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产财税学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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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2020土地增值税清算全流程操作技巧及纳税实务

1、参会学员可享房地产企业管理教育网会员积分赠送服务:税法查询、纳税辅导、在线专家答疑、远程教育、网上信息检索、QQ论坛交流。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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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李利威主讲:​2020房地产企业股权涉税演练与开发经营周期资本 税务规划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老板,董事长、总经理与中高层管理人员、财务总监、成本总监、投资总监、财务经理、会计经理、税务经理、资金经理、财务部、审计部等部门相关人员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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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房地产建筑业17个特殊业务会计与税务处理实务精解专题班

蔡少优:国家税务总局师资库名师成员之一,厦门大学经济学院、法学院、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上海财经大学常年聘任培训师/客座教授,现任福建省税务学校副校长;中国注册会计师、中国注册税务师、福建省优秀教师。
202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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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利威教授主讲:2020房地产企业全生命开发经营周期资本税务规划实战

各房地产开发公司主管财税的总经理、财税总监、财务经理、财会人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和企业纳税经办人员。
2020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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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文件汇集(1994-20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2020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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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7〕645号(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

你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而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川地税发〔2007〕7号)收悉,批复如下: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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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9年7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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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一、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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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

从实际执行情况来看,现行土地增值税税制要素基本合理,征管制度比较健全,宜保持现行税制框架和税负水平总体不变,将《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要求的个别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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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57 号(重组土地增值税)

二、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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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43号(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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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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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营改增土增)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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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公告2016年第81号(房地产土增清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企业所得税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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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6〕309号(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中增加“代收费用”栏次。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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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7〕513号(加油站土增收入确认)

你局《关于纳税人转让加油站房地产有关土地增值税计税收入确认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17〕3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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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8〕119号(关于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税收政策)

(二)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捐赠武汉军运会的资金、物资支出,在计算企业和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现行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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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139号(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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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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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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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1〕415号(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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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3〕101号(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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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4〕52号(促进公共租赁住房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对公共租赁住房免征房产税。对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公共租赁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应单独核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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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5]5号(重组土地增值税)

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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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41号(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按照壮大集体经济的原则留足集体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对以非现金形式取得的土地增值收益应加强管理,并及时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公示。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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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10〕53号(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

各地要在6月底前将本地区的清算工作计划(包括本地区组织企业进行清算的具体措施和年内完成的目标等内容,具体数据见附表)和重点清算项目名单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就各地对重点项目的清算情况进行抽查。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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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6〕187号(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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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24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精神,促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和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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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8〕137号(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

为适当减轻个人住房交易的税收负担,支持居民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房地产交易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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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2009〕91号(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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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387号(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

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3号)收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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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10〕347号(转让地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对转让码头泊位、机场跑道等基础设施性质的建筑物行为,应当征收土地增值税。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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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141号(土增普通标准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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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141号(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

“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可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制定的“普通住房标准”的范围内从严掌握。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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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6〕21号(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

在本文件发布之日前已向房地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并经税务机关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原来确定的普通标准住宅的标准审核确定,免征土地增值税的普通标准住宅,不做追溯调整。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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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办发〔2005〕26号(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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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4〕938号(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

一、取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对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定期进行纳税申报须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规定。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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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3〕922号(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

你局《关于武汉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缴纳土地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鄂地税发[2003]6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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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2〕512号(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时附送专项审计报告)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清算土地增值税款时附送专项审计报告的批复
202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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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5〕61号(房地产价格评估)

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条例》和《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应纳税房地产的评估结果进行严格审核及确认,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评估结果不予采用。
202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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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字〔1995〕48号(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202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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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6〕4号(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

三、各级税务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要共同做好土地使用权的产权管理与土地增值税征管的衔接工作。
202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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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6〕48号(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五、凡转让房地产的纳税人,按照土地增值税的有关规定,需要根据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税的,可委托经省以上房地产管理部门确认评估资格并报税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受理有关转让房地产的评估业务。
202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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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1999〕112号(广西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传递最新税务政策知识,经典税务筹划实操案例分享!
202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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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0]6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202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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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纳税人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采购或委托装修公司购买的家用电器、家具所发生的支出,也不包括与房地产连接在一起、但可以拆除且拆除后无实质性损害的物品所发生的支出。
202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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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发〔1995〕110号(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

1.纳税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7日那日,到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向税务机关提交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转让、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及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202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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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函〔2016〕309号(修订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二)》和《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五)》中增加“代收费用”栏次。
202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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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发〔1995〕90号(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五、上述报表印制下发后,依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适用涉外税收征管需要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002号)的规定印发的《土地增值税申报表》即行废止。
2020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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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计税毛利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一条同时废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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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本细则第七条(一)、(二)、(三)、(五)、(六)项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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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020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