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一、党领导合作社的百年历程演进(一)1921—1949年:合作经济萌芽期1.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合作社建设中国共产党成立伊始就将发展合作社作为工农群众革命运动的重要组成,以及支持改善工农群众生活、抵制剥削压迫的重要手段。1922年7月,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议决案》的《附加议决案》就明确规定,“工人消费合作社是工人利益自卫的组织,共产党需注意和活动此组织。”这是中国共产党最早的关于合作社的文件。根据该文件精神,同年9月,安源党组织为保护和谋求工人利益,在“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内组建并扩充了安源路矿工人消费合作社。这是我党领导下的第一批合作社之一。在1924年国共第一次合作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作运动成为农民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1925年11月,中国共产党发表的《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中提到,“各级农民协会要在农村中办消费合作社。”在一系列决议、倡议号召下,广东、湖南、湖北、江西等省农民代表大会都通过了发展合作社的决议。1927年3月,毛泽东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将合作社运动列为湖南农民运动的十四件大事之一,并指出,“合作社,特别是消费、贩卖、信用三种合作社,确是农民所需要的……假如有适当的指导,合作社运动可以随农会的发展而发展到各地。”同年6月,中共中央农民部制定了《关于协作社之决议草案》,其中全面阐述了办合作社的原则。2.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合作社的建设1927年蒋介石发动“四一二”反革命政变后,中国共产党的工作重心由城市转入农村。为解决农村劳动力与工具短缺而带来的粮食极度匮乏等问题,中国共产党号召农民组织起来建立合作社,并设立了专门领导管理合作社工作的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此时的合作社已经成为根据地重要的经济组织。1930年2月,中共闽西特委发布《合作社讲授大纲》,这是中国共产党第一份向农民群众系统讲述合作社的宣传材料。其中,详细阐述了合作社的作用、原则、组织系统、合作社社员、红利分配以及合作社与政府的关系等问题。为进一步推动苏区农村合作事业的发展,1932—1933年,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相继发布了《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合作社工作纲要》和《发展合作社大纲》3个文件。主张在个体经济基础上,自愿组建劳动互助社、耕田队、消费合作社和犁牛合作社等。这些合作社在打破国民党当局的经济封锁、减轻商业资本的盘剥、改善人民的生活、保障民用军需等方面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3.抗日战争期间的农村合作社建设在抗日战争时期,为解决根据地的经济困难,中国共产党和抗日政府大力支持在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山东及华中、华南等抗日根据地开展合作社运动。1939年10月,陕甘宁边区政府召开边区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合作社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1941年,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在总结几年来合作社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制定颁布了《晋察冀边区合作社法草案》,该草案是抗日根据地首次颁布的一部比较完整的合作社法规。1943年11月,毛泽东在陕甘宁边区招待模范英雄大会上作题为“组织起来”的讲话,对抗日根据地的合作社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表示,“把群众组织起来,这是一种方针,而在经济上组织群众的最基本形式就是合作社。”1944年6月,边区政府召开合作社联席会议,会上总结了合作社发展经验,进一步明确“民办公助”的基本方针、合作社为群众服务的基本方向。并且,为巩固和扩大抗日统一战线,会上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合作社联席会议决议》强调:“合作社……是在私有财产的基础上各阶层人民大众联合经营的经济的文化的卫生的公益事业组织。”在这一阶段,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合作社在陕甘宁、晋察冀、晋冀鲁豫等抗日根据地都取得了长足发展。仅根据晋察冀等抗日根据地的统计,1938年全区有14个合作社,1940年增长到5056个,而到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时,合作社已发展到7401个,社员112.8万人,股金1.38亿银元。4.解放战争时期的合作社建设在解放战争时期,农村合作社在解放区特别是在东北、华北地区发展尤为迅猛,此时的合作社发展实践是对新民主主义经济制度的一种探索。而且这一阶段,除生产、消费等类型的合作社外,大力发展供销合作社是这一时期合作社的重要特征。其中,1948年9月颁布的《关于东北经济构成及经济建设基本方针的提纲》强调,“如果没有广大的供销合作社作为桥梁和纽带,把小生产者与国营经济结合起来,无产阶级领导的国家就无法在经济中对千千万万的散漫的小生产者实行有力的领导,就不能顺利地进行新民主主义的国民经济的建设。”同年12月,中共中央东北局决定,“除了农业生产中的互助组织外,还必须在农村普遍地自上而下地建设供销合作社。”到1949年底,东北全区除成立大区总社外,建立了省市社14个、县市社175个、基层社8319个,社员528.7万人。到了1949年,合作社更是得到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中通过的《共同纲领》的正名:“合作社经济为半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为整个人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政府应扶助其发展,并给以优待。”(二)1950—1978年:合作经济发展在探索中经历曲折从1950年冬季开始,一场空前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在新解放区有领导、有步骤、分阶段地展开。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下,到1952年冬,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和台湾地区外,全国土地改革基本完成。3亿多无地、少地农民(包括新老解放区在内)无偿获得7亿亩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然而,分散、落后、自给半自给的小农经济仍然是当时中国农业的基本形态。在这一客观情境下,受前苏联农业集体化实践的影响,1953年中共中央宣传部制发的《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学习和宣传提纲》指出,要以集体经营、集体所有替代土改后确定的小农经营、小农土地所有制,农业合作化运动在20世纪50年代逐步推开并迅速实现了既定目标。1.从互助组到初级社1951年春,中央政务院发布《关于1951年农林生产的决定》,其中要求各地要加强对互助合作运动的领导,加强发展和巩固互助组,以期“达到进一步提高生产的目的。”同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该决议指出,农村互助合作的组织形式包括:简单的劳动互助(临时性和季节性)、常年的互助组(高级形式)、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随着土地改革的全面推进,在全国形式多样的互助合作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据统计,至1952年底,已有4542万户农民参加了共802.4万个互助组;成立了3644个农业生产合作社,参加农户59万户,平均每个合作社162户。