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湘法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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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稿启事】“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专题征稿

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于10月16日至22日在北京举行。这是在全党全国各族人民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习近平总书记代表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深刻阐释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描绘了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为新时代新征程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指明了前进方向、确立了行动指南,是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献。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本刊决定设立“党的二十大与法治中国建设”专题,即日起向广大专家学者公开征稿。稿件要求为体现二十大精神并围绕“法治中国建设”的法学学术文章,具有理论性和创新性,并符合学术规范;来稿字数一般不少于15000字,注释体例须符合本刊的要求。征稿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可通过本刊的知网在线系统(https://hxfx.cbpt.cnki.net)和编辑部邮箱(hxfxpl@hnu.edu.cn)投稿。来稿请注明“党的二十大与法治中国建设”专题。
202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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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湘法学评论 | 黎宏 丁文焯:紧急避险视角下自动驾驶中的碰撞选择

本文发表于《湖湘法律评论》2022年第3期(总第5期)“学术专论“栏目【作者】黎宏,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作者】丁文焯,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摘要】自动驾驶中“电车难题”式的碰撞选择,是在所模拟的法益冲突发生时,对冲突中的个人法益的要保护程度之间的衡量,其实质是有关生命法益的紧急避险。尽管抽象的生命具有绝对价值,无法进行衡量,但根据具体的需要做出碰撞选择的场合中不同主体所处位置不同,对于危险做出的承诺不同,生命法益的应受保护程度理应有所区别。因此基于对自主决定权的尊重,在一方做出承诺的场合,其生命法益的应受保护程度也相应降低,此时可以基于优越利益原则,选择保全应受保护程度较高的生命法益。【关键词】自动驾驶;电车难题;碰撞选择;紧急避险;允许危险一问题意识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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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湘法学评论 | 王青斌 翁明杰:论教育法典的编纂:必要性、可行性与编纂进路

本文发表于《湖湘法律评论》2022年第3期(总第5期)“学术专论“栏目【作者】王青斌,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行政法学研究》杂志副主编,中国法学会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研究会副会长。【作者】翁明杰,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摘要】《民法典》的成功编纂标志着我国正式进入法典化时代。从国家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路径、教育法法典化的任务内容和现有法律规范体系来看,教育法典的编纂具有现实必要性。经过近四十年发展而来的丰富教育法学理论、相对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域外教育法典编纂的实践经验和我国民法典等部门法典编纂的实践经验,均为我国教育法典的编纂提供理论经验供给和实践经验供给,保证教育法典编纂的可行性。在教育法典的编纂过程中,我国应当通过制度的安排、条文的设计等凸显教育法典的时代特征。从教育法典的编纂进路来看,我国教育法典的编纂应采用“两步走”的编纂进路,并运用“提取公因式”的立法思维建立起“总则+分则”的体例结构。教育法典的内容设计,应当分为总则内容设计和分则内容设计。法典编纂者应通过立法目的的明确、基本原则的确立和基本范畴的划定来设计教育法典总则的内容,通过吸收现有教育法律法规内容和理清教育法律法规内在逻辑的路径来设计教育法典分则的内容。【关键词】教育法典编纂;教育治理现代化;编纂进路;“总则+分则”;内容设计
202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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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湘法学评论2022(3) | 我国实质宪法解释:证立、实践与反思

