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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政策洞察 | 欧盟委员会发布应对外国补贴扰乱竞争秩序的立法提案【走出去智库】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泰乐信律师事务所 Author 泰乐信律师事务所


走出去智库观察  

去年6月,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在外国补贴方面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白皮书》,将对接受外国政府补贴的企业在欧盟投资设置监管,有关媒体指出中国的国有企业是其针对重点。今年5月5日,欧委会就此发布了立法提案,对所涉及的监管范围、工具、权限、救济措施、审查程序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走出去智库(CGGT)观察到,该白皮书针对外国补贴所提出的审查框架,将给欧盟外资审查监管格局带来重大改变。面对欧委会出台的外国补贴审查新规,中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在开展相关交易时,应提前考虑到可能来自于欧盟外国补贴审查风险,在交易架构设计上充分考虑外国补贴的相关因素并做好风险评估。


欧委会立法提案将带来哪些影响?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获授权刊发德国领先律所——泰乐信律师事务所(Taylor Wessing)杜塞尔多夫办公室高级律师Melanie Niehren 博士的文章,供关注欧盟针对外国补贴监管政策的读者参考。


要 点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针对在欧盟内部市场运营的企业因享有外国补贴而扰乱竞争秩序的情况,该提案赋权欧盟委员会作为“一站式审查平台”,对该等外国补贴进行调查、责令禁止交易或要求相关方采取救济措施。


2、关于依职权对外国补贴进行通用审查,欧委会可要求相关企业采取补救措施或接受相关企业的约束性承诺(如退还外国补贴、剥离特定资产、减少产能或市场份额、提供对某一特定基础设施的使用/访问、禁止某一特定市场行为)。


3、对于已经执行的经营者集中,如果其违反承诺或被发现扰乱欧盟内部市场,欧委会将有权要求相关企业消除经营者集中或责令其采取任何其他适当措施,以确保企业解除相关交易或采取其他恢复举措。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Melanie Niehren 博士

泰乐信杜塞尔多夫办公室高级律师


Melanie Niehren律师是竞争、欧盟及贸易团队的成员律师。她就德国和欧洲卡特尔法律的所有问题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尤其擅长处理卡特尔损害赔偿要求,合并控制,滥用行为监管和竞争法的合约限制方面的法律事项。此外她还擅长为能源,零售,物流行业的客户提供咨询,并就数字经济领域提供竞争法方面的咨询服务。

2021年5月5日,欧委会针对扰乱欧盟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发布了一项立法提案。该提案旨在为现有欧盟管控工具补充新的监管工具,以有效应对外国补贴扰乱欧盟内部市场秩序的问题,并确保营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该提案是在2020年6月1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关于在外国补贴方面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白皮书》(COM (2020) 253终版),并在就此向利益相关者广泛征求意见后发布的。


以下对该提案所涉及的监管范围、监管工具的组成部分、欧委会的监管权限、具体救济措施、审查程序的时间框架等进行介绍。


该提案主要涉及的范围:“扰乱市场竞争的外国补贴”


针对在欧盟内部市场运营的企业因享有外国补贴而扰乱竞争秩序的情况,该提案赋权欧盟委员会作为“一站式审查平台”,对该等外国补贴进行调查、责令禁止交易或要求相关方采取救济措施。以上所述扰乱市场竞争的情形在各个经济活动中均有可能发生,尤其容易出现在经营者集中和公共采购程序中。


外国补贴:定义为非欧盟国家提供的、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使一个或多个企业或行业获益的财务支持。该提案将“财务支持”定义为由非欧盟国家的(中央和地方)政府机关或其行为可归于该非欧盟国家的外国公共机构或私有实体所给予的财务支持。财务支持包括(i)资金或债务的转让,(ii)公共收入的放弃或不收取,或(iii)货物或服务的提供或采购。


扰乱欧盟内部市场:外国补贴如果提升了受补贴方的竞争地位,即视为扰乱欧盟内部市场。评估该扰乱情形是否存在,需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一些特定的指标可以帮助进行此类评估。该提案中就列出了该等评估指标,例如补贴金额和性质、相关企业和市场的情况、相关企业的经济活动水平、外国补贴的目的及所附条件以及该外国补贴在欧盟内部市场的使用情况。


一方面,外国补贴在连续三个财务年度内总计低于500万欧元的,视为不可能扰乱欧盟内部市场。


另一方面,该提案详列了可能扰乱欧盟内部市场的外国补贴的类型,即向财务困难企业发放的外国补贴、无限责任担保、直接协助经营者集中的外国补贴和使竞标人享有竞争优势的外国补贴。


该监管工具由三部分组成


欧委会应有权调查外国政府机关/公共机构向在欧盟内部市场运营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的情况。如发现外国补贴扰乱市场竞争的,欧委会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扰乱影响。