1953年,随着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实施,党中央开始推进在条件比较成熟的地区,有领导、有重点地发展以土地入股为特点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由此,全国农村合作化运动进入以发展合作社为主的轨道。特别是随着1953年11月统购统销政策颁布以及同年12月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上通过《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全国很快又掀起了一个大办农业社的热潮,原本临时性或常年性的互助组转为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到1954年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49.7万个。2.从初级社到高级社过渡的完成1955年7月31日,毛泽东在省、市、自治区党委书记会议上作了“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报告,预言“农村中不久将出现一个全国性的社会主义改造的高潮,这是不可避免的”。同年10月,中共中央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第七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扩大)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决议》,具体规划了合作化运动进展的规模和速度;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进一步用法律形式肯定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的集体性质和逐步联合发展的道路。一时间,全国农村掀起了以发展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社为中心内容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第一次高潮。到1955年底,全国初级社的数量由年中的65万个增加到190.5万个(其中1.7万个高级社),入社农户已占全国农户总数的63.3%。1956年1月,毛泽东亲自编撰的《中国农村的社会主义高潮》一书正式出版,该书宣扬了高级社的优越性,提倡合作社的规模越大越好。紧接着,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制定的《一九五六年到一九六七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和一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的指导下,全国农村掀起了以发展高级社为中心内容的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高潮。到1956年底,全国农业生产合作社共达75.6万个,入社农户达11783万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6.3%。其中,高级社54万个,入户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87.8%,到1957年进一步达96%,初级社只有1.3%。原本计划用15年左右才能完成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在短短4年间就完成了。3.从农业生产合作社到人民公社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北戴河扩大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定推行人民公社化运动,撤乡、镇并大社,以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行使乡、镇政权职权,原来的农业生产合作社则改成生产大队。同年底,全国原有的74万家农业社迅速改组成2.6万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户,占总农户的99%以上,全国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至此,人民公社成为新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集资源调配、核算单位、分配制度等于一身。到1962年基本形成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经营体制。这样,农业生产合作组织逐渐演变成为一种与合作经济完全背离的高度集体化经济体制,并一直延续到20世纪80年代初。(三)1978年至今:新型合作经济走上正轨并蓬勃发展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一九八四年农村工作的通知》废除人民公社体制,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成为中国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体制,并于1993年写进农业法和宪法。这一制度改革为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提高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种小农生产的经营方式,其固有的缺陷十分明显。以家庭作为基本的生产单位,户均规模小,土地细碎化严重,农民抗风险能力弱。尤其是在农副产品市场化改革过程中,单个农户与市场之间缺乏有效的连接机制。也正因此,几乎在“分”的同时,“合”的过程又自发地开始了。1.农民自发发展阶段(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中期)为应对分散经营的先天缺陷,20世纪80年代中期,随着农村专业户的涌现,一批根植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提供技术、信息服务为主,具有合作制萌芽性质的合作组织自发地出现了。为与刚刚解体的人民公社相区别,当时这类合作组织名称大多叫专业技术协会、专业技术研究会等。198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及发展专业合作的问题,是对农民探索的肯定。此后,伴随着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农民有了进入市场的客观要求,一批专业协会开始为成员提供仓储、运销等服务。在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有了较大发展的前提下,1993年中央11号文件提到:“农村各类民办的专业技术协会(研究会),是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一支新生力量。”这进一步肯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组织。2.政府引导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至2006年)从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的农产品由过去长期短缺转变为总量基本平衡、丰年有余。部分农产品出现结构性过剩,农产品卖难和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等问题随之出现。为解决这一问题,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引导农民自愿建立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2004年,浙江省通过了国内第一部有关合作社的省级地方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这对国家立法起到了重要参考作用。2006年1月,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在全省农村工作会议上首次提出:积极探索建立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的农村新型合作体系。