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电刑幸存者丨我们几个女子被警察杜国利绑在老虎凳上电棍桶嘴,手脚缠电话线通电……
铁笼、老虎凳、电棍、铁棒、电话……本以为只是接受常规询问的我怎么也不会想到,这些残酷的词汇才是“胜芳分局”的真实注脚,同时也是我噩梦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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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伟东案时间线
1995年11月29日
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发生一起杀人案,杨长林及其子杨雪松、杨山死亡,该案一直未能侦破。
2000年12月22日
胜芳镇再次发生一起杀人案,刘德成、王俊玲夫妇及其子刘根死亡。
2001年
霸州市公安局于2001年拘留原伟东、汤凤武等人后,以电击、开水烫等方式刑讯逼供,逼迫原伟东、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等人承认2000年杀害刘德成一家三口,并在重要物证、原始卷宗全部丢失的情况下逼迫原伟东、汤凤武二人承认1995年杀害杨长林三人,致李杰、王晓敏不堪痛苦试图自杀,陈瑞武亦不堪折磨咬舌自尽,缝合七针,原伟东和汤凤武伤痕至今可见。
2002年12月3日
廊坊市人民检察院以(2002)廊检刑诉字第85号起诉书指控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尚志红、王晓敏、杨洪义犯故意杀人罪、李杰犯包庇罪。
2003年6月27日
【第一次一审 死刑】廊坊中院作出(2002)廊刑初字第1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尚志红、王晓敏、杨洪义六人死刑,以包庇罪判处李杰有期徒刑3年。原伟东等七人均上诉至河北高院。
2003年12月4日
【第一次二审 发回】,河北高院作出(2003)冀刑一终字第698号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4年6月2日
【第二次一审 死刑】廊坊中院作出(2004)廊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三人死刑,尚志红死刑缓期执行,杨洪义无期徒刑,同时判决王晓敏(被指雇凶杀人)、李杰无罪。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五人上诉至河北高院;廊坊市检察院抗诉,河北省检察院支持抗诉。
2006年12月11日
【第二次二审 发回】河北高院作出(2004)冀刑一终字第670号刑事裁定书,以原审程序违法、事实不清再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8年4月23日
【第三次一审 死刑】廊坊中院作出(2007)廊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书,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三人死刑,尚志红死刑缓期执行,杨洪义无期徒刑,同时判决王晓敏、李杰无罪。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五人上诉至河北高院;廊坊市检察院再次抗诉后,河北省检察院撤回抗诉。
2009年11月12日
【第三次二审 终审】河北高院作出(2008)冀刑四终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宣告2000年刘德成案中所有被告人无罪——维持对王晓敏、李杰的无罪判决,改判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三人无罪。同时,河北高院以1995年杨长林案改判原伟东、汤凤武死刑缓期执行。原伟东不服河北高院终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2013年7月1日
【最高法指令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3)刑监字第72号指令再审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河北高院再审。
2014年3月24日
【河北高院再审】经河北高院审委会讨论决定,河北高院作出(2013)冀刑再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维持对王晓敏、陈瑞武、尚志红、杨洪义、李杰五人的无罪判决,撤销对原伟东、汤凤武二人的有罪判决,发回廊坊中院重审。
2020年7月8日
【第四次一审 死刑】经廊坊中院审委会研究决定,廊坊中院作出(2014)廊刑再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以刑讯逼供排除原伟东有罪供述等证据后,第四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原伟东、汤凤武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原伟东、汤凤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河北高院。本案现正由
我的无罪释放证明
我叫王晓敏
我被电击刑讯逼供,警察笑问:“看你这刘胡兰能撑多久?”
别装了,老实交待。
*杜国利,本案主要侦查人员
对众多被告人实施电击等刑讯逼供
我想死,但没死成
我不要国家赔偿,只想要一句道歉
为了立功,官官相护,拒绝验伤
差点被杜国利
刑讯逼供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