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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规观察 | 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探析【走出去智库】

施俊侃 走出去智库 2022-11-22


编者按  

由走出去智库(CGGT)提供学术资源支持的《深圳法治评论》2021年第三期已经付印,本期主题聚焦法治助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和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 40 周年庆祝大会上强调,把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为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打造国际一流湾区和世界级城市群。


清华大学港澳研究中心主任王振民教授、北京大学朱苏力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香港澳门法研究中心主任陈欣新研究员、中山大学法学院院长张亮教授、粤港澳发展研究院副院长郭天武教授、深圳大学法学院院长刘俊教授、华东政法大学公共法律服务研究院院长杨凯教授等国内知名学者在本期杂志中,为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城市示范建言献策。


《深圳法治评论》由中共深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深圳市司法局主办,定位于高端领导决策读物,聚焦深圳法治建设,刊发高水平、可实操的应用性政策研究,辅助市领导及本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治建设方面决策。


自2020年创刊起,走出去智库(CGGT)即为该高端决策读物提供学术资源支持。


深圳蓝海大湾区法律服务研究院合规委员会主任施俊侃的文章《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探析》刊登在《深圳法治评论》2021年第三期合规栏目,今天走出去智库(CGGT)刊发该文,供关注企业合规管理的读者参考。


要 点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1、合规不起诉制度为企业运营创造了一定的激励制度,促进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与落实,为企业后续的合规经营打下坚实基础。


2、合规不起诉制度一般适用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虽然该制度目前不适用于犯有严重罪行的企业,但不排除将该制度作为部分重大刑事案件量刑的考量因素。


3、企业合规不仅为企业创造价值,也为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企业核心人员提供了相应的保护。尤其是合规制度中设定的责任分割制度,可以有效防止企业核心人员因业务合作伙伴、上下游客户、下属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


正 文





CGGT,CHINA GOING GLOBAL THINKTANK



文/施俊侃

走出去智库(CGGT)特约法律专家

深圳蓝海大湾区法律服务研究院合规委员会主任
信达律师事务所合规与监管委员会主任


在后疫情时代背景下,加强对中小微民营企业的保护,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成为促进经济复苏的一项核心议题。与此同时,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加强检察机关的社会治理参与程度,推动检察制度改革,我国检察机关开始探索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


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内涵与价值


所谓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是指对于涉嫌轻微犯罪并可能被提起公诉的企业,检察机关若发现该涉案企业有意愿建立合规体系,矫正其违法犯罪行为,可以责令该涉案企业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就其违法犯罪事实提出针对性的合规体系搭建计划,构建并执行企业合规体系,而后检察机关根据对涉案企业合规计划的验收情况,作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企业合规体系搭建程序的不同,合规不起诉制度主要包括两种模式:检察建议模式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检察建议模式也被称为“不起诉后建议合规模式”,主要是指检察机关在对涉案企业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向该企业送达构建合规体系的建议书,要求企业在一定的考验期内建立合规体系。该模式的主要缺点在于,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缺乏一定的强制性,企业是否落实合规体系的构建,以及如何构建该体系,均不在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内,由此影响到企业合规制度目的之实现。相比之下,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又被称为“不起诉督促合规模式”)对促进涉案企业构建和落实合规体系具有更大的优势。在该模式下,检察机关在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前,通常会设定一定时限的考察期,监督企业构建并具体落实合规体系,而且仅在检察机关对该合规体系验收合格后,才对涉案企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涉嫌刑事犯罪的企业获得不起诉的处理,对企业本身、检察机关和社会而言均具有不同程度的积极作用。对涉案企业而言,获得不起诉的处理意味着该企业不必因其违法犯罪行为而被迫终止运营或破产,同时企业雇员也免遭失业风险。


更重要的是,合规不起诉制度为企业运营创造了一定的激励制度,促进企业合规体系的建立与落实,为企业后续的合规经营打下坚实基础。与此同时,检察机关通过对企业适用合规不起诉制度,在处罚不合规的涉案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同时,也进一步促进企业合规经营与管理,并完善检察机关在促进企业合规中的作用。从社会层面来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运用减少了企业破产的风险,既有助于稳定经济,也对创造有序运作、合规运营的社会环境起到积极作用。


