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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使用管理的通告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各经营使用燃气单位,居民用户:为加强燃气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标准要求,现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使用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燃气用户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提高燃气安全意识,掌握燃气安全知识,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并遵守相关规定(一)燃气用户应当购买使用合法经营单位提供的瓶装燃气,留存购气凭据。严禁从非合法渠道购买,不得超量储存燃气(液体)。(二)燃气用户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燃烧器具及配件产品,燃气灶具应当带熄火保护装置,严禁使用不合格燃具。(三)燃气使用过程中,应当有人监护,防止汤水溢出扑灭火焰或干烧造成事故。用气完毕后,管道燃气用户应当关闭燃气灶前阀和燃烧器具阀门,瓶装气用户应当关闭钢瓶角阀和燃烧器具阀门。(四)经常检查室内燃气设施是否完好,定期使用肥皂液、报警器检查是否存在燃气泄漏,严禁使用明火试验检漏。发现室内燃气泄漏时,应当首先关闭燃气表前阀门或者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及燃烧器具阀门,然后打开门窗通风,禁止开关电器,之后到室外拨打电话报警并报告燃气供应单位。(五)及时检测、更换达到标准使用年限的燃气设施。燃气表、自闭阀、紧急切断阀标准使用年限为10年;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燃气灶、热水器、采暖炉、波纹软管标准使用年限为8年;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自使用之日起第4年检验1次,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探头标准使用年限商业用为3年,民用为5年。(六)严禁在户内使用直排式燃具(无排烟筒),严禁在燃气灶上加装节能、聚能环等,严禁改变燃气用途行为或将燃气接到不符合标准规范燃具上使用的行为。(七)严禁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混用,严禁在同一室内使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或其他2种以上气体(含2种),应当一灶一瓶。(八)餐饮、烧烤等经营场所使用燃气过程中应当打开门窗保持通风状态。(九)非居民用户应当建立并落实燃气设施管理及燃气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操作规程和管理台账等。定期检查燃气设施,及时整改安全隐患。要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十)非居民用户要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确保发生事故时做到处置及时、应对得当、措施有力、信息畅通。(十一)房屋出租、出借的,房屋产权人应当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告知燃气及燃烧器具的安全使用要求,并对燃气设施承担维护、更新责任,不得向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提供超过使用年限的燃烧器具等设施。租房人、临时居住人员应按照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和管理、维护燃气设施。(十二)淘汰燃气胶管,燃具连接软管应全部使用金属波纹管,长度不应超过2米,不得有接口,不得穿墙(门、窗、地面、顶棚),软管两端应当使用螺母固定,由经营服务单位技术人员进行更换,并承担保质和维护。(十三)餐饮、KTV等经营场所用气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道畅通,不得占用、堵塞、封闭;严禁在外墙门窗上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和广告牌等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严禁违规用火、用电、用气、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严禁违规使用易燃可燃材料夹芯彩钢板;严禁电动自行车在门厅、楼梯间、走道、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内公共区域违规停放充电。(十四)餐饮、KTV等经营场所用气单位的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区域分隔。(十五)高层建筑内,不应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钢瓶应避免受到日光直射或火源热源的直接辐射作用,与灶具的间距不应小于0.5m;充装量不小于50kg的液化石油气容器应设置在所服务建筑外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并应采取防火措施。(十六)KTV等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地下建筑内的,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十七)所有人员密集场所均须按规定设置逃生通道,其中二层建筑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高标准,至少设有一个以上可用于逃生的通道或窗口,并配备配套用品,确保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及时有效疏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