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学刊》2021年第4期论文速览
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举证责任问题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合规部课题组
摘要:电子商务如火如荼发展的过程中,商业运营者对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肩负着重要的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就此产生个人信息纠纷之时,自然人和企业之间举证责任的划分以及证明标准和路径深刻影响着个人信息保护案件的裁判结果,即举证责任分配是个人信息司法保护中的核心问题,且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个案中存在显著差异。我国新近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建立了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者"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义务。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及比较研究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同时为完善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息保护;举证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证明标准
比较法视野下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法律模式研究
陈荣新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当下学界对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法理争议较大,但无论基于隐私权抑或个人信息权,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规范取向都具有正当性。而仅采用人格权或财产权之保护向度远不足以囊括所有争议,必须破除"二元择一论"困境。基于此,有必要考察欧美统一型与分散型的立法经验和场景化与机械化的保护机制,为我国人脸识别信息保护的法律模式提供比较法镜鉴。首先,应在立法层面上创设多层规范架构,即以特别规范保护为统摄、以民事规范保护为依托、以公法规范保护为基础。尔后,应在具体操作层面上构建场景化保护机制,即塑造基于信任和责任的多重理性主体、创建分级式技术风险评判机制、建立场景化信息管控机制。
关键词:人脸识别信息保护;法理基础;比较法考察;法律模式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规制权审查研究
曾建知
深圳大学海外利益研究院
摘要:具有公法性的国际投资仲裁常涉及东道国公共利益规制权审查。但国际投资条约大多没有关于规制权的规定,仲裁庭缺乏审查基础,同时也未能发展出清晰的审查标准和结构化的审查方法。国际投资仲裁庭将例外条款以及投资待遇标准隐含例外作为审查基础,借用了其他国际争端解决机构的善意审查、裁量余地原则或客观评估等审查标准,以及比例分析或最低限制替代等审查方法。经比较,国际投资仲裁庭应根据自身特点,发展"适度遵从"之审查标准,以及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分析步骤的审查方法,以促进国际投资仲裁法律推理质量和裁决的一致性,推动国家规制权和投资者利益的平衡,这在全球公共卫生危机可能引发两者冲突的背景下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国际投资仲裁;规制权;审查基础;审查标准;审查方法
论IIAs中“国有企业行使政府授权”条款对国家责任范围的限缩
张金矜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摘要:IIAs中的"国有企业行使政府授权"条款缘起于美国早期缔约实践,演化出不同的表述形式并被纳入新一代中外IIAs。投资仲裁庭对该条款的不同解读影响了《国家责任条款草案》(2001年)中归因规则的适用,存在着限缩或影响国家责任范围的可能性。"国有企业行使政府授权"条款具有归因属性且构成优先适用的"特别法",证明其限缩国家责任范围的合法性。中国政府应认识到该条款是一把"双刃剑"。就现存中外IIAs中该条款的适用而言,作为东道国的中国政府应积极援引,而中国海外投资者宜审慎适用。就未来中外IIAs中是否纳入该条款而言,取决于对中外投资关系的综合评估。若纳入,宜采用默认式,并澄清其与《国家责任条款草案》归因规则的适用关系。
关键词:国有企业;行使政府授权;归因;国家责任;特别法
地理标志保护全球化的历史变迁及启示
孙智
贵州师范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中心
摘要:地理标志保护的早期历史即已反映出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特殊商标所具有的来源识别、品质保证、商誉承载以及市场竞争等功能。从全球化视角,特别是近代以来主要国际条约,包括《巴黎公约》《马德里协定》《里斯本协定》《TRIPS协定》以及《日内瓦文本》等对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变迁以及保护规则的具体设定来看,地理标志的保护经历了从"混淆保护"到"淡化保护"的演变历程,还存在"相对保护"与"绝对保护"的路径分野。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核心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制止对地理标志的不正当使用,二是防止地理标志"通用化"和"私有化"。在国际上,《里斯本协定》不太成功说明将地理标志视为一种静态的"绝对权利"来维护的极端做法,并非切合实际的路径选择,《TRIPS协定》针对不同商品类别设定的"双重保护标准"也备受争论和质疑。相对而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新出台的《日内瓦文本》,尽管也还存在一些值得进一步探讨之处,但是《日内瓦文本》对地理标志保护规则的重新设定,包括科学设定地理标志"声誉"这一核心保护要素,明文规定地理标志可以寻求类似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以及在处理地理标志与普通商标的关系等方面的诸多新规定,则是...更多
