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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今起(5月1日)正式施行。为充分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和犬只备案相关准备工作,《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两个月的“过渡期”,在此期间没有进行备案的均不属违法。市民朋友请留意“禅城城管”微信公众号一旦正式开展犬只备案管家仔将第一时间发布消息出门遛狗应做好这七件事面对养犬涉及面广、纠纷量多,不文明养犬行为导致社会矛盾日益突出等问题,《条例》规定犬只外出应当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佩戴犬牌、即时清除犬只粪便等七种行为规范:携带已免疫证明或者为犬只佩戴相应犬牌;用长度两米以下的犬绳牵领并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等防护器具,或者装入笼内;有效制止犬只攻击行为;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携带犬只;在人多拥挤场合和电梯内应当怀抱犬只或者收紧犬绳,贴身携带犬只;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条例》确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的七类场所以及其他禁入区域(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或者开设专门的犬只服务区域除外):机关、医院、学校、老年活动场所、幼儿园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体育馆、健身馆、影剧院、歌舞厅、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社区、住宅小区的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所等公共活动区域;餐饮场所、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汽车、地铁、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候机室、候船室,但是出租汽车驾驶员同意的除外;风景区、历史名园、名胜古迹园、纪念性公园和动物园;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需要划定的其他公共场所。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扶助犬,可以进入前款所列区域。不文明养犬将面临罚款为规范养犬行为,《条例》创设养犬备案制度,规定本市施行犬只备案制度,要求养犬人将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狂犬病免疫证明等信息报送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备案。对本市依法饲养的犬只,实行狂犬病疫苗免费免疫。此外,《条例》对违反养犬行为规范的各类不文明养犬行为创设了相应处罚措施,譬如:未申请补发犬只备案证明、犬牌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三个工作日内申请办理补办手续;逾期不改正的,处每只五百元罚款。未对烈性犬和三年内有伤人行为记录的犬只实行圈养或者拴养的,或者违反规定携犬外出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每只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二千元罚款。养犬人虐待所饲养犬只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罚款。充分利用两个月“过渡期”进行普法宣传《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两个月的“过渡期”,市城管执法局将利用这两个月时间做好普法宣传工作和犬只备案相关准备工作,在此期间没有进行备案的均不属违法。市城管执法局呼吁市民关注市、区城管执法局微信公众号,正式开展犬只备案将对外统一发布。以下是《佛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