本文发表于《湖湘法律评论》2022年第3期(总第5期)“学术专论“栏目【作者】戴龙杰,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博士研究生。【摘要】宪法解释制度的深入开展,需要先系统考察、总结我国既有的宪法解释实践。如果以明确宪法条文含义或宪法依据、发挥的实际功能作为根本标准,文本统一、程序明确的宪法性文件可称为形式宪法解释,反之则为实质宪法解释。自现行宪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民主选举、国家机构权力配置、分配国家立法权限等多方面的实质宪法解释。各类典型实质宪法解释为推动法治实践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不涉及宪法权利条款、主动解释程序不明、对解释机关自我授权等问题。为了维护权力与权利统一体的内在平衡,宪法解释机关不得自我授权,不得实质变动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解释宪法权利应切实维护党的领导与公共利益;同时,要从审议、表决程序上区分宪法解释和法律,主动宪法解释同样要积极回应权利保障的现实需求。【关键词】实质宪法解释;形式宪法解释;主动解释;被动解释;基本权利保障2021年10月13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要“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积极回应涉及宪法有关问题的关切”。这是继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纪念现行宪法颁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发表重要讲话,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2021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发出宪法解释的强烈号召,对于推动全面实施宪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而言,意义十分重大。落实党中央的重要号召,必须首先深刻扎根于我国本土宪制,而非任凭欧风美雨浸淫的制度移植或理论嫁接,秉持形式与实质并重的逻辑思维,系统考察现行《宪法》实施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否通过某些文件开展了宪法解释的具体实践。其判断标准怎样把握,如何在既有实践的基础上反思得失,以此为前提再对富有中国特色的宪法解释制度继续探索,这些都有非常重要的研究价值。一关于我国宪法解释的各方观点与把握标准(一)权威文件从未提及宪法解释的存在公开的党和国家重要文件中,有不少对宪法解释的原则性论述,但都没有确认其存在与否,这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1.党中央始终支持以宪法解释推动宪法实施首先,党中央曾多次提出宪法解释的设想。1993年2月14日,中共中央向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以下简称《说明》)指出,“可改可不改的不改,有些问题今后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并建议:《宪法》第15条第1款中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在发展中,目前还很难用法律语言对它作出具体规定……必要时可以据此对其具体内涵作出宪法解释”,“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公有制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并不排除按劳分配以外的其他分配方式。必要时可作宪法解释”。1999年《宪法修正案》讨论阶段,牵头宪法修改工作的李鹏同志也指出:“这次宪法修改只改必须要改并且已经成熟的内容,可改可不改的或者现在一时还拿不准的,就不做修改,如特别行政区、混合经济等内容……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宪法解释来解决。”2004年、2018年两次修改宪法时,也一如既往遵循党的要求:“可改可不改的条款,通过宪法解释来明确含义。”这些情况充分说明,党中央比较倾向于把那些含义非常模糊的宪法条款作为潜在的解释对象,其共同特征是,既不能通过修改宪法消除理解上的困难,也不便以立法具体说明。其次,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党的重要会议也十分重视宪法解释与宪法实施。2002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胡锦涛同志明确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实施中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使宪法的规定更好地得到落实”。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上也指出,“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健全监督机制和程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要“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上述一系列政治宣示则表明,党中央从不否认宪法解释之于全面实施宪法的重大意义,这也对宪法解释机关提出了相应的明确要求。2.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未宣示宪法解释的实践尽管党中央多次强烈号召,但现行《宪法》颁布实施以来,作为宪法解释机关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似乎并没有解释宪法的相关实例。比如,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从来没有正面提及宪法解释工作,仅在2020年与2021年两度提出要“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对此,过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上,确曾两次出现有关宪法解释的议案——2012年梁慧星等代表提出的第181号议案、2015年戴仲川等代表提出的第340号议案,都建议制定“宪法解释程序法”。