,作为一种法定的判决离婚情形,夫妻一方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法院就应当判决离婚,不应该存在起诉多次仍难以离婚的情况。

其实,这是生活逻辑和司法逻辑不同引发的误解。从普通群众的视角看,听到受害人陈述遭受家暴,就会天然认为确实存在家暴行为。而从司法的视角看,离婚一方主张存在家暴事实,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在对方否认家暴行为的情况下,法院将不会采信家暴的主张。

我国法律上定义的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从其定义来看,我国法律界定的家庭暴力是很宽泛的,既包括身体暴力,也包括精神暴力。而在司法实践中,家庭暴力的认定则相对严格。

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家庭内,具有隐蔽性,很难为外人所知,发生的突然性和随机性,也导致受害人很难收集到有效的证据。即便求助于警方,受疏不间亲、举证不能等因素影响,除非是造成明显伤害后果的暴力行为,否则公安机关也难以处理。

婚姻中家暴受害方难以从不幸婚姻中解脱,家暴事实举证困难,是主要原因。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明确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和证据要求。

近日,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等9个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家庭暴力告诫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可以适用的辅证类型。

具体包括记录家庭暴力过程的音视频,电话录音、短信,亲友、邻居的证言,子女证言,加害人出具的悔过书、保证书,伤情鉴定意见,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记录等八类证据。

该《意见》既明确了公安机关认定家庭暴力事实的证据要求,为广大的家暴受害人提供了取证的指引,更彰显了有关部门治理家庭暴力、维护家暴受害人权益的决心。

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与一般社会面发生的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相比,缺少了群众举报和公共监控的查获手段,更难被执法部门发现。这种现状对执法部门和受害人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方面,执法部门应当转变执法观念,不能轻视家庭暴力行为的社会危害,对于受害人报案应当予以充分重视,积极调查。在有证据证明家暴事实存在的情况下,必须依法履行职能,对施暴人依法给予告诫,治安处罚,乃至追究刑事责任。

另一方面,家庭暴力只有零次和无数次,受害人要有勇气和智慧,做自己权益的守护人。遭受家暴侵害后,受害人可以积极寻求亲友、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的救助,绝不能忍气吞声。受害人也要学会有效取证、智慧取证,在自身没有取证思路的情况下,咨询专业人士,以维护自身权益。

现代社会人人平等,每个人的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和精神健康都受到法律保护。家庭关系不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家庭暴力,本质上就是违法犯罪。只有彻底扭转家暴可以不受处罚的现状,才能有效降低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因此,治理家暴,不仅需要呼吁,更需要“手铐”。

(声明:稿件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撰稿:吕义盛
编辑:韩小乔 蒙国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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