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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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税务开通12366跨境服务咨询专线

为进一步深化跨境税收服务,更好服务高质量“引进来”和高水平“走出去”。8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开通12366跨境服务咨询专线,加强跨境经营高频疑难涉税问题的收集整理,不断完善跨境纳税人疑难问题解答,拓宽民营企业解疑释惑渠道。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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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布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2023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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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为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决定在山西省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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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办理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汇算的主要内容2022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税率表见附件1),计算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2022年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已预缴税额汇算不涉及纳税人的财产租赁等分类所得,以及按规定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纳税的所得。二、无需办理汇算的情形纳税人在2022年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一)汇算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12万元的;(二)汇算需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应纳税额一致的;(四)符合汇算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三、需要办理汇算的情形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需办理汇算:(一)已预缴税额大于汇算应纳税额且申请退税的;(二)2022年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超过12万元且汇算需要补税金额超过400元的。因适用所得项目错误或者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造成2022年少申报或者未申报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应当依法据实办理汇算。四、可享受的税前扣除下列在2022年发生的税前扣除,纳税人可在汇算期间填报或补充扣除:(一)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二)符合条件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三)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四)符合条件的个人养老金扣除。同时取得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可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申报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但不得重复申报减除。五、办理时间2022年度汇算办理时间为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在3月1日前离境的,可以在离境前办理。六、办理方式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一)自行办理。(二)通过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其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代为办理。纳税人提出代办要求的,单位应当代为办理,或者培训、辅导纳税人完成汇算申报和退(补)税。由单位代为办理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4月30日前与单位以书面或者电子等方式进行确认,补充提供2022年在本单位以外取得的综合所得收入、相关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所提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未与单位确认请其代为办理的,单位不得代办。(三)委托受托人(含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办理,纳税人需与受托人签订授权书。单位或受托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后,应当及时将办理情况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发现汇算申报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要求单位或受托人更正申报,也可自行更正申报。七、办理渠道为便利纳税人,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提供高效、快捷的网络办税渠道。纳税人可优先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
2023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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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二是明确纳税人书立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纳税期限。充分考虑产权转移行为多为偶发性业务,按次征收对纳税人更为便利,同时针对经常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房地产开发等行业,可实行按季计征。
2022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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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四)

往期回顾•图解|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汇算清缴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图解|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图解|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二)•图解|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三)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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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三)

往期回顾•图解|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汇算清缴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图解|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图解|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二)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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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二)

往期回顾•图解|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汇算清缴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图解|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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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汇算清缴政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一)

往期回顾图解|企业所得税2021年度汇算清缴政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2022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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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明确!9月1日起执行

三、外国银行分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改制为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改制后的外商独资银行(或其分行)承受原外国银行分行的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202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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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发布

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202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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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二十六)加强征管能力建设。坚持更高标准、更高要求,着力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税务执法队伍,加大税务领军人才和各层次骨干人才培养力度。高质量建设和应用学习兴税平台,促进学习日常化、工作学习化。
2021年3月25日
自由知乎 自由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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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特殊产业和群体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对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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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全文发布!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契税涉税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机制。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与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有关的信息,协助税务机关加强契税征收管理。
202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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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支持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租金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晋税发〔2020〕18号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2020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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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个人所得税减征政策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孤老人员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没有配偶或丧偶、且无法定赡养和抚养义务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抚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抚养能力的个人。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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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所称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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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

(一)《购进自用货物退税申报表》。该表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24号)发布。填写该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科技开发、科学研究、教学设备”。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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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3月20日起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一、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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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发文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

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现就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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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来了!税务总局明确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管事项

六、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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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管事项明确了!

适用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相应栏次;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本期减(免)税额明细表》相应栏次。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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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雨 |山西省人民政府出台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__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2020年2月6日山西省应对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中小微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微企业保经营、渡难关,现提出以下扶持措施:_一、支持对象全省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二、支持措施(一)确保中小微企业信贷总额不下降。疫情期间,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的到期贷款,不得抽贷、断贷、压贷,要及时办理展期或无还本续贷,期限不低于3个月。扩大中小微企业贷款覆盖面,提高中小微企业首贷率,提高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款占比。(二)省属金融机构(省农信社、晋商银行)将2020年2月和3月对中小微企业的存量贷款利息超出成本以上部分返还给贷款企业。鼓励省内其他各类金融机构依据各自情况采取让利措施。(三)2020年,省内各类金融机构对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10%;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娱乐和旅游等行业的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利率,同比下降幅度不低于20%。(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免收2020年2月、3月房租。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属地政府也可采取适当方式给予补贴。(五)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国家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再次下调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统一按现行税额标准的90%调整。(六)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由企业申请,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七)对参保的全省中小微企业2020年1—3月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全部实行缓缴,缓缴期限为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八)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标准和年度平均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九)进一步加大各级政府和大型国有企业清欠中小微企业账款力度,严防形成新的拖欠。(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域内中小微企业的帮扶力度,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了解掌握企业复工复产后的困难,及时帮助协调解决问题。相关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服务温馨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温馨提示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的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温馨提示“非接触”办税指引之“电子税务局”篇“非接触”办税指引之“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篇“非接触”办税指引之“社保缴纳”篇告知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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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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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

