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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翔 I 法益理论的检讨性反思——以敲诈勒索罪中的权利行使为切入

摘要:当行为人的利益受损,如果有正当的权利基础,其索赔行为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权利可以是法定权利,也可以是道德权利。如果行为人主观上认为自己有索赔的权利,但这种权利在客观上缺乏相应的法律或道德基础,这就是假想的权利行使,可以按照禁止错误的处理原则来对待。如果一种错误在道义上不值得谴责,这种错误就是无法避免的,属于责任阻却事由,如果错误在道义上值得谴责,这种错误就是可以避免的,无法排除责任故意。在行为人利益未受损的情况下,行为人放弃权利要求他人给付财物,这被称为敲诈行为的悖论。对此悖论,道德理论中的禁止剥削原则可以提供合理的解释,因为行为人对被害人和第三人的双重剥削,所以具有惩罚的正当性。对于敲诈勒索的权利行使,单独的法益理论很难做出合理的说明,只有在伦理道德的视野中,我们才能厘清该问题的本质。关键词:敲诈勒索罪;权利行使;禁止剥削原则;法益理论_当前,刑法学界大部分学者认为,刑法保护的是法益而非伦理道德。从表面上看,绝大多数犯罪的确都可以归结于对某种法益的侵犯。然而,表象并非实质,如果脱离伦理道德,法益的具体内容很难界定。本文试图通过敲诈勒索罪中的权利行使,以期对法益理论做切片式的检讨。_一、问题的界定_我国刑法学界普遍认为,敲诈勒索罪是一种侵犯财产法益的犯罪,如果行为人拥有正当的权利基础,那么行使权利的行为就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错误的行权方式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对此问题,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也持相似立场。比如美国《模范刑法典》对于财产性犯罪规定了“权利行使”这个一般性的辩护理由,“……如果行为人真诚地认为他对某种财产或服务具有取得或处置的权利”,就可否定财产犯罪的存在。同时,在敲诈勒索型的财产犯罪中,《模范刑法典》具体列举了揭露犯罪、暴露他人隐私、损害商誉等各种威胁手段,同时也明确指出:如果行为人真诚地认为采取上述行为,是为了索取相应的赔偿,那就属于积极的辩护理由。日本的主流观点认为,财产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占有权,因此只要采取敲诈手段,取得他人财产,就符合敲诈勒索的构成要件。但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可以排除行为的违法性:(1)处于权利范围之内;(2)有实力行使的必要性;(3)社会通常观念看来手段具备相当性。日本最高裁判所所有判例都指出:“相对于他人而拥有权利的人,只要其权利的实行是在权利的范围内,而且其方法没有超过社会观念上一般认为应予容忍的程度,就不产生任何违法的问题。但是,脱离上述范围、程度,就是违法的,认为其成立恐吓罪是相当的。从表面上看,敲诈勒索中的权利行使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行为人是否具备正当的权利基础,二是行权方式是否合理。然而,行权方式是否合理其实与敲诈勒索罪并无直接关系。在任何情况下,用不正当的手段去追逐正当的目的,如果手段行为符合其他犯罪构成,当然应以相应的犯罪论处。比如以非法拘禁或故意伤害的手段行使权利,无论是否有正当的权利基础,这些不正当的手段都可能单独构成非法拘禁或故意伤害罪。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6月8日《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也规定:“行为人为索取债务,使用暴力、暴力威胁等手段的,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等规定处罚。”因此,行权方式是否合理与敲诈勒索罪无关。在敲诈勒索罪中,值得关切的首要问题是行为人是否具备正当的权利基础。一般说来,与权利行使有关的敲诈勒索行为有三个变量值得考虑:(1)行为人利益是否受损;(2)被害人是否同意;(3)行为人是否获利。这三个变量可以组合成八种情况(见表1):显然,案例7没有必要讨论。其范例是甲对乙说,给我钱,不给钱三天后杀你全家,乙无奈交钱(不给钱杀全家案)。这是敲诈勒索罪中最常见的现象,不会有任何争议。案例8争议也不会太大。比如甲对富商乙说,捐钱给希望工程,否则三天后杀你全家(不捐款杀全家案)。一般认为,捐钱给希望工程只是一种对财物的使用,无论行为人是否获利,只要敲诈行为造成被害人财物损失,都应该以敲诈勒索罪论处。当然,如果被害人并未遭受财物损失,行为人也没有获利,行为人的敲诈行为虽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其恐吓行为本身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但这与敲诈勒索已经没有太大关系了。比如甲对领导说,给穷苦人家大学毕业的孩子安排一个工作,否则就砍掉你的手指(安排工作案)。再如甲对贪腐官员说,不自首,就砍掉你的手(胁迫自首案)。在这两个案件中,日本刑法学界普遍认为构成恐吓罪。我国虽然没有恐吓罪的罪名,但是《刑法修正案(八)》对寻衅滋事罪作了修改,规定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可以该罪论处。因此,上述两个案件,可以考虑构成寻衅滋事罪。存在争议的案件主要是案例1到案例6。同时,由于行为人是否获利与敲诈勒索罪并无实质关系,因此最重要的变量其实只有两个:行为人利益是否受损、被害人是否同意。它们可以组合成四种情况。由于新案例4等同于案例7、8,所以只需要考虑新案例1到3这三种情况,这三类新案件也涵盖上述案例一到案例六。(见表2)_二、行为人利益受损与主张权利_当行为人利益受损,其主张权利的行为,无论被害人是否同意,只要这种主张具备正当的权利基础,那就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问题在于,如何判断权利基础是否正当呢?(一)
2020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