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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湘法学评论 | 法治道路的中国优势诠释:以包容性为视角


本文发表于《湖湘法学评论》2022年第3期(总第5期)“学术专论”栏目


【作者】邹鹏,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学话语体系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副研究员。


【摘要】西方法治道路和代表性话语产生了广泛影响,对中国法治建设也产生了积极影响。但西方法治话语有其自身不足,主要表现为西方权力与权利博弈的风险、西方权力制衡带来的内耗、低效率和实体上可能的有失公平等,带来消极后果。与此相比,中国法治道路彰显包容性,主要表现为法律制度、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上的包容。这些特征的优势表现为缓冲权利义务模式带来的对立态势,集中力量办大事,坚持以我为主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提升发展速度以及积极同频共振,与其他国家一起推动世界发展。


【关键词】西方法治道路;中国法治道路;包容性优势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回望中国之伟大成就,必不能忘记法治之力。从改革开放之初提出的“十六字方针”到全面依法治国新“十六字方针”,这其中蕴含着法治发展与法治理论创新。过去,法治在中国并不是一个如此受尊崇的词。缺失法治观念和法治实践的国家往往容易遭遇挫折。但是,幸而中国在发展道路上认同并选择了法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道路。依托法治取得的伟大成就令世人瞩目,这既是中国人民的福祉,也是世界人民的福祉。中国法治建设是后发型的模式,是领导者推行的一种国家治理理念和实践方式。后发型法治国家的特点通常在于其法治建设需要借鉴别国先进经验,中国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法制建设就开始借鉴世界法治先进经验。这一学习尤其集中在部门法层面上,“拿来主义”的态度这时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对域外各类法律制度、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都有不同程度的研究和探索,根据发展需要借鉴域外法治因素,这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成为中国法治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动因。应当说,世界资源中相当一部分是对中国法治实践产生了积极效用的。


在一个全球化、信息化的时代,法治的理念、制度和实践已不可能以某一国家一己之视角来审视,它不可避免地被世界所评价、所指引,这即是我们今天思考中国法治不得不面对的“世界结构”。这一结构推动了各国法治的彼此借鉴、共同发展。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一在名称上冠以“世界”的结构以及在这一结构下宣示的法治“普遍共识”并不是源自各国法治理论和实践的“通约”,更确切地说,它就是一种“西方结构”。西方主流法治话语通过其语词造就的“符号性权力”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我们在法治问题上的视域、立场和方法。世界法治资源的主体似乎可以看作是西方法治资源。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对西方法治的姿态依然是学习。如果将中国对西方法的态度做一个比喻的话,两者似乎很像处于学习竞争中的同学。中国法治在发展,西方也在前行。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很熟悉一句话,叫作“比学赶帮超”。虽然西方未必真心实意帮助中国,但我们或许要意识到,一方面,中国法治的确受益于西方法治资源,另一方面,学习的目的包含着赶超,中国不能仅仅满足于做西方法治体系的小学生和追随者。更重要的态度也许是,在学习和比较过程中超越西方,开辟人类法治的另一条康庄大道。这一目标要求中国首先认识到自身法治道路在发展过程中展现出来的优越性。这既是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需要,更是中国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做的探索与助力。



西方法治道路的代表性话语

法治在西方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就作为一种“善”的概念获得西方世界的认同。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内涵作出了精辟的界定,他认为,法治应当是良法善治。这一观点影响了后世两千多年法治理论和思想的发展。古罗马法律家对法治做了拓展,这表现在罗马法的颁布与制定。近代意义上,法治因资本主义兴起而获得了更大意义上的发展,对权力的消极制约开始成为法治的主线。在这方面,英国的法治探索取得了典范意义上的成效。英国的经验表明,绝对专制是行不通的,国王接受了诸侯贵族的限制,如约翰王签署了自由大宪章。这种法律开始的时候是保障贵族的自由权,到后来就用来保障商人和行会的权利。英国人所谓“法治”,就是君主的权力来自法律并受立法和司法的限制。现代意义上,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行政权程序以及司法监督等原则成为法治的主要内涵,这些原则同时也构成了西方政治原则的重要内容,受到西方世界的广泛认同与实践。概括起来,西方法治的特点或可由三对范畴反映。


(一)权力与权利

西方法治首重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制度设计围绕这两个要素开展。按照社会契约论,人民将权利交给政府,由政府基于人民的利益行使之,因此政府权力必须是为了公民权利而运行的,这一观点是西方法治最重要的内核之一。政府享有权力,能够作出影响公民私权利的行为,但政府的权力运用,始终是应当有益于公民权利的,为此必须通过特定制度设计去规制政府权力的使用,这是法治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和特征。通常西方世界认同司法权去牵掣行政权这样一种模式,所以法官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西方法治所特有的一种模式与取向。通过治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西方法治得以形成稳固的社会秩序,从而为西方世界的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二)权力制衡与司法监督

现代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的三权分立体制对于遏制专制,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三权分立体制的实质是权力的监督,这种体制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并按照一定的均衡原则进行权力配置,使各个权力之间互相分立、彼此制约,防止任一权力的专制和滥用。分权体制在西方各国尽管不尽相同,但强调权力之间的监督这一基本思想是共同的,三权分立体制使立法、行政和司法任一权力都难以完全主宰国家机器,从而达到防止专制的目的。在西方法治系统中,司法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权力行使的路径和特征来看,如果没有监督,权力很可能被滥用。但是由何种权力监督最有效则是一个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中国古代高度重视权力的分立,汉朝设置了专门的御史大夫行使监督权,位同副丞相,属于有独特意义的行政权对其他公权力的监督。但是西方法治模式则更倾向于用司法权来实施监督,这就将司法权赋予了十分强大的政治意义。理论上,西方司法权具有十分重要的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其自身具有的“裁决”功能,使公权力的行使得到制约,防范了权力滥用可能引起的风险。