然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些议案的审议结果分别是“需要深入研究”,“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认真研究”,至于研究进展则并无后续披露。2019年12月16日通过的《法规、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办法》第20条提出,“对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宪法的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主动进行合宪性审查研究,提出书面审查研究意见”。但备案审查工作的突出定位是“完善宪法监督制度”,没有指明书面审查意见是否包含宪法解释。(二)理论界以“否定说”为主流较之于权威文件相对谨慎的表述,宪法解释在我国法学界却是备受热议的“显学”。以两本权威的宪法学教材为代表,围绕“我国是否存在宪法解释”,理论观点基本可分成“否定说”和“肯定说”。“否定说”是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它认为我国没有或几乎没有宪法解释。“马工程”《宪法学》教科书认为,“宪法解释特指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宪法解释并不以宪法争议的出现为前提,且应当具有最高的、普遍的约束力”。另一本宪法学代表性著作则认为,在我国“立法者同时也是宪法解释者,其不可能宣布自己制定的法律违宪,这也就使得宪法解释几乎完全没有必要”,“释宪机制基本未能发挥作用”;该书一位主编者随后指出,“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没有作出按照正式的‘宪法解释’文号制发的解释案,往往以法律解释来代替宪法解释”。亦有学者将其界定为“宪法解释机关在宪法适用活动中对宪法文本意义的阐明”,并指出我国宪法演进始终拒绝宪法解释的道路。还有学者把主要内容、解决实际问题以及理解适用条文作为“广义宪法解释”的三要素,但它们缺乏特定程序或形式,不构成真正的宪法解释。此外,有学者认为,“宪法解释属于一种法律解释”,“其具体做法却没有得到制度化”。“肯定说”认为我国存在宪法解释,并梳理出相关实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宪法》教科书认为,“宪法解释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以此为标准,1983年9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国家安全机关行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拘留、预审和执行逮捕的职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国安决定》)、1980年9月10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关于修改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等决定或决议都是宪法解释。但该教材也承认,宪法解释主体与立法主体的合一性,导致“哪些属于宪法解释、哪些属于立法行为,难以判断”,“哪些属于宪法解释、哪些属于法律解释,也难以判断”。此外有学者认为,宪法解释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宪法性争议提出的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建议与处理方式”,并把法工委就省级人大常委会修改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公民行使选举权以及裁决立法冲突等问题作出的法律解释视同宪法解释,认为“弥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事实上没有开展宪法执行过程中需要解释宪法的不足”。总体看来,普遍的共识是我国没有宪法解释。党中央对宪法解释的原则性意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解释议案的谨慎搁置,都表明宪法解释的实际工作至少尚未成形,这导致理论研究在百家争鸣之余,缺乏统一、权威的参照坐标。笔者将逐一评述,在此基础上提炼把握宪法解释的思路。(三)“否定说”及其映射的形式宪法解释“马工程”《宪法学》对宪法解释机关的界定完全切合《宪法》第67条第1项规定,主动解释、被动解释相结合的方式,也不违背宪法原则性规定,此前源自宪法学界的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解释程序法(专家建议稿)》(以下简称《专家建议稿》)亦持此说。可它没有进一步回答:宪法解释究竟要应对哪些实际的宪法问题?是有关国家机构权力配置的还是有关公民基本权利保障的?假如没有宪法解释,缘由和完善路径又是什么?这使其指导意义较为有限。“否定说”其他派别的漏洞分别在于:有的将宪法解释限定为检验法律合宪性的工具、人为制造出解释机关与立法机关的二律背反,这就忽视了宪法解释直接调整国家机关与宪法权利主体关系的功能,也会从根本上动摇现行宪法解释体制的合理性,窃以为不可取;有的虽然承认某些文件具备宪法解释的功能,却又把“宪法解释案”作为宪法解释的唯一类型,这就难免自相矛盾,毕竟《宪法》第67条第1项并不排斥以决定、决议等形式解释宪法的可能,等等。归根结底,“否定说”的共同内核在于——因为没有制度化,所以我国没有宪法解释。“否定说”反映出明显的形式主义逻辑——一项特定的国家机关职权若要实施,必定有专门且公开的程序、独立且明确的文本等制度形式,反之就不可能存在对应的实践活动。这指向某种形式宪法解释或“宪法解释案”,它们须符合如下标准:第一,法定的宪法解释机关从文号或抬头上注明某文件是宪法解释或包含宪法解释;第二,在内容上就特定宪法问题援引宪法内容并解释;第三,对宪法解释的程序有专门规定。纵观各个国家与地区的制度实践,大致符合形式标准的是某些专门的合宪性审查机关发布的文件。例如,法国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就包含了宪法解释,其文件抬头会注明标号、日期、请求人与宪法争议的类型,裁决内容会“根据”(Aux
2022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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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湘法学评论 | 法治道路的中国优势诠释:以包容性为视角

