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11月24日,滕州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被告人刘某坦、王某龙等人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庭审。被告人刘某坦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三千元。被告人王某龙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采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对被告人刘某坦、王某龙追缴非法采矿违法所得160万元。龙某文等其余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六年到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有其他罪行的被告人亦分别被判处刑罚。同时,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作出判决,被告人刘某坦、王某龙等人对破坏的基本农田共同承担土地复垦义务或共同支付土地复垦费用321.06万元。该案采取七人合议庭方式进行审理,合议庭由滕州市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张昭祥担任审判长,与2名审判员及4名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人刘某坦拉拢被告人王某龙承接枣庄市市中区税郭镇税郭市场开发改造工程,被告人王某龙为攫取非法利益,指派被告人王某、王某宝、龙某、赵某兴、王某明等人参与,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行推进市场改造,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刘某坦、王某龙为首的恶势力组织。该恶势力组织成员相对固定,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为非作恶,欺压群众,多次有组织、有预谋地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同时符合犯罪集团法定条件,系以被告人刘某坦、王某龙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庭审中,合议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指控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违法所得以及涉案财物等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充分听取了公诉人、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充分保障了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坦、王某龙系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龙某文、王某、王某宝、邱某、龙某、赵某兴、王某明、张某龙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滕州市人民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供稿:刑庭编辑:王冬梅、李陶审核:颜景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