(三)程序正义

程序和正义原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西方思想史上两者关联密切。从古希腊先哲一直到近现代思想家,对于程序与正义之间的关联性、衔接性与融合性都做了深入广泛的讨论。程序正义也成为了西方法治话语中最有影响的代表性表达之一。古希腊有苏格拉底以身殉法,强调经过审判的结论具有正义性,应当予以接纳。近现代以来,罗尔斯对于正义的阐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杰里•马修提出了著名的“尊严理论”(Dignitary Theory),对美国宪法上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赖以存在的基础作出了崭新的分析和论证,被誉为程序正义方面经典之作。有关理论提出程序对于实现正义的特殊意义,强调在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运作中应使那些利益受到直接影响的人获得基本的公正对待,从而具有人的尊严。这对于维护人的权利,增强法律判决的可接受性具有重要意义。从西方法治发展历史来说,程序很早就作为一个重要内容并参与法治话语的构建和完善。英国法和罗马法等早期阶段的实体法正是经过现实的诉讼形成的。早期英国采取诉讼形式来解决纠纷;在罗马则以诉权形式受理诉讼以解决纠纷。就是后来的德国民法典,也是把罗马法中的各种诉权改换成“请求权”并进行整理统合才告完成。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日益复杂,纠纷的发生也呈现多样性和复杂化。程序的意义也就得到更大体现,各类诉讼程序不断发展,以程序作为实现正义的路径。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角度来看,坚持程序正义观念,并在法律程序的设计和运作中贯彻这一价值的要求,有助于在国家与个人在发生利益冲突的场合确定基本的公平权衡机制,使个人权益得到尊重,使公共权力被限制在合理的程度之内。这让程序正义成为法治的重要组成元素之一。


(四)代表性话语的意义

一种制度如何实现输出?我们往往先从话语中获得这种印象。当我们强调制度自信、制度输出、制度构建等概念时,我们首先是把它们说了出来,随后按照说的内容去执行。影响就是令人按照话语去行动,西方法治话语的影响体现为代表性话语被不断的翻译、阐释、解读、传播,最后成为了人们的行为指引。这种行为指引产生了两种共识。一是在理念上,人们形成了对法治内涵的共识,法治应当包含权力制约、权利保护、程序正义以及其他内容。二是在行动上,人们会相对自觉地去按照代表性话语行动,会设计清晰的,符合特定区域、特定阶段、特定群体需要的指南或者制度,这些都成为代表性话语影响的表现。西方法治道路其实是一种话语拟制,这种拟制更加形象,所包含的主要内容就是代表性话语所蕴含的意义。虽然代表性话语只有寥寥数语,但是如果将其凝聚的意义释放,则在静态层面上可以表现为制度,在动态层面上表现为人们的相对一致性或者可预期的行为。换言之,代表性话语就像水彩,勾勒出西方法治道路的这幅蓝图。这幅蓝图的布局、风采、意蕴等都通过代表性的话语展现出来。所以,要认识西方法治话语,侧重点在于这些代表性话语。这些话语为西方法治提供了最有力的支撑。


这些代表性话语在说明什么?简要解读,是出于个人主义角度提出的权利体系。西方法治话语中,权利是第一位的,权力是权利的结合,之所以产生权力是因为权利需要更强的力量保护。权力制衡是因为权力可能会滥用,从人性角度提出权力制衡,能够有效保障相对处于弱势的权利。程序正义的目的在于程序优先,通过程序确保参与人的尊严和利益不受侵犯。西方话语构建了以权利为中心的体系,并且广为传播。在西方国家以及效仿、追随西方的资本主义国家中,由于其有着相同的经济基础,也即资本主义制度,因此在这一经济制度之下产生的文化和理念往往更加容易认同个人主义,将权利本位视为所有制度产生的根源。从某种意义上说,权利本位也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内容,这种制度自身也具有能够在不同经济制度国家推广的可能性。只要不涉及根本政治经济制度,部分西方的法治话语甚至可以理解为具有全球范围内适用的可行性。这种道德和理论意义上的正当性,为西方法治话语和法治道路提供了动力。



西方法治道路的疑惑

从亚里士多德算起,西方法治传统至今已经延续两千余年。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法治的内涵不断变得醇厚,边界不断拓展,形成了人类社会制度中最为耀眼的一颗明星。许多思想家和政治家都认为,西方世界的发达很大程度上归功于法治的实施,西方也一直宣传和推行其自有的法治思想和模式。从现今世界各国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来看,西方法治的影响是十分广泛的。西方法治资源对世界文明进步产生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看到西方法治优点和成效的同时,我们也意识到这样一个问题:正如郝铁川教授所提出的那样,资本主义制度用了 300 多年的努力,只解决了 20 多个国家和十分之一的世界人口迈进发达国家的行列,剩下 160 多个资本主义国家和近 90% 的人类仍属于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在采取资本主义制度的同时,基本都接受了当今西方“法治样板国”的思想和体制。但是这些国家的法治文明程度却层次不齐。这不得不引起这样的疑惑:西方的法治道路是否并不如某些人所说的那样完美,同样有其不足之处。要阐释这一问题,可以从西方法治的三个特征入手审视。        

 

 (一)西方权力与权利博弈的风险

西方法治建立在一种权力与权力、权力与权利的博弈之上。这缘于行为有善恶之分。由于行为总是“主体的”行为,因此,一方面,如果人性(主体的本质)是良善的,那么由主体的本质决定的行为的性质也就不必借助这种以国家强制力为最终后盾的制度安排——法律——进行规制,因为良心和道德已经够用;另一方面,如果人性是恶的,那么要“惩恶扬善”,就必须借助这种由强制性的规范去规制人的行为。由此看来,要不要依法来治理,取决于对人性的善恶的预设。西方话语体系之下,人性是本恶的,所以为了抵御性恶的侵袭,主体之间应当各有利益边界,定纷止争。所以各权力之间的关系是制衡,而权力与权利之间也是一种独立关系,权利通过选举汇聚形成权力,制约公权力。公权力可以依法调整权利,制约权利。不同主体之间存在竞争性和对抗性,这一模式有其优点,但缺点也显而易见。现代人类社会的合作形态是主流,但不同主体之间始终以对抗为理念的时候,合作的效能就会受到影响。此外,权力、权利的本质都是利益,当秉持和谐姿态的时候,舍轻取重,海阔天空的格局就会显现,互谅互让有助于整体上的增益。但是当秉持对抗姿态的时候,锱铢必较的心态会影响整体发展,主体间互相牵制,内耗内损现象严重,也会引起新的矛盾。