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初步探索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在初步探索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同时,也制定了相应的指引和政策。这些政策均明确强调检察机关在合规不起诉制度运行中的作用,即“加大对民营经济的平等保护,更好落实依法不捕不诉不提出判实刑量刑建议等司法政策,既给涉案企业以深刻警醒和教育,防范今后可能再发生违法犯罪,也给相关行业企业合规经营提供样板和借鉴”。此外,这些政策文件对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启动主体与启动时间、运行机制与流程等方面也作出详细规定。


第一,在适用对象上,依照检察机关的相关指引与政策,合规不起诉制度既适用于企业犯罪案件,也适用于企业经营者、管理者、关键技术人员等重要生产经营人员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个人犯罪案件。


第二,在适用条件上,合规不起诉制度一般适用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罪案件。虽然该制度目前不适用于犯有严重罪行的企业,但不排除将该制度作为部分重大刑事案件量刑的考量因素。


第三,对于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启动主体和启动时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明确,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启动主体是检察机关。但为促进社会综合治理,发挥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效果,其他的公权力机关,如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甚至有关权力机关、监督机关、代表委员个人,也可以在具体案件中提出适用该制度的建议。对于该制度的启动时间,《方案》要求检察机关在适用该制度时,应当将该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检察建议和依法适用不起诉制度相结合,但并未明确规定具体时间,或为确定该时间提供相应指引。


第四,地方检察院出台的政策都对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运作机制与流程作出详细规定。一般而言,在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审查起诉之前,都需要先判断合规不起诉制度是否适用于该企业,并向企业征询是否适用该制度的意见。如果确定适用该制度,则检察机关确定该企业的合规考察期(目前各地时间不一致),在考察期内由企业聘请或检察机关指派专业的合规监督人员,制定合规计划并交付执行,最后由检察机关在考察期满后验收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合规不起诉制度面临的困境


我国检察机关在探索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过程中主要面临三大困境:


第一是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问题。就目前来看,大多数试点基层检察机关将该制度适用于企业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轻微刑事案件,而该制度无法适用于涉嫌严重犯罪的企业。


这就会导致那些涉嫌严重刑事犯罪,但又具有建立合规体系意愿的企业无法通过适用该制度来获得刑事激励,这些企业可能也因此无法获得建立合规体系的机会。在这种情况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实施效果将受到限制,无法产生更为广泛的社会效应。


第二是监督模式的选择问题,即企业应当选择检察机关主导模式还是独立监督人模式。根据欧美国家的实践,检察机关在与企业签订暂缓起诉协议后,都会委派一名合规监督员到企业监督合规体系建立的进程。根据我国的实践,在检察机关主导模式下,检察机关根据协议可以选择委派专业的独立监督员来监督企业合规体系的搭建和执行;在独立监督人模式下,通常由企业自行委任具有专业知识和相关资质的人员,如律师、会计和税务专业人员。选择何种模式更有利于企业推进合规体系,实现合规不起诉刑事激励的制度目的,仍有待进一步探究。


第三是合规整改和验收标准实效性的问题。涉案企业自愿承诺开展合规整改后,检察机关会要求涉案企业提交合规整改方案和专项合规计划,并在一定期限内对涉案企业合规整改成效进行验收。但在实践中,由于检察机关缺乏明确的合规整改计划和验收标准的指引,使得检察机关在督促企业合规整改和验收整改成效方面,存在只关注合规管理流程,不注重实质性的合规体系重建的问题,如合规风险预防、识别和应对等。检察机关难以从实操角度考察企业合规整改的有效性,使得涉案企业的合规整改与验收容易流于形式,不利于合规不起诉改革目标的落地。


企业合规体系的搭建


企业合规经营的关键在于合规体系的搭建。要使合规管理形成企业经营的“防火墙”,保护企业免受因合规风险带来的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企业应当根据行业特点和经营管理模式,搭建针对性的合规体系。搭建行之有效的合规体系离不开合理的制度和程序、高层参与、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培训和沟通、监督和审核六大组成部分。