一、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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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两部门发布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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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人 众志成城,共克时艰!疫情防控税费政策措施汇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四)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享受主体】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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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 | 疫情防控期间,山西省各市税务局办税提示汇集

太原市: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温馨提示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税企同心防控疫情、电子办税共克时艰”倡议书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关于在疫情防控期间各办税服务厅业务办理方式的通知大同市:国家税务总局大同市税务局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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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医保、省财政、省税务三部门:关于优化医疗保障经办服务推动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2020年2月3日感谢您对山西税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让我们共同携手打赢防控疫情攻坚战,恭祝您及家人健康平安!来源:山西省医疗保障局点赞是一种动力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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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接触”办税指引之“社保缴纳”篇

1.机关事业单位登录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或山西省电子税务局办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申报缴费。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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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接触”办税指引之“电子税务局”篇

2.您可通过关注“山西税务”(微信号:sxswtax)微信公众号,选择“微服务-电子税务局”办理小规模纳税申报,税款缴款、发票领用、发票代开、消息提醒、通知通告等业务(目前仅有法人登录入口)。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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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接触”办税指引之“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篇

疫情防控期间非接触办税指引之“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篇
2020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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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的纳税人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温馨提示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76号)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文件依据▶《财政部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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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发文明确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

无明确受赠人的捐赠进口物资,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中国宋庆龄基金会或中国癌症基金会作为受赠人接收。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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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温馨提示

(二)前往办税服务厅窗口、车辆购置税自助办税终端办理业务时,一律采用预约办理的方式,请您提前与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拨打电话预约办税,尽量减少排队等候时间。
2020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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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防范新型冠状病毒的办税服务温馨提示

您如有特殊业务必须要到大厅现场办理的,可通过各地税务机关提供的电话、微信等预约办税渠道提前预约,各实体大厅联系电话可登陆山西省税务局官网“办税地图”栏目查询。
2020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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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上线的通告

二、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功能2020年1月1日仅在手机APP端上线,暂时先开放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四项综合所得的查询及异议申诉功能。
2020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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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二)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在分类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
2020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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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提示“登记信息异常”如何处理?

错误提示:登记信息异常报错原因有两种,处理方法分别如下:
2019年12月20日
其他

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提示“医保编号重复,请前往税务大厅自行申报”如何处理?

错误提示:医保编号重复,请前往税务大厅自行申报报错原因如下,处理方法如下:
2019年12月19日
其他

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提示“不存在补缴信息”如何处理?

错误提示:不存在补缴信息报错原因如下,处理方法如下:
2019年12月18日
其他

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提示“请选择特殊人群,或再次核实人员类型”如何处理?

错误提示:请选择特殊人群,或再次核实人员类型报错原因如下,处理方法如下:
2019年12月17日
其他

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提示“用户重复申报”如何处理?

错误提示:用户重复申报报错原因有两种,处理方法分别如下:
2019年12月16日
其他

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提示“无登记的参保信息”如何处理?

错误提示:无登记的参保信息报错原因有三种,处理方法分别如下:
2019年12月13日
其他

缴费人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后如何开具缴费证明?

第四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证明开具如何查询缴费记录?缴费成功后如何开具证明?近期,许多缴费人给小编留言咨询这些问题今天,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如何通过自然人网厅开具缴费证明~城乡居民通过各种渠道完成缴费后,可通过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网厅自行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操作步骤如下:1.城乡居民缴费成功后登陆山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网厅,如图:温馨提示:若没有账号,请先注册后再登录打印。2.进入【我要查询】——【开具社保缴费证明】,如图:3.进入操作界面后选择费款所属期(如查询2019年预交2020年城乡医保,应选择“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查询出结果后,点击【缴费证明申请】。系统将制作缴费证明,制作成功后下载打印。温馨提示:由于社保费缴费信息在税务部门、国库部门和商业银行之间传递需要一定的时间,缴费证明的开具时间一般为缴费成功五个工作日后。怎么样,是不是很简单呢?这时候,就有缴费人问了通过银行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银行开具的收款凭证可以作为缴费证明吗?小编的回答是当然可以啦!加盖税收业务专用章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商业银行加盖收讫专用章的收款凭证均可作为城乡两险缴费证明~具体操作也可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往期推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截止到什么时候?✪除微信缴费以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渠道还有哪些?✪如何通过微信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戳这里告诉您答案~✪@缴费人:如何通过微信缴纳两险?这份操作手册你需要了解~点赞是一种动力
201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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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截止到什么时候?

第三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截止期最近,小编收到很多纳税人的咨询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截止到什么时候?今天,让我们来共同了解一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截止期YILIAO
2019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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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微信缴费以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渠道还有哪些?

第二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缴费渠道上期我们介绍了如何通过微信缴费那么,除了微信缴费渠道缴费人还可以通过什么渠道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呢?今天小编将继续带大家学习~城乡居民参保人员还可以选择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办理缴费:01集中代收
2019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