(二)西方权力制衡带来的内耗

所谓权力制衡,主要是指把国家的权力分成若干个部分或系统,由不同的人和部门掌握,各个部分或系统相互独立、互相牵制和相互平衡的一种制衡原则和体制。从事物的一般意义上讲,权力对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按照权力的本性,如果权力失去制衡,其自身的优势会转化为毁灭和破坏社会发展的一种力量。这一论断无可厚非,符合社会发展规律。但是,我们在了解这一机制的过程中也发现,西方强调“权力制衡”的原因来自于“人性本恶”,是从对立角度来审视整个权力体系的。在这样的理念之上,西方人不信任权力,这其实是不信任权力的享有者。所以,西方的制度,特别是法治聚焦“限权”“制权”设计。这样的制度构建有利于防范风险,但同时可能也营造了一种无处不在的对立感。“除了制度任何人都是不能信任的”这一论断来自西方话语,它在带给我们反思和启发之外,是否也给我们制造了迷惘甚至误导?


西方话语中制衡的权力体系能够限制权力,但也同样会降低权力运行的效率,甚至可能影响权力的正常运行。同时,对立的立场也使权力享有者彼此之间形成紧张氛围。西方三权分立体制固有其优势,但其不同权力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难以名状的带有政治目的的权力斗争同样影响了社会的发展。这样的权力架构具有现在的内部矛盾,难以高效地形成整体性合力,这表现为西方世界难以集中力量办大事。近年来西方经济社会出现的问题与西方社会碎片化的权力结构难以充分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密切关联,特别是2019年底新冠肺炎疫情出现之后,西方多国制度上的弊端造成了很严重的负面后果,这也让西方世界开始反思自身制度的缺陷和风险。因此,西方权力制衡固有其优势,但也有自身之不足和风险,在现代社会这样一个新的时代背景下,西方权力制衡架构同样要对时代作出主动回应。


(三)低效率和实体上可能的有失公平

程序正义自身所追求的目的是美好的,但是在实践中,程序优先作为一种操作原则却可能带来决策和执行的低效率。程序能够实现正义的原因在于其自身能够广泛体现参与者的意义,从而让参与法律裁决过程的各个主体都能获得表达的机会,得到应有的尊重。但是,在科技发达的现代,这种表达所需要的时间和条件越来越复杂,如果要充分体现每个参与者的意见,很有可能影响裁判的效率。同时,由于程序自身属于具有代表性的形式,在追求程序优先过程中很有可能忽略了实体上的正义。即使有些问题非常明显,如果背离程序就可能非常主动,但是基于程序正义的形式要求,使得对于实体正义的追求和认同需要相对延后。这种选择有可能损害权利,形式上虽然公平,但却可能导致实质意义上的不公平。


(四)疑惑带来的后果

话语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其自身受到经济基础影响,也受到其他上层建筑影响和制约。产生于西方国家的法治话语,除了受到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影响之外,还受到政治、文化、道德、宗教、教育等方面的影响。法治话语所带来的疑惑,在原生国和文化传统相近的国家会产生一系列影响,但可能相对习以为常或者有补充机制应对。但是在一些文化传统差异比较大的国家,其产生的负面后果可能更大。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为人类社会的制度设计带来许多新的面向。权利依然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概念,但是保障权利之外,人类社会还需要关切许多其他命题。2019年底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之后,许多国家在疫情防控过程中出现了困难和混乱,这一方面与医学发展水平有关,但另一方面与一个国家法治的理念、形式和内容也有密切关联。西方法治在疫情防控过程中确实出现了漏洞和不足。对于个体特定取向的放任似乎可以理解为一些西方国家疫情严重的原因之一。尊重个体、保障权利诚然具有正当性与必要性,但是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之中,在新的全球治理格局之下,西方法治话语道路似乎也需要更加深刻地进行自我观照,这一道路似乎并不能总是让人民走向光明的彼岸。世界的走向,特别是法治的道路,应该还可以有其他选择。


人类法治的另一条道路:

中国法治模式

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这强调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和地位。报告指出:“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这明确了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法治建设基本方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表述充分反映了中国在法治建设领域的主体意识和世界视野。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必须立足中国国情,凸显中国特色,解决中国问题。作为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大国,中国法治也应该并且能够为世界法治建设提供资源和动能,是一条有所超越的全新道路。


(一)另一条道路的可能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模式,政治制度不能脱离特定社会政治条件和历史文化传统来抽象评判,不能定于一尊,不能生搬硬套外国政治制度模式。同样道理,法治模式也不能而且不会定于一尊。在人类法治实践中,找不到两种完全相同的法治模式。法治形态的多样性是法治理论的一个重要原理,也是当今世界的普遍现实。根据这一原理,不能把某种特定的法治实践方式当作法治的唯一模式,并将其作为评判不同国家法治发展水平的依据。但现实中,有人片面推崇西方国家法治模式;也有人把西方国家较发达的经济水平、物质条件直接归因于某种法治模式,而忽视发展条件、历史传承等因素的影响;还有人把特定的经济、政治制度与法治捆绑在一起,认为实行法治必须连同这些制度一起从国外移植。从世界范围来看,西方法治道路具有深远的影响,几乎塑造了整个世界近现代的法治形态,也被许多人称为法治的样板模式,中国的法治发展也从中汲取了有益的养分。但是这并不能表明西方法治模式可以完全适用于中国。近现代各国法治实践表明,各国的法治实践既有相通、相同的一面,也有不同、相异的一面,由古至今,不存在一个“正宗”“正统”或标准化的法治模式。这也意味着,不同的意识形态、不同政治制度以及不同的经济文化发展水平的国家,都可以选择法治作为国家或社会治理的方式;法治的实行并不必然以某种特定的意识形态、政治建构或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为前提。法治道路发展有其自有规律,同时要受到外部因素影响,表现在三个方面。