两个月后,浙江瑞安农村合作协会宣告成立,并得到时任浙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的充分肯定。2004—2006年,连续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表示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3.依法规范发展阶段(2007—2011)2006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并于2007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至此,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了法人资格,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围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还相继出台了一些配套法规与政策。比如,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财政部下发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农业部也审议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除此之外,2007—2011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均给予了关注。在这一阶段,中国农民合作社的数量呈现“井喷之势”。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依法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超过52.2万家,实有成员4100万户。4.组织多元发展与质量提升阶段(2012年至今)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关注农村合作事业以及农民合作社的发展,对此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其中,2018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了要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赋予双层经营体制新的内涵,不断提高农业经营效率。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也持续改进农民合作社法律法规与支持政策。多个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合作社发展。其中,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使用“农民合作社”概念,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开展农民合作社规范提升行动。2017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还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8年7月1日起实施),其中新增了“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等内容,为农民合作社发展提供了更好的制度环境。二、合作社发展的基本经验与启示(一)合作社发展应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百年发展历程充分证明,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是发展农村合作经济的根本保证,只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才能够确保农村合作事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立场不动摇。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是中国共产党的最高价值取向。而合作社作为弱势群体自愿自治的组织,其初衷就是为改善成员的弱势地位。可以说,中国共产党的宗旨与合作社的初衷高度契合。因此,无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党都始终高度重视农村合作组织,并将其视为改善百姓生活,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途径。同时,无论形势怎样变化,合作社都是党的重要的政治经济基础,发展合作社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二)合作社发展应始终坚持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基本经营制度农民的组织化能有效地化解农民在独立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或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划算的问题。但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农民的组织化不是也不能排斥农业家庭承包经营,没有农业的家庭承包经营,小农间的互助联合也就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二者是孪生体,相辅相成,互促共进。家庭独立经营基础上的合作,既可以保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优势,又可以最大程度降低农业产出的不确定性,明显降低分散农户的市场交易成本,同时,小农户还可以从合作中获得规模经济、范围经济以及在与垄断力量的抗衡中获益。(三)合作社发展应始终坚持农民自愿这一基本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以及农民的主体地位,是农村合作经济以及农民合作社顺利发展的重要前提。历史从正反面证明,只有尊重农民的意愿,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坚持合作组织“姓农属农为农”的属性,以及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基本原则,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才能顺利发展。(四)农村合作经济发展应始终坚持因地制宜这一基本方针自改革开放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不同的地区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表现出鲜明的地方特色和与时俱进的特征,我国农民合作社的发展走出了一条与西方国家不同的道路,呈现多姿多彩的合作社实践形态。今后发展农民合作社,也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在组织形式、成员结构、产业类型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符合发展需要,反映农民诉求的合作社发展模式。坚持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规定的前提下,不搞一刀切,不完全照搬西方经典合作社理论和原则来套用、看待、要求中国的农民合作社。(五)合作社发展应始终坚持市场与政府有效配合这一基本路径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是合作经济组织顺利发展的保证。政府应该给予必要的扶持,但并不是深度介入,更不是直接地干预和主导。要坚持“引导不领导,扶持不干预”的基本原则,减少政府不必要的行政干预,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这也是我党在合作经济发展百年历程中汲取的经验教训。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2021年第7期相关阅读:卷首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