本文发表于《湖湘法学评论》2022年第3期(总第5期)“学术专论”栏目【作者】邹鹏,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学话语体系上海市社会科学创新研究基地副研究员。【摘要】西方法治道路和代表性话语产生了广泛影响,对中国法治建设也产生了积极影响。但西方法治话语有其自身不足,主要表现为西方权力与权利博弈的风险、西方权力制衡带来的内耗、低效率和实体上可能的有失公平等,带来消极后果。与此相比,中国法治道路彰显包容性,主要表现为法律制度、法治思维和法律方法上的包容。这些特征的优势表现为缓冲权利义务模式带来的对立态势,集中力量办大事,坚持以我为主吸收世界法治文明成果,提升发展速度以及积极同频共振,与其他国家一起推动世界发展。【关键词】西方法治道路;中国法治道路;包容性优势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回望中国之伟大成就,必不能忘记法治之力。从改革开放之初提出的“十六字方针”到全面依法治国新“十六字方针”,这其中蕴含着法治发展与法治理论创新。过去,法治在中国并不是一个如此受尊崇的词。缺失法治观念和法治实践的国家往往容易遭遇挫折。但是,幸而中国在发展道路上认同并选择了法治,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道路。依托法治取得的伟大成就令世人瞩目,这既是中国人民的福祉,也是世界人民的福祉。中国法治建设是后发型的模式,是领导者推行的一种国家治理理念和实践方式。后发型法治国家的特点通常在于其法治建设需要借鉴别国先进经验,中国也不例外。改革开放之初,中国的法制建设就开始借鉴世界法治先进经验。这一学习尤其集中在部门法层面上,“拿来主义”的态度这时发挥了积极作用。中国对域外各类法律制度、法律理论和法律思想都有不同程度的研究和探索,根据发展需要借鉴域外法治因素,这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成为中国法治跨越式发展的重要动因。应当说,世界资源中相当一部分是对中国法治实践产生了积极效用的。在一个全球化、信息化的时代,法治的理念、制度和实践已不可能以某一国家一己之视角来审视,它不可避免地被世界所评价、所指引,这即是我们今天思考中国法治不得不面对的“世界结构”。这一结构推动了各国法治的彼此借鉴、共同发展。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这一在名称上冠以“世界”的结构以及在这一结构下宣示的法治“普遍共识”并不是源自各国法治理论和实践的“通约”,更确切地说,它就是一种“西方结构”。西方主流法治话语通过其语词造就的“符号性权力”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规定了我们在法治问题上的视域、立场和方法。世界法治资源的主体似乎可以看作是西方法治资源。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对西方法治的姿态依然是学习。如果将中国对西方法的态度做一个比喻的话,两者似乎很像处于学习竞争中的同学。中国法治在发展,西方也在前行。在学习过程中,我们很熟悉一句话,叫作“比学赶帮超”。虽然西方未必真心实意帮助中国,但我们或许要意识到,一方面,中国法治的确受益于西方法治资源,另一方面,学习的目的包含着赶超,中国不能仅仅满足于做西方法治体系的小学生和追随者。更重要的态度也许是,在学习和比较过程中超越西方,开辟人类法治的另一条康庄大道。这一目标要求中国首先认识到自身法治道路在发展过程中展现出来的优越性。这既是中国特色法治建设的需要,更是中国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做的探索与助力。一西方法治道路的代表性话语法治在西方有悠久的历史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从亚里士多德开始,法治就作为一种“善”的概念获得西方世界的认同。亚里士多德对法治的内涵作出了精辟的界定,他认为,法治应当是良法善治。这一观点影响了后世两千多年法治理论和思想的发展。古罗马法律家对法治做了拓展,这表现在罗马法的颁布与制定。近代意义上,法治因资本主义兴起而获得了更大意义上的发展,对权力的消极制约开始成为法治的主线。在这方面,英国的法治探索取得了典范意义上的成效。英国的经验表明,绝对专制是行不通的,国王接受了诸侯贵族的限制,如约翰王签署了自由大宪章。这种法律开始的时候是保障贵族的自由权,到后来就用来保障商人和行会的权利。英国人所谓“法治”,就是君主的权力来自法律并受立法和司法的限制。现代意义上,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行政权程序以及司法监督等原则成为法治的主要内涵,这些原则同时也构成了西方政治原则的重要内容,受到西方世界的广泛认同与实践。概括起来,西方法治的特点或可由三对范畴反映。(一)权力与权利西方法治首重权力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制度设计围绕这两个要素开展。按照社会契约论,人民将权利交给政府,由政府基于人民的利益行使之,因此政府权力必须是为了公民权利而运行的,这一观点是西方法治最重要的内核之一。政府享有权力,能够作出影响公民私权利的行为,但政府的权力运用,始终是应当有益于公民权利的,为此必须通过特定制度设计去规制政府权力的使用,这是法治的一个基本的原则和特征。通常西方世界认同司法权去牵掣行政权这样一种模式,所以法官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也是西方法治所特有的一种模式与取向。通过治理权力与权利的关系,西方法治得以形成稳固的社会秩序,从而为西方世界的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二)权力制衡与司法监督现代西方发达国家普遍建立的三权分立体制对于遏制专制,维护资产阶级民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三权分立体制的实质是权力的监督,这种体制把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分,并按照一定的均衡原则进行权力配置,使各个权力之间互相分立、彼此制约,防止任一权力的专制和滥用。分权体制在西方各国尽管不尽相同,但强调权力之间的监督这一基本思想是共同的,三权分立体制使立法、行政和司法任一权力都难以完全主宰国家机器,从而达到防止专制的目的。在西方法治系统中,司法监督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权力行使的路径和特征来看,如果没有监督,权力很可能被滥用。但是由何种权力监督最有效则是一个十分值得探讨的问题。中国古代高度重视权力的分立,汉朝设置了专门的御史大夫行使监督权,位同副丞相,属于有独特意义的行政权对其他公权力的监督。但是西方法治模式则更倾向于用司法权来实施监督,这就将司法权赋予了十分强大的政治意义。理论上,西方司法权具有十分重要的监督职能,充分发挥其自身具有的“裁决”功能,使公权力的行使得到制约,防范了权力滥用可能引起的风险。(三)程序正义程序和正义原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西方思想史上两者关联密切。从古希腊先哲一直到近现代思想家,对于程序与正义之间的关联性、衔接性与融合性都做了深入广泛的讨论。程序正义也成为了西方法治话语中最有影响的代表性表达之一。古希腊有苏格拉底以身殉法,强调经过审判的结论具有正义性,应当予以接纳。近现代以来,罗尔斯对于正义的阐释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杰里•马修提出了著名的“尊严理论”(Dignitary
2022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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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湘法学评论 | 俞荣根:现代法治非法家之治