1.法治话语的传播使得构建道路所需的知识更加充裕

法治是一种治理国家的模式,这种模式以信息和知识的形式存在,会随着国家和地区之间的交流得以传播扩散,知识积累得越充分,道路就越宽广。法治道路的形成与法治知识的传播关联密切。任何一种先进的法治模式在它领先的时期都会产生传播和影响。比如中国古代法律对于域外国家和地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马可·波罗行纪》作为介绍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的重要资料,被广泛翻译为各国文字,为西方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窗口。由于地理环境、风俗传统、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等多种原因,中国古代法对西方的影响主要限于学术界,而对西方法律的制度层面以及民众的法律生活等方面,中国古代法并无大的影响。在立法、司法以及法律研究等方面受到中国古代法律影响比较大的,主要是中国周边地区的一些东方国家,包括越南(古称安南)、朝鲜和日本等国家。到了近代以后,英国等资本主义国家依托其经济和军事实力在世界范围内产生深远影响。先发国家通过掠夺殖民地资源、主宰国际资源配置和生产分工而实现了工业化,但他们又利用自己的国力优势确定了国际社会的游戏规则。国内学者论述的西方法治道路可以说就在此时形成基本形态,并逐步占据世界法治文明的中心并力图成为法治建设的样板。


理论上,西方法治道路是一个整体性概念。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治模式统称西方法治模式,虽有共性的方面,但更多的是法治建设中的差异和特色。在信息时代,获得知识更加便捷,坚持实用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立场使得比较法获得更快和更大发展,科学有效的法律制度可能很快就会被有需要的一方所了解甚至接纳。与十九世纪西方列强在侵略中推广自身法治理念和方式不同,当代法治话语的传播更多的是主动性获取和吸收。美国在公司、金融法律方面的成果和经验,很快会通过多种方式被有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研习者了解并根据需要由立法者转化为法律制度。中国改革开放以来在法治建设中的先进经验也同样作为一种优秀话语传播到许多国家,为其他国家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法治话语已经成为现代地球村的一种通用语言,人类优秀的法治文明影响越来越大。以往由西方国家为主构建的法治道路,虽然也在不断发展,但异于它的道路也有深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可以建成另一条道路。


2.法治的本土属性让话语构建反映国家立场

法治建设是改革开放40年来的重要部分,是国家治理方略的转变,是一场由国家发起和推动的巨大变革。然而,任何变革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基础,变革路径无法超脱其存在的社会。法治道路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来源于一国独特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归根结底是在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根植于本国的政治、经济、社会所酝酿的土壤会产生相应的观念和机制,随之会形成不同的法治模式。这种法治是特定国家和地区的产物,根植于传统、历史、文化等诸要素,不能只凭理性构建,而是更多来自于经验、总结和提升,这称之为法治的本土属性。对于中国实践来说,虽然有观点坚持“西方法律”是法治的理想图景,但是从实事求是的立场来说,一种更加细致复杂的但比较单维化的思维方式,是承认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与所需要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匹配关系,社会经济每前进一步,制度建设就跟上一步。法治是要不断发展的,域外因素的影响虽然重要,但其动力之源是内生的,来自于法治所属之国家或地区。


我国多数法学家对法律有一种本质主义和基础主义的理解,他们认为“完善的法治”只有一种,而西方法治发达国家更接近于这种完善的法治。作为法治不健全的社会,中国只能不断移植西方法律,而不应执着于自己特有的社会生活实践。但是,法治是由人的社会实践表现,而人的行为是基于自身潜在的认知,除人自有的生理结构影响之外,认知模式受到人所处外部环境塑造而成。正如《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的差异一样,前者自由平等、所有权绝对及契约自由这三项立法原则所体现出来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是其产生巨大影响的思想上的原因。它被誉为采取法律形式的“人权宣言”。后者立法技术上的优越性,特别是概念精确、逻辑严密、条文概括、思辨性强的特点,也是它在若干国家被继受的原因之一。两部民法典的差异之原因,正在于法德两国各自的传统、文化和历史底蕴。两部民法典颁布后各自产生深远影响,虽然原因众多,但其中一个很关键的因素在于继受或接纳者通常具有根据本国文化和国情产生的差异化的需求。法律移植的动因在于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于本国人民基于社会实践经验形成理念、思维和制度。外部法治资源进入本国之后,需要转化为本土法治资源才能产生真正的效力和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每个国家都在走自己的法治道路,只是这种法治道路的原创性和示范性存在差别。


3.中国法治道路优越性使得第二条道路具备可能的基础

西方法治道路与中国法治道路既是并存也存在激烈的竞争。改革开放以来,在吸收西方法治先进经验的同时,中国也在抵御西方法治的负面影响。抵御西方消极影响并不是片面的妄自尊大,而是紧紧立足于中国国情和中国发展需要选择的科学道路,只有始终把握中国国情开展法治建设,才能建成真正符合中国人民利益的法治形态,才可能进一步构建回应世界人民利益的法治资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正是这一形态的制度支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并不是抽离前期基础性实践、平地而起的新鲜事物,而是早已深刻根植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只不过是在契合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历史惯性。在中国大地上建设法治,我们经过了长期的探索,不断完善理论和制度,在实践中总结出了一套适应中国并且也可以推广到更大范围的话语体系。


