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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国家的良知,规则是群体的智商

点击关注 河洼子 2023-08-01

来源:《杂文月刊》(文摘版)2015年第12期 

作者:雾满拦江


01


朋友讲了个笑话,说有个小伙子,骑辆破摩托去个什么地方,路况不好,结果哐啷啷一声,油箱盖还是什么部件,颠掉了。


小伙子急忙下车去捡,不料被个老太太抢先捡起来,不肯还小伙子,非说自己捡到的,就归自己了。小伙子好说歹说,也没效果,只好报警。


警察来了,也拿老太太没办法,反过来劝小伙子认瘪了吧。这时候高潮来了,就见老太太蹒跚的走到社区废品收购站,把油箱盖卖了5毛钱,然后老太太拿钱走人了。收废品的大哥,又把油箱盖还给了小伙子,事情这才解决。


02


另一桩事是几年前,车上遇到个西部人。大家说笑,说起他家乡是多年古都,地下文物极多,随便在自家院里掏一掏,这辈子就够吃了。


那老兄说:哪有你想得那么容易?盯得紧着呢。我们那盖房,经常会挖出古物来,有些人就会一声不响,用锄头把这些价值连城的古董捣碎。反正挖出来也不归自己,何苦来着?


听他这么说,当时我们心里咯噔一声,脑子里想象出无数被捣毁的古物,心疼至极,不知该说什么。


03


今年5月份,四川成都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村村民吴高亮,在自家门口的承包地里发现了一根罕见的巨形乌木,原本以为这是笔不小的横财,但当地派出所认为吴高亮私采滥挖地下矿产,政府的态度很明确,这块乌木属于地下重大文物,必须收归国家所有。


但如何处理这烫手的宝物,当地政府也没个主意,只能打报告向上级请示。可始终不见上级回声,于是这件事,就成了没有结果的烂尾新闻。


两个月后,广东有位林先生,从东江捞出了44根疑似乌木的木头,可木头刚从江底捞出来,林先生就被人举报,说他“倒卖古木”。


于是林先生打捞上来的疑似乌木被扣留,鉴定后发现确是稀世奇珍乌木。当地发布通报称:为了表彰林先生上交国家文物的举动,当地政府将对林先生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一般给予个人奖励5000元,颁发荣誉证书。


媒体报导称,调查表明,百分之九十的读者,认为挖掘或是捡到的无主之物不归自己,这么个规定不合理,可合理的规则又该是什么?大家也说不清。

 

04


制度经济学告诉我们,无主之物就意味着无责任,只会带来资源的极大毁坏。谁也不会珍惜那些产权不明确的东西,这是人类的天性,不是一纸规定,就能把人全都弄成非人性的圣类的。


只有对人性的尊重,制度或规定,才会有意义。


大概是三年前,韩寒去台湾,把个钱包丢了。很快就找回来了。


然后蒋方舟去台湾,也把钱包丢了,很快也找回了。


又不久,一名杭州男子去台湾,也学着韩寒蒋方舟丢钱包,这次没找回来,只好垂头丧气回家——但他回到杭州时,发现钱包已经给他寄回来了。


起初大家感叹台湾人民道德水平硬是高。然后才有人发现,台湾和大陆,法律完全是不一样的。大陆这边要求人人做道德君子,拾金要不昧,昧了就要上道德法庭接受谴责。而台湾那边则不然。


台湾民法规定,捡到丢失物品之后,6个月内有人认领的,拾得人应将物品归还,但拾得者可向失主索取物品价值十分之一的报酬——同时还规定,如果丢失物品的是贫困户,这十分之一的报酬,还应减免。至于对方是不是贫困户,是不是可以减免,如果有争执,这事可以上法庭解决。


这条法律规定的意义,就在于考虑到人性,占有是人性中无法抑制的冲动。但如果捡拾者能够拿到报酬,而且还让自己成为一个好人,这就弥补了捡拾者的巨大心理落差。


而我们这边,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是这样规定的: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相比之下,这边就丝毫没考虑到人性私欲的要素,或是,在法律执定者看来,这边统统是圣人——圣人之法,落于凡间,带来的效果只会相反。




05


现在国学火热——但从这些事情上来看,这种热只是虚热,叶公好龙式的热,我们中有些人,根本无意识在现实中践行国学。


就比如说,孔子的弟子子贡,是个大土豪,有钱,任性。他在外边做了善事,不收报酬不取分文。结果孔子骂他:你混蛋,你王八蛋!你无端抬高了道德门槛,把贫穷的善人阻拦在行善的门外。


此前,贫穷者在行善中,因为获得酬赏而弥补了经济损失,所以他们会善行不倦。但现在被你一搅和,行善的门槛高到了只能付出而一无所获,这让贫穷者还如何做得起善事?


