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度 | 从1.0到2.0:数据交易机构的实践探究(上)
编者按
今年两会期间“数据”成为被高频提及的词汇之一,多位代表委员围绕数据立法、数据治理、数据发展和数据流通展开热烈讨论。随着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进程加快,四川省正在积极推进大数据条例立法和数字资产交易中心建设。在此背景下,智慧蓉城研究院研究了数据交易机构的典型代表,以期为四川省、成都市的数据交易机构建设提供思路。
本系列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总结分析数据交易机构从1.0到2.0时代的实践特点、面临困境;下篇重点对比2.0时代数据交易机构的典型代表——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和上海大数据交易所,并结合四川和成都的发展基础,提出针对性建议。
DEVELOPMENT
一、我国数据交易机构从1.0到2.0的发展历程
早在2015年,十八届五中全正式提出“实施国家大数据战略,推进数据资源开放共享”,以贵阳大数据交易所为代表的1.0时代的大数据交易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到2017年,各地建设大数据交易机构进入冷静期和观望期,数据孤岛问题难以解决、数据流通壁垒尚未消除、数据权属尚不明确、数据安全问题丛生,真正能够实现数据交易的大数据交易中心或交易所乏善可陈。2020年以来,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将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数据交易再度成为热点问题,以上海大数据交易所为代表的数据交易机构进入2.0时代探索期,如图1所示。
ANALYSIS
二、1.0时代与2.0时代数据交易模式的对比分析
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21年底已有30余家政府主导的大数据交易机构,本文通过分析2020年前后设立的、当前还在存续状态且具有一定代表性的数据交易机构,试图找出1.0和2.0时代下数据交易模式的变化。
(一)
公共服务,明确交易机构导向
(二)
政府公信,助力海量数据汇集
2.0时代的交易机构在公共数据扩大开放、公共数据运营的政策环境下,使得更多高价值公共数据能够进入市场,且随着隐私计算等新技术应用,社会数据在政府公信力背书和公共服务价值导向,也逐步扩大开放。以北京国际数据交易所为例,在北京市委市政府的推动下,已与北京市公共政务资源网、北京金融公共数据专区进行对接,利用金融数据专区对全市公共数据进行运营。
(三)
法律补缺,交易规则逐步完善
在数据交易2.0时代,地方对数据交易有更为大胆的探索。例如,2021年7月,深圳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明确数据交易的客体是“经市场主体合法处理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而非原始数据;2021年11月,上海发布《上海市数据条例》,明确数据交易主体可以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并对数据交易机构包括服务内容、管理制度、交易活动行为在内的交易规则作出明确规定。
(四)
技术护航,数据交易行稳致远
2.0时代的数据交易机构在1.0基础上实现突破,将隐私计算、区块链等技术应用于数据交易,以更成熟的技术剥离原始数据所承载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等信息,进一步释放数据深层价值。以北京国际大数据交易所为例,运用隐私计算将数据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成为国内首家基于“数据可用不可见,用途可控可计量”新型交易范式的数据交易所,利用区块链技术在数据确权登记、访问、分析、计算、交易过程中实现上链存储,保障数据的来源可追溯、内容防篡改。
DIFFICULTIES
三、实践困境
虽然数据交易在法律法规、制度机制、技术创新、市场供需等模式创新已经上了一个新台阶,但现阶段仍旧存在着诸多问题尚未解决。
一是数据交易客体权属不清。数据确权理论不明、数据产权制度缺位,数据交易过程中权属交割界限难以划分,可交易的数据产品目录或标准尚未建立,承载个人隐私及其他主体合法权益的海量数据价值无法释放,数据壁垒依然存在。
二是数据交易主体适格性不清。对自然人是否可以参加数据交易缺乏上位法支撑,且各地大数据交易机构的数据交易主体参与资格标准不统一;大多数交易机构在投入市场运营的过程中如平台交易流通效率、质量管理方面良莠不齐等问题层出不穷,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运营模式。
三是数据交易供需失衡问题。一方面数据供给普遍处于未经脱敏、清洗和分析的原始形态,而数据需求又是针对能够符合具体应用场景且可以合法流通的数据,两者差异造成数据供需不平衡「2」;另一方面,数据交易主体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例如买卖双方对交易客体数据质量不清楚,不同行业之间的数据维度、语义不协同等,双方难以理解及准确获取所需数据信息。
INSPIRATION
四、对策建议
(一)
统筹数据交易机构节点布局
明确政府主导的数据交易机构法律地位,鼓励实施“政府指导、国有控股、市场运营”的运营模式,提高数据交易机构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打造具有区域影响力和活跃度的大数据交易机构。提高数据交易机构的设立标准,对机构设立的资金、人员、交易规则、组织形式和管理制度上规定相应的审批要求「3」,鼓励具备建设要素市场生态基础的省级(省会城市)集中力量建设一个数据交易机构,逐步构建一个由少量主节点、若干个二级节点构成的全国大数据交易体系。
(二)
完善数据交易制度法规体系
(三)
推动数据交易前沿技术应用发展
(四)
推进数据交易标准化体系建设
【下期预告】《从1.0到2.0:数据交易机构的实践探究(下)》重点对比分析2.0时代数据交易机构的典型代表,并结合本地发展基础,提出针对性建议。
本文作者:钟书丽、张瑶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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