根本来看,法治模式与一个国家的国情相适应,是一个国家面对自身社会发展需求形成的具体制度文明。历史和现实中的文化传统和社会环境等因素共同作用造就了各国不同的法治模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从中国国情出发、立足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法治发展道路,中国的法治建设旨在解决自身法治实践中的问题,从而展现出中国风格和中国特色。与西方法治道路相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虽然开创的时间不长,但短短几十年,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其充满了生命力,正承载诸多新的光荣使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在于厉行法治,以法治建设保障改革成果。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中国法治道路是经过实践检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的科学道路。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再到“全面依法治国”,最后到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中国法治道路的每一点变化都体现了特定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和导向,体现了人民的意志。在中国道路发展过程中,凝聚的思想、理念,形成的制度、范式都并不局限于中国,而是可以上升为人类公理,传播到世界的各个角落。中国法治道路的优越性直接体现在其保障的中国经济发展伟大奇迹,中国法治大陆作为人类法治文明的第二条道路的实证说服力,也正来源于此。


(二)中国道路的代表性优势:包容性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凡成大事者,皆可包容。中国传统文化素来认同“天下大同”之理念,充满包容性底蕴。中国经济发展的绚烂得益于包容性的立场和姿态,这一点尤其体现在法治上。在新中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虽然也遇到过挫折,但玉汝于成,改革开放之后的发展道路坚持了正确的方向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之间,我们并未简单地选择一方,而是更倾向于吸收人类法治文明精华,走出我们自己的康庄大道。如果我们没有包容性,机械地偏于一方,我们的法治发展则难以获得今日之成就。因此,中国法治道路的优势在于能够以一种包容的态度面对法律文明资源,这一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法治理念上的包容性

西方法治理念认同权利义务理念,将权利义务作为评价行为的依据。这诚然有其优势,并且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基础。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权利义务模式自身存在的不足也开始显现出来,这里尤其表现为权利义务的斗争性。一百多年前,德国法学家耶林《为权利而斗争》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在这本书中耶林指出,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这一观点在人类法治发展过程中具有划时代的重要意义,但同时也容易让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和对抗。尤其是当前的世界,在中国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语境下,我们似乎要更加深入地思考权利义务模式的与时俱进。


中国近年来法治建设的成就反映了中国法治理念的独特之处和客观优势。中国法治建设受到法治理念的影响,而法治理念根植于中国政治理念和社会文化。中国传统社会文化崇尚和谐,构成我国传统文化主干的儒、释、道三家,对和谐理念都有深刻阐发,都将和谐视为一种重要价值取向和审美追求。中国传统文化认同“和谐”,季羡林认为中国文化的精髓在于“和谐”。中国古代思想家观点虽有争鸣,但对“天人合一”“天下大同”的认可却基本是一致的。这一观点也是以人为本的集中表现,既具有理论正当性也具有实践科学性。英国著名历史哲学家阿诺德•汤恩比博士认为,“能够真正解决二十一世纪社会问题的,唯有中国的传统文化”。他作出这一评价的依据应当是意识到“和谐”的根本性意义。立足“和谐”就是追求“和而不同”,尊重差异,共谋发展。这一理念在中国法治建设中也得到了集中反映。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和谐社会就是法治社会”,指出法治要素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所以,中国法治与和谐是同向同行的。这种和谐的姿态,正是中国文化包容性的态度,也是中国法治理念的优势。


2.法律制度上的包容性法

律制度上的包容性是指中国法治在发展过程中积极吸收域外先进经验并将其为我所用。中国作为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在法制建设上具有辉煌的成就,中华法系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但是,中华法系建立在封建体制上的制度,本质上是为封建皇权服务的,不能适应现代法治建设和人民民主的需要。因此清帝逊位后,中国法制建设都在参考借鉴其他国家的法制建设经验和成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对苏联法律的借鉴、参考甚至移植有利于建国初期废除旧法统之后社会秩序的稳定与发展,直至今日依然有一定的影响。改革开放之后,中国对于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的精华都敢于大胆地借鉴与参考,并且根据不同国家、地区法制的特点和优势予以甄别和遴选,择其善者而从之。这一姿态和取向极大地推动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可以说,中国在法律制度建设上秉持的包容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得以在三十年左右时间内形成的重要原因。


实践中,世界各国的法律,特别是西方主要发达国家的法律一直对世界法制建设产生影响,并被称为法制的样板。即使是英国和德国分属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彼此之间也互有参考和借鉴。但是,作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代表性国家,英国和德国对域外法律的基本态度并不是包容的,借鉴和吸收都比较有限,主要是以本国法律体系为主。时至今日,法治发展的全球化趋势让两大法系之间的交流日渐增加,但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的法律制度依然坚守原有传统。比如德国依然以成文法为主,英国依然以判例法为主。这种对既往法律制度的传承和沿袭能够使本国法律体系更加完善,适应性更强,但在某些方面却难以及时获得最有效的法律资源。中国在现代法治建设方面并没有太沉重的历史包袱,原有中华法系的内容多以知识的形式比较融洽地纳入相应的法治建设领域,同时又秉持包容性的传统姿态,因此在借鉴西方法律制度方面迈出的步子比较大,能够及时获取世界法治文明的先进成果,并且可以综合比较,遴选最优方案,在比较法和法律移植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中国法治发展也得益于世界法治文明,但更深层次原因在于能够秉持对历史和域外的包容性姿态,从世界法治文明、本国法律传统和法治实践中获得资源,从而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比较短的时间内得以建立。