关键词:地理标志;相对保护;绝对保护;声誉;全球化
竞争法和贸易救济法功能定位之厘清——以《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为核心
何仁平
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在外国补贴方面创造公平竞争环境的白皮书》试图用竞争法的思路替代贸易救济法来规制补贴。欧盟委员会声称该文件的出发点是为了维护欧盟统一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解决外国补贴在欧盟统一市场内对竞争产生的影响,主要包括与外国补贴相关的市场扭曲、对欧盟企业收购以及政府采购等问题。《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功能定位的合理性值得质疑和商榷,其可能产生的实际影响与其所追求的价值目标不符。《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中市场扭曲的定义不清、标准不明且认定权缺乏约束,贸易救济法和竞争法的杂糅,最终可能导致滥用审查权形成贸易保护主义的结果。
关键词:欧盟外国补贴白皮书;外国补贴;竞争法;贸易救济
试析《新加坡公约》商事保留条款与中国的对策
张渝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汉大学海外投资法律研究中心
摘要:《新加坡公约》的落地是多元化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又一个里程碑。该公约第8条中的商事保留条款,着眼于争议主体的商事性,也称"公共机构保留"。由于工作组借鉴和延续了《纽约公约》中公共机构适用问题的做法,客观上造成了《新加坡公约》商事保留条款和适用范围在文义上的瑕疵,需要利用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澄清该保留的真实含义。《新加坡公约》可以适用于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声明商事保留的主观目的与客观效果并不一致,放弃商事保留更符合我国国家利益。我国不妨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放弃商事保留,同时保持清醒,尽量完善必要的制度衔接,为公约在我国的正式生效做好充分准备。
关键词:《新加坡公约》;《纽约公约》;条约解释;商事保留;公共机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
东共体法院管辖权制度评析
王婷
北京外国语大学非洲学院
摘要:管辖权制度是考量区域经济组织法律制度完善性的一个重要方面。东共体是非洲经济一体化的领跑者,东共体法院作为东共体内个人和成员国进行经济一体化活动的司法救济者,管辖权制度在调整东共体与成员国和个人关系中的表现可圈可点。就积极层面而言,东共体法院的先行裁决程序搭建了共同体和成员国间良好互动关系的桥梁,通过发展统一适用的东共体法推进建立一个健全的、权威的共同体法律制度框架。其次,东共体法院也在积极创建与个人的互动关系。宽泛的个人出庭资格和无需用尽当地救济的程序规定,一方面旨在鼓励成员国的个人使用东共体法院作为经济贸易争议的解决路径,另一方面也赋予个人充当东共体法的私人监督者,敦促成员国履行东共体法的义务,从而推动了东共体法律的协调化和统一化的进程。但是,就消极层面而言,东共体法院专属管辖权制度的缺失、成员国以国家主权原则对东共体法院管辖的抗衡以及过度的人权事项管辖权会持续降低东共体法的效力,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东非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进程。
关键词:东共体;管辖权制度;经济一体化;关系
美国司法豁免认定权的配置及其启示
张启扉
厦门大学法学院
摘要:司法豁免认定权是在跨国诉讼中对外国被告是否享有司法豁免进行认定的权力。在美国,司法豁免认定权之配置一直徘徊于行政部门与法院之间,该权力的配置变化经历了法院相对独立认定、遵从行政部门豁免建议、法院主导行政部门辅助认定这几个重要阶段。导致司法豁免认定权产生配置问题的内因在于司法豁免认定权的混合权力属性以及该权力主体的复合性;外因在于被诉国政府的施压、美国行政部门的风险研判、法官自身的政治偏好以及美国法对司法豁免认定权配置的规制张力。对于美国司法豁免认定权配置的实践,中国可从中得到两方面启示:一方面,中国被告在美国被诉时除积极运用美国法进行管辖权抗辩外,应审慎对待行政部门的豁免建议;另一方面,未来中国的国家豁免立法应当构建司法豁免认定弹性机制,允许行政部门对外国司法豁免问题发表意见,合理配置中国的司法豁免认定权。
关键词:美国司法豁免认定权;国家豁免立法;《外国主权豁免法》;对外关系法;涉外法治
《BEPS多边公约》的适用机制及对中外双边税收协定的影响
吴仪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要:《BEPS多边公约》是G20与OECD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旨在以多边方式同步修订数千个现有双边税收协定。公约的适用机制有三方面特征:一是保留类型多样化,对不同类型条款的保留有不同的法律效力;二是兼容性安排灵活化,与被涵盖税收协定的关系有替代、修改、补充以及或替代或补充四种类型;三是解释规则复杂化,对公约的解释同时涉及对被涵盖税收协定的解释。上述适用机制将对未来中外双边税收协定的适用产生不容忽视的影响。
关键词:BEPS;行动计划;《BEPS多边公约》;适用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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