为此,该提案提议引入三项管控工具:两项申报程序和一项通用的市场审查工具。


该提案保留了《白皮书》的整体框架,但关于经营者集中和公共采购的两项申报工具将更多适用于重大案例。同时,提案还保留了依职权审查的灵活性。


1.经营者集中的事前申报


这一申报工具旨在审查达到如下条件的经营者集中情况(即并购、取得控制权和设立合资公司):

    i.被收购企业的欧盟内营业额或至少一家施并企业的欧盟内营业额不少于5亿欧元,且

    ii.相关企业在申报前三个日历年内所接受的来自非欧盟国家的财务支持累计超过5000万欧元


2.公共采购程序的事前申报


这一申报工具旨在审查合同价值超过2.5亿欧元的公开招投标项目。


3.依职权审查外国补贴


对于所有其他市场情形以及价值低于上述阈值的经营者集中和公共采购程序,欧委会计划制定一个可以通用的依职权审查外国补贴。


欧委会调查和决策的权限范围


要求提供信息/现场检查:

▪ 欧委会可要求相关企业、企业协会、欧盟成员国和非欧盟国家提供相关信息。

▪ 此外,欧委会将有权在欧盟内和欧盟外开展现场检查,欧盟外检查须取得相关企业和相关非欧盟国政府的许可才可开展。在该等检查中,欧委会被尤其赋予如下权力:进入相关企业的经营场所和土地,检查账簿和其他业务记录并制作/要求提供复制件,以及与企业代表人或员工进行访谈。


临时措施:如有如下迹象,欧委会可采取临时举措:(i)外国补贴扰乱欧盟内部市场,且(ii)有对内部市场竞争造成重大且不可弥补损害的严重风险。


处罚:

▪ 受补贴方和非欧盟国家拒绝配合调查的,欧委会可依据现有事实作出决定。

▪ 企业因故意或过失而未按要求提供信息或不接受欧盟境内现场检查的,可被处以罚款和(针对持续违规的)定期罚款,罚款金额不超过相关公司集团全球营业额的1%,定期罚款金额不超过公司集团日平均营业额的5%。


减少外国补助扰乱影响的救济


该提案规定了减少外国补助扰乱影响的四种救济措施:


关于依职权对外国补贴进行通用审查,欧委会可要求相关企业采取补救措施或接受相关企业的约束性承诺(如退还外国补贴、剥离特定资产、减少产能或市场份额、提供对某一特定基础设施的使用/访问、禁止某一特定市场行为)。这些承诺和补救措施应能充分有效地补救对欧盟内部市场造成的扰乱影响。


关于经营者集中公共采购程序,欧委会可

· 批准该经营者集中/签发无异议决定;· 在相关企业作出承诺的前提下,批准该经营者集中/签发无异议决定;或· 禁止执行交易。


此外,欧委会还可依照如下规定罚款:

· 如存在错误或有误导性的信息,处以金额为公司集团全球营业总额1%的罚款; · 未申报审查、在获得批准前执行交易或执行被禁止交易的,处以金额为公司集团全球营业额10%的罚款。


而且,对于已经执行的经营者集中,如果其(i)违反承诺,或(ii)被发现扰乱欧盟内部市场,欧委会将有权要求相关企业消除经营者集中或责令其采取任何其他适当措施,以确保企业解除相关交易或采取其他恢复举措。


审查程序的时间框架


对于以上三种管控工具,其对非欧盟国家补贴的审查程序均涵盖两个阶段的审查:初步审查和(如经证明存在外国补贴)深入调查。


对于经营者集中和公共采购程序,该提案对具体时间安排的规定如下:


对于经营者集中,所设想的时间安排与《欧盟并购条例》的时间安排相一致。


第一阶段自完成申报开始,持续25个工作日。如果欧委会决定开展深入调查(第二阶段),审查期为启动深入审查后90个工作日,企业作出承诺的,该审查期延长15个工作日;申报企业或欧委会提出延期要求的,该审查期最长可延长20个工作日。


对于公共采购程序,欧委会应自收到申报后六十日内开展并结束初步审查。如果启动深入调查,欧委会应自收到申报后不迟于200日内作出决定。如遇特殊情况,经与相关订约机关协商后,审查期可延长。


针对该项提案的下一步计划


欧洲议会和欧盟成员国不久将在普通立法程序内讨论欧委会的该项提案,然后最终通过相关条例。


但有关各方可在公共意见征求期内(即2021年7月6日前),提交对该提案的反馈意见。


该提案一经通过,相关条例将在欧盟各国内直接适用。


来源:泰乐信律师事务所

机构介绍


泰乐信律师事务所(Taylor Wessing) 作为在跨境交易领域著名的国际律所,是德国具有百年历史的最大律所之一,2019年入选“德国法律500强”顶级律所。
泰乐信分布在欧洲、中东和亚洲16个国家和地区的28个办公室拥有超过1000名专业律师,可为客户提供跨越多法域的全方位法律服务,在公司/投资/并购、知识产权/信息技术、争议解决、医疗及生命科学、商业合同、人事/社保/养老金、破产及重整、反不正当竞争/欧盟和贸易、合规和公司犯罪等法律专业具有领先优势。
泰乐信从1985年起服务于中国国有及上市公司在欧洲的投资并购及当地运营发展,是最早在中国设立办公室的欧洲律师事务所之一,中国客户主要来自汽车、机械、医疗及生命科学、能源环保、TMT、银行及消费品行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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