3.法律方法上的包容性

正是由于中国的后发法治特征,其在法治的重要形式——法律方法上表现出一种明显的包容性。中国古代即有比较成熟的法律方法,这以法律解释为代表。大多数学者不但承认中国古代存在着法律解释活动,而且认为中国古代的法律解释技术达到了一种较高的水平。古代律学研究的成果可以归类为现代意义上法律方法的研究。我们对待中国古代法律文化中的方法秉持积极态度,对于古代法律解释以及法律修辞方法和论证方法也进行研究并梳理,古为今用,使传统裁判方法在现代焕发活力。现代意义上的法律方法传入中国是伴随部门法的适用而完成的。法律解释、法律修辞等专门方法作为法学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伴随中国部门法和法学基础理论的发展而逐步成为显学。不论是从苏联还是由英美德法,基本的方法论作为一种建设法治的资源顺利地进入了中国法的视野,成为中国法治道路的组成部分。目前,国内关于法律方法的各类研究成果丰富,特别是在司法的法律方法方面积累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观点和理论,为法治建设提供智力支持。在数据时代,人工智能带来了法律方法的变革和创新,这时我们的司法机关又及时更新知识,推进智慧司法,让传统法律方法和新技术革命有机融合,提高司法为民效益。正是坚持这种包容性和开放性的立场,中国法律方法的实践和研究一直能够处于前沿,并且有效地解决中国社会发展中的矛盾。


比起法律制度和法治思维,中国法治道路对于法律方法的包容性更有显示度。首先,法律方法作为一种方法和技术,从实用主义立场来说可以直接西为中用,古为今用,不涉及太多意识形态问题,成熟的法律方法经学界引进之后即可在有关案件中使用并产生效果。其次,由于法律方法确实可以解决法治尤其是司法方面的问题,并且可以根据基础理论解决新问题,具备实用性和必要性,因此其更容易被接纳。比如传统的法律解释、法律论证、法律推理已经比较普遍和成熟,在此之外,随着法治发展和社会矛盾的复杂化,诸如法律修辞、利益衡量等新方法也很快被我们接受并根据需要使用。最后,法律方法更偏重于实践,尤其是新案件、新情况更加需要法律方法的支持,因而其与法治建设、法治道路很好地融合,自身也表现出包容性与开放性,成为中国法治道路包容性特征的重要表现。



中国法治道路包容性特征的优势

及其彰显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许多学者认为,中国经济取得的巨大成就与中国法治发展的成就是密不可分的。有学者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法治建设具备渐进性转型、法律移植与继受创新以及多元规范的思维统合特征。这些特征总结起来都是包容性的表现,也是中国法治得以取得成就的关键原因。具体来说,中国法治道路的包容性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缓冲权利义务模式带来的对立态势,集中力量办大事

中国法治道路的包容性受到中国包容性文化的影响。中国包容性文化与中庸思想密切相关。所谓中庸,有不同解释。一是“中者,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之名。庸,平常也”。二是“不偏之谓中,不易之谓庸。中者天下之正道,庸者天下之正理”。三是“中庸者,以其记中和之为用也。庸,用也”。总的来说,根据胡怀琛的研究,中庸是指“用中以应事”。“用中”就是主张包容,消除对立,保持均衡。在法治层面上,“用中”的思维方式能够在发挥法律的规范性特点的同时,化解权利义务模式引起的对立和张力,广泛团结各方面力量办大事。


1.包容性思维冲淡“两分法”消极影响

中国传统文化认同“用中”,崇尚包容,这种思维模式包含着莫大的智慧。西方法治话语中崇尚的权利义务原本可以清晰地勾勒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从而为规范人的行为提供指引。但是,正是这种“两分法”形成的教义学让人和人之间成为一种博弈和对立的关系——有权利就有义务。正如新冠肺炎疫情中许多西方国家和地区出现的问题那样,强调私人权利和义务没有错,但是辩证地看,另外一面,只有义务没有权利,个体先公后私其实也有其合理之处。中国能够成功获得疫情防控的胜利,其重要的原因在于奉献精神——义务优先、公益优先。无数医务工作者放弃休息,英勇请战,企业和社会各界不计成本地提供抗疫物资,志愿者不计得失提供服务,这些如果用私人权利义务来计算,很难实现,甚至还会产生矛盾。许多国家疫情防控过程中的问题正是由于不能从另外一种视角来看待问题,机械局限在权利义务这一对立概念之中。


“零和博弈”指在对弈中,比赛双方必然一赢一输,结果归零,随后在国际关系领域衍生为弱肉强食、丛林法则的霸权思想。零和博弈法则历来在西方世界被推崇备至,也成为西方推出中国威胁论的根据之一。但是零和博弈法则在处理国际关系时常常失措,在面对“囚徒困境”时,其局限性尽显;反观中华传统文化,因提倡和合共赢而显示出优势。从中国在疫情防控的成功经验可以看出,换一种视野和格局,从包容性立场来运用法治,转变两分法观念,辩证地看待权利义务,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以公益为取向,形成团结协作的思维可以更加有效解决大问题。


在消解“两分法”利益关系过程中,单独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能会受到影响,因为它融入了更广泛的权利义务关系之中。那么,原有的权利和义务是否需要保障和维持?从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出发,似乎需要维持原状。但如果维持原状影响更大的社会公共利益,那么这种状态需要被打破,不论当事人是否同意。为了公共利益,个体利益需要退让。如果不能辩证地看待这一问题,就无法为公共利益争取合理性。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公共利益是社会发展的动因,实现公共利益最后也会对个体利益产生积极效果。但很多时候,个体无法看到这一点或者不愿意等待、避让,这就需要一种新的理念和举措来解决问题。包容性制度是要在一个国家中构建能够促进政治、经济、社会等相互协调发展,民众个人权利与自由得到保障,发展成果得以共享的约束性体系。从包容性理念入手,以公共利益为导向,通过发展公共利益保障民众个体利益,从更广阔的视野审视权利义务关系,中国法治道路秉持这一原则,是其优势所在。