第一,企业应制定合理的制度和程序。作为企业合规体系的核心,制度与程序是所有员工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主要涵盖以下四方面:一是企业行为准则,这是企业经营管理和文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包括企业愿景、使命、核心价值观、合规方针、社会责任等方面。二是企业合规管理制度,这是企业合规部门进行合规管理的程序性规章制度,包括合规组织制度、合规风险管理流程、合规审查流程、违规举报、调查与处置流程、合规报告程序等内容。三是职能部门管理规章,不同的职能部门涉及不同的合规规范的执行与遵守。例如,管理、财务、人事行政、法务、内控等部门均有相对应的合规规范。四是业务合规流程,企业各业务领域涉及不同的合规规范。例如,传统的业务合规流程、网络安全合规流程、产品合规流程、跨境电商领域合规等,具备较强的专业性,需要企业合规部门与业务部门合作制定和修改相关的业务合规流程。


第二,企业合规运作应有高层的参与,形成较为成熟的合规组织体系。高层参与能够使企业形成上下连贯的合规组织结构,如公司自上而下设立合规委员会、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中的合规部门,合规部门直接向公司合规委员会和首席合规官汇报。这样能够确保企业管理层及时识别合规风险并采取应对措施。


第三,企业应建立合规的防范体系,包括风险评估、尽职调查以及培训与沟通。防范体系针对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采取预防性措施,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风险评估,即定期或不定期地识别与评估企业活动中存在的合规风险。二是尽职调查,即合规部门针对已存在的合规风险进行调查和研究,形成合规风险报告,并研究制定和实施降低风险的措施。三是培训与沟通,企业需要定期组织培训和沟通,一方面确保员工了解最新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等方面内容;另一方面也能保证企业高层管理者与其他层级员工维持一种稳定的沟通,使企业高层管理者的合规理念与态度顺畅传达至企业各层级员工,形成合规文化。


第四,企业应建立合规监控体系,包括监督与审核。监督是指企业的高层管理者或员工在开展业务活动时,都应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可持续的管理与监督,检查每一项业务活动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审核是指企业的合规部门与审计部门相互独立地对企业活动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审查,确保企业的合规体系在全球各地得到良好的贯彻执行。


合规不起诉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让我们意识到,企业合规不仅为企业创造价值,也为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企业核心人员提供了相应的保护。尤其是合规制度中设定的责任分割制度,可以有效防止企业核心人员因业务合作伙伴、上下游客户、下属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承担刑事责任。试点基层机关在对合规不起诉制度的不断探索中,也会积累相应的经验,以此建立符合我国社会特点和社会发展的合规不起诉制度。


专家介绍


施俊侃


拥有25年跨地区高新技术行业及电信行业法律经验,其中18年在两家财富500强公司和7年在一国际顶级的律所工作。他曾担任埃森哲亚太区域法律服务部董事总经理兼大中华区法律部董事总经理,主管合规和监管的业务,解决关键合规与监管事宜,开展前瞻性风险管理。他亦担任埃森哲中国所有法律主体的董事长和法人代表(自2016年4月份至2019年1月份)以确保公司管控和治理、合规以及支持公司的业务成长。在此之前,他/是北电网络(中国)法律部主管以及高伟绅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


他先后获得香港理工大学商学学士(荣誉学位)、香港大学法律专业普通法考试认证、曼彻斯特都会大学律师会执业试认证(优异)以及北京大学法学学士,并持有香港高等法院律师及英国和威尔士最高法院律师执业资格。


他是首位中国人担任埃森哲全球法律部管委会成员(2015年)和战略项目委员会联合组长(2016年)、首位中国人担任全球区域管委会成员(2017-2019)、首位中国人担任埃森哲亚太区区域法律部总经理(2012年-201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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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法治评论》是由中共深圳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和深圳市司法局主办的法律类连续性出版物,定位于高端领导决策读物,聚焦深圳法治建设,刊发高水平、可实操的应用性政策研究,辅助市领导及本市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治建设方面决策,畅通法治城市示范建设意见交流,宣传深圳法治城市示范建设活动。走出去智库(CGGT)为《深圳法治评论》提供学术资源和内参编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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