而孔子的另一名弟子子路,救了一个落水的农夫,农夫把牛送给他,做为救命之酬。子路牵牛而归,受到了孔子的表扬:子路这娃懂事,他做了,获得了,此后人人都愿意效仿他做好事。长此以往,这个国家的社会风气,就会好起来。

 

06


小时候,妈妈教我一首歌: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但警察叔叔拿这一分钱干什么呢?这事,妈妈没说,也没见到法律规定更详尽的通则。


其实我们也知道,禁止民众占有挖掘之物,或是不规定归物酬报,初衷并非是视百姓民众为圣人,而是让人感受到了法律制行者的冷漠与傲慢。法律制行者不是不清楚,就算是民众将地下之物挖出来,据为已有,最多也不过是改善自我生活而已,决舍不得毁掉。法律没有后续处理方案,就演变成了与民争利,置民众于贫困之地。法律制行者忘记了,民众才是这个国家的主人,主人挖出来的东西却无法保留,巨大的利益落差,自然会气恼至极,所以才会出现有人将挖出来的古物毁掉的疼心事情。


再说失物,制订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激发民众心里的善良,疏理调节人际关系。出于这个目的就必须要考虑到最基本的人性,不考虑这个,民众心里失落已极,所以才会出现老太太强捡别人油箱盖不肯归还的怪事——你看这老太太不讲理,其实她是最讲道理的,只因为法律起不到疏理人性积淤的作用,才导致她的心理与行为双双失衡。


07


1788年1月18日,一艘英国战舰,把700多名恶行累累的犯人,押送到了不毛之地,此后80年,英国陆陆续续,又流放了16万犯人到这里。多年后,这里崛起一个富裕而令人羡慕的国家——澳大利亚。


哪怕是一群流氓,也能够建立起一个文明的国家。


只要制度合理。


制度是国家的良知,规则是群体的智商。而好的法律,能够激发人心中的善。好的规矩或法律,具有三个基本特点,第一是简单可行,第二是符合人心常情,第三则是能够有效疏理人际关系。人的天性是相同的,入尧舜之国则为尧舜,入桀纣之国则为桀纣,能够于逆流之中保持自身高洁情操的,是稀有物种。非要把规则制订到阴暗,生恐民众于中获利,把环境弄到一团糟,却强迫人人做圣人,这岂不是扯蛋?


——再说点题外话,三无学者屠呦呦获诺奖,学界顿时一片热议,在说屠呦軪何以未能入选院士时,明指其个人的德品。有些人读了后居然还点头,认为屠呦呦也不是一点毛病也没有,没评上院士怪不了别人。


可难道我们的院士,都是道德模范吗?难道学者的成就,是以其人品的高低来衡量的吗?


实际上,国际上获得诺奖之人,不乏人渣混账。诸如秘鲁作家马里奥·巴尔加斯·略萨,这厮的人品,说出来嘴都脏,听到了耳朵都脏。偷情劈腿,生活糜烂,只有你想不到的,没有他不敢干的——但心智成熟的人,能够区分这二者,一边阅读他的伟大作品,一边鄙视他的无耻人渣行径,这二者并不矛盾。


然而,一个制度有缺陷,或是法律起不到人际疏导作用的国度,必然沦为一个道德大国,混乱不堪的环境,只能是寄希望于道德来弥补,这种缘木求鱼式的努力,在加剧环境的混乱的之时,同时导致人的心智退缩,对人苛责已极,求全责备。违背人类天性的指望必然落空,带来的是进一步的人格社会化延迟和对他人更高的道德要求。于是许多人惊呼世道崩坏人心不古,其实人性是不变的,永远随着规则的良劣左右摆动。明明是制度规则有问题,你却开错了药方,药吃得越多,神经越是错乱。


任何时候我们都要对道德狂们保持警觉,一旦有人高张道德大旗,多半是在掩饰规则上的缺陷,以便于让他们自己于这种缺陷之中,或是捞更多或是干脆排斥民众利益。让道德的归于道德,制度的归于制度吧,否则我们只能泥陷于这无望的道德困境,苦苦挣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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