2.包容性理念避免分化,团结更多的力量

在新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背景下,越来越多的社会问题表现为大问题和复杂问题。诸如气候变暖、经济衰退、环境污染等,应对这些问题,个人甚至小规模组织都难以很好地解决。汇聚更大规模力量来解决重大问题可能成为现代社会的一种常态。虽然科技的发展提高了个人的能力,但是我们发现,问题也变得更为繁复,涉及面更加广泛,集中力量办大事变成了客观上的需要。包容性理念的意义在于坚持多元化的立场。在多元现代性那里,不同社会的现代化都应当立基于其自身特有的历史和社会背景,现代性的冲击总是取决于各自社会不同的文化背景,其思想及制度方面必然表现出巨大的差异性。差异是不可避免的,如果目光仅仅聚焦在差异上,甚至要求机械地消除差异,非此即彼,那么就将产生张力和矛盾。


在现代社会,要解决重大问题需要求同存异,最大程度上集中各方面力量。如果中国法治在建设过程中把差异和“去差异化”简单作为首要的理念和原则,不能用包容性理念和辩证思维去审视法治的实际情况,那么法治将难以凝聚各方面共识,反而会成为分化人们的因素。站在中国法治建设恢复三十多年的端口,无论是回溯既往历程,抑或审视当下现实,不难看到的是,在影响和制约我国法治建设的诸因素中,全社会对法治的共识度较低或者说社会成员法治共识的缺乏,或许是最值得重视的一个问题。在如何实施法治以及什么是法治的问题上难以形成共识的话,会影响中国法治进程和法治对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效果。目前存在的法治分歧主要表现为理想主义法治观念和实用主义法治立场。以包容性理念对待两种观点,充分吸收理想主义和实用主义的优势,缓释或减少两种法治观之间的内在紧张与冲突,推动全社会法治共识的形成与提升,从而法治更快发展并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有力的保障。


(二)立足以我为主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提升发展速度

当今世界是一个多元化的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应当更多地反映多极格局。虽然有西方国家鼓吹单极世界和霸权主义,但这难以成为主流。只有尊重各国的实际情况,认清多元性、多极化的趋势才能更好地实现国家利益。中国支持和助力世界多元化、多极化发展,并积极采取措施推进经济全球化和多极增长。在法治建设方面,中国既立足于本国国情,扎根中国大地建设法治,同时也放宽视野,从世界各国吸收法治智慧,不断完善法治话语,推动全面依法治国。


1.坚持以我为主的法治建设立场

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背景下,在世界外部环境纷繁复杂的格局下,吸收外部资源需要牢牢站稳以我为主的发展立场。在建设中国法治过程中,执政党、立法机关和政府都是立足于以我为主,服务法治中国建设,扎根中国大地。这种立场并非是当然的,而是需要甄别抉择。历史上,在世界范围的法律移植中,也有国家倾向于全盘否定既有的法律体系,完全依靠比较法的移植来实现法治。这种模式从现在来看是很难行得通的。一个国家有固有的利益、文化和社会习俗,法律移植需要与这些前在因素兼容,这是很复杂的过程,往往容易出现不兼容的冲突。只有立足于本国国情,从国情出发,以本国利益为导向,兼顾本国文化、传统和社会风俗,有选择地进行移植,才能更好地让域外法律资源服务国家法治。


法治基于不同的基础形成不同的样态,其内涵具有开放性,可同样具有基本共识。在坚持以我为主的包容性法治建设过程中,将为我所用作为主线,从中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实际需要入手借鉴、吸收世界各国的法治建设有益经验,同时把法治的内在规定性和常理、常识作为标准,考虑法治在公共交流中语义的确定性,对法治发达国家抑或是后发国家的做法和制度有所甄别和取舍。这样能够将包容性的立场转化为具体的法治建设方式,从而既可以广泛获取法治资源,又能够保证法治的基本底色和识别度,让中国法治走在正确的道路上。


2.坚持兼容并蓄的法治发展方式

从我们发展的历程来看,采取“拿来主义”的态度并没有影响我们的成效。从先进的国家和文明获取经验,是实现快速成长的最有效的路径。因此,在法治建设方面,我们的话语从来都是开放的,愿意学习、吸收和采纳世界法治文明的成果。这一点尤其体现在经济立法方面。不论是判例法还是法典法,只要是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法律资源,都大胆地予以探索和借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离不开法治进步的支撑,这种有效支撑的前提是法治也足够发达和系统。要实现这一状态并非轻而易举,需要一种科学的态度和有效的方法。


“法治中国”的概念尽管源自于对西方法治之普遍适用性的怀疑,但它绝非也绝不应该是一个褊狭的概念,这一概念实际上代表了一种融合和超越的努力,只有在融合和超越的基础上才能够筑就“法治中国”的理想。融合是中国法治建设和中国法治道路构建的重要方法,传统的与现代的、西方的与本土的、制定的与既有的,不论是哪一方面,只要能够服务于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能够有利于人民的福祉,都可以成为中国法治道路这一开放体系的内容。在融合中,世界法治文明成果、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社会核心价值观、风俗习惯、政策文件等都可以成为法治道路的一部分,在适当的情况下通过法治话语得以表达。在融合基础上,包容并蓄的法治内涵使得中国法治有很强的适应性,能够配合改革发展大局。以融合为支撑,中国法治道路才能实现超越。中国经济腾飞证明中国法治道路的可行性,而作为负责任的大国,中国将成熟法治经验向世界传播,让中国法治话语在世界法治文明发展和竞争中得以展现独特的一面。西方法治道路有其自身优势,但同时也有其自身难以回避的时代局限性和生产关系局限性。世界各国的法治根植于本国,但受到主流的法治模式框架和思想之影响。作为世界主流法治话语的特定话语并非变动不居,不同时代有其当代的主流话语。但是,作为主流话语本体,决定其成为主流话语的因素决定它是开放的、包容的、务实的,能够为人类福祉增进提供支持。中国法治道路具备这些特点,并且能够依托包容性获得更为广泛的接纳和认同,具备在时代竞争中超越西方法治道路的条件。