本文发表于《湖湘法学评论》2022年第3期(总第5期)“传统文化与法治”栏目【作者】俞荣根,西南政法大学退休教授,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摘要】《史记》和《汉书》所定义的“法家”,其治国之术为“尊主卑臣”“专任刑法”两条,两者均与法治相背。帝制中国欲致治者所尚非“刑”、非“刑治”、非法家之治,而是“礼法之治”。现代法治非法家之治。【关键词】法家;法家之治;礼法之治;现代法治公元
2022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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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 |《湖湘法学评论》2022年第3期(总第5期)出版(附目录、摘要)

【2】法律学说在民初大理院民事裁判中的适用作者:段晓彦,福州大学法学院;宋鹏,福州大学法学院摘要:为了解决民初司法审判无法可依的困境,大理院以条理的名义引入法律学说作为法律渊源的重要补充。19
202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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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 | 《湖湘法学评论》2022年第2期(总第4期)出版

目录环境公益诉讼专题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实证分析与检视——以1663份环境公益诉讼裁判文书为样本陈海嵩环境侵权司法裁判的实践、规律与展望——基于2021年环境侵权案例的统计分析刘超
2022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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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 |《湖湘法学评论》总第3期出版(附目录、摘要)

世纪上半叶,以意大利法学家罗曼诺和德国法学家施密特为主的实证法路线为法学制度论带来了重大的理论转折点。两人探索了以秩序为核心的制度理论,并详细梳理了具体法学概念在制度论中的具体定义。至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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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湖湘法学评论》“腾云”期刊协同采编系统(知网版)试运行

“腾云”期刊协同采编系统(知网版)试运行为进一步加强刊物数字化、网络化和规范化管理,提高采编效率,提升办刊质量,《湖湘法学评论》在中国知网的技术支持下,特开通“腾云”期刊协同采编系统(知网版),官方网站也同步开通。目前该系统基础功能已经基本调试完毕,其他部分内容将于未来不断更新完善。为了更好服务各位投稿作者、审稿专家及学界同仁,我刊拟决定于2022年5月6日起试运行该期刊协同采编系统,系统网址为https://hxfx.cbpt.cnki.net/(亦可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进入系统)。欢迎大家使用。暂定试运行周期为60天(即日起至2022年7月5日),结束后如无其他特殊情况,编辑部将正式开通该系统。试运行期间,请各位投稿作者注意以下情况:1.试运行期间,工作邮箱hxfxpl@hnu.edu.cn仍作为投稿邮箱正常使用,两种投稿方式均视为正常投稿,为避免程序混乱,请只用一种方式投稿。2.试运行期间,优先处理该系统接收的投稿。
2022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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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刊|《湖湘法学评论》总第2期出版 (附目录、摘要)

杨丽学术专论论中国古代刑法中罪所侵害法益的构成李勤通“从旧兼从轻”与刑法规范的“选择适用”徐澍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再界分——以对“盗窃”的解释为中心柳忠卫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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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湘法学评论》征稿启事

凡选题明确、观点突出、论证严密、论据可靠、数据准确、有独特的创新理论和见解、语言流畅,且符合学术规范的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和法学应用研究论文,本刊欢迎来稿。2.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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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显:传承湖湘精神 铸就名刊精品|《湖湘法学评论》发刊词

本刊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办刊方向,立足中国,借鉴域外经验,刊载法治建设理论和实践经验成果,突出实证研究特色,以服务法学理论创新和法治中国建设。
202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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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湘法学评论》2021年第1卷第1期(总第1期)目录

加强学科交叉、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同时借力不断发展的数据处理与分析技术。关键词:法学实证研究;大数据;智慧法治;司法体制改革;法治实践【12】新时代法学期刊的价值引领与发展策略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