(三)积极同频共振,与其他国家一起推动世界法治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多次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并不断阐释、丰富。蔓延全球的新冠肺炎疫情使人类面临一场前所未有的危机,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因其人类命运与共的意识为全球疫情防控提供了新的视角,对于突围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国际性困境意义重大。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从人类视角出发的理念,这种理念有更高的站位,更辽阔的视野,也能产生惠及更广泛群体的效果,造福全人类。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需要通过多个维度开展,其中法治作为重要的话语体系发挥关键作用。立足于包容性立场的中国法治道路,也能够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更多的法治资源。


1.包容性推动中国法治道路走向世界

从疫情防控中由小见大,中国制度设计具有独到的优越性,这既反映在理念上,又反映在模式上。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既吸收了世界法治文明的精华,又反映了中国风格,立足于中国国情。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中国强大的经济实力是支撑中国法律制度的基础,快速发展的经济需要与其相适应的法律体系。中国经济发展与世界经济科技发展有密切关联,改革开放让我们融入经济全球化,这决定了中国法律制度自身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和适用性。它体现了人类共同的法治文明,具有与世界同频共振的条件,同时也有作为全球人口第一大国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的独到内涵。将这种法治资源反馈到世界法治文明体系中,无疑能够为世界各国法治建设提供另一种样板。


国际法治在公正、合理、有效地开展全球治理中具有更加举足轻重的地位。反过来,为了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而进行的全球治理,也对国际法治提出了更高要求。包容性姿态可以使得中国法治经验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在法治话语建构方面,中国话语有世界因素,吸收了有益的域外法治文明成果;在法治话语发展方面,中国话语愿意倾听和接纳外部声音,积极开展法治领域交流。这种立场和风格使得中国在参与国际法治过程中能够争取更多主动和话语权。霸权主义既不符合中国的基本国情,也不能满足中国自身发展对和平的国际环境之需,更无法与中国实现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兼容。因此,中国走和平发展道路,必将摒弃“国强必霸”“零和博弈”“你输我赢”等陈旧观点和腐朽逻辑,而代之以“共同发展”“合作创新”“互利共赢”等先进理念和崭新思维。包容性是中国法治道路走向世界的重要条件。


2.包容性法治道路为完善国际法治话语提供资源

习近平同志对于如何更好地弘扬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提出了“六个坚持”,其中第五个方面是“坚持包容互鉴,倡导交流互鉴,注重汲取不同国家、不同民族创造的优秀文明成果,取长补短,兼收并蓄,共同绘就人类文明美好画卷”。强调了包容性姿态的重要意义。在百年未有之大变局背景下,全球治理更加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法治话语。国际法治是指国际社会各行为体共同崇尚和遵从人本主义、和谐共存、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并以此为基点和准绳,在跨越国家的层面上约束各自的行为、确立彼此的关系、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处理相关事务的模式与结构。但是,国际法治话语实践却受到具有强大国际法治话语权的特定方的影响。百年以来,西方发达国家依托自身强大的经济和军事实力,向外输出法治话语并构建国际法治形态,以从国际关系中获得更多利益。但是,国际法治是法治的下位概念,也要遵循公平正义、法律至上、程序公正等原则。部分西方发达国家利用自身主导国际法治话语发展的优势,在处理国际关系过程中没有贯彻法治原则,而是偏袒本国利益,侵害他国的国家和人民权益,尤其是大国崛起令原利益集团高度关注,并企图利用现有国际法治话语主导国际秩序制约中国发展。自21世纪以来,面对国际力量对比的重大改变,全球化与“逆全球化”的激烈交锋,以及恐怖主义、难民危机、网络攻击等非传统安全形势的日益严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确立的国际法律体制暴露出越来越多的不适应,当前国际法治话语已经不能回应建立行之有效国际秩序的要求,亟须完善和修补。


中国法治道路的包容性使得其能够吸收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法治建设中的有益因素,形成广泛适应性与独特亲和力。同时,中国法治道路自身也在动态完善和拓展,不故步自封于特定形态和阶段。在推动国际法治话语完善的过程中,中国法治道路所提供的话语能够反映各方面利益,从人类命运共同体角度来表达国际法治的目标。同时,中国经济发展形成的法治经验和方案也可以为世界法治话语所采纳,为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建设法治提供有益的借鉴。在新科技革命和产业革命语境下,世界处于一个变化转型阶段。原有的话语体系可能会因为主导者的变化和时代的变更而需要变化。目前,国际社会的权力结构、利益关系以及大国之间的竞争,均处在激烈的变动与调适时期,世界格局和国际秩序亦面临着全方位、深层次的严峻挑战。只有一种获得认同并且具有包容性姿态的新话语才能解决原有话语的问题,为构建新秩序提供支持。中国经济发展的经验已经走向世界,中国法治道路也在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坚持包容性的中国法治话语体系凭借自身丰富的内涵和科学内容完全可以为补充国际法治话语提供素材和智慧。



结语

百年来,西方中心主义作为法治这一概念的重要导向,对世界法治发展和各国家法治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如果在法治建设中将自身作为西方的“他者”,这无法解释我们取得的成就,也无法为今后的发展提供指引和支撑。回望自我,以我为主去阐释法治的问题,这也许是我们进入新发展阶段首先要形成的一种思维。以我为主并不是唯我独尊,而是更好地认识自我、理解自我、阐释自我、发展自我。这是目的,也是过程。实现法治和现代化的道路不止一条,中国已经在经济发展方面走出了自己的道路,或许有一天,中国独特的法治经验也能像当下的西方经验那样具有普遍的示范性,为人类制度文明添加一种新的可能性。实现了这一步,我们才能够为人类命运共同体构建提供更多的资源和方案。在看待我们法治发展过程时,我们包容性特征为法治和其他制度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支持。海纳百川、包容并蓄的姿态是中国法治的优势,这是获得最大支持和最丰富资源的方法,也是新发展阶段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和全面建成法治中国的重要路径。


湖湘法学评论 | 俞荣根:现代法治非法家之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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