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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的公告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乡镇: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建筑垃圾清运、处置管理,遏止建筑垃圾无序倾倒现象,改善广大群众生产生活环境,着力塑造文明、和谐、优美的城乡形象,现将我县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筑垃圾处置作为各施工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置条件,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林周县住建局关于建筑垃圾处置整改实施方案》执行,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清运和处置管理。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混合投放,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建筑垃圾及时整理并存放在县城指定临时倾倒点,南部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位于林周县垃圾填埋场以西100米处,北部建筑垃圾临时存放点位于旁多乡生活垃圾压缩站以南100米处,县城管局负责建筑垃圾协调工作人员联系电话:18089905002,物业公司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人员联系电话:13298987199。三、各乡镇对辖区内所有单位、小区、建筑工地、围挡空地、河渠内外等存在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乱堆乱倒和清运不及时等现象进行全面排查清理,装修垃圾、项目工地建筑垃圾统一转运至我县建筑垃圾暂存点自行清运需进行报备收取押金,清运完成后凭影像照片和建筑垃圾填埋场提供的盖章收据退还押金,以此解决因清运方式和清运途径不清楚而无法处置建筑垃圾的问题。四、各乡镇应加大巡查监管力度,建立村民和住户装修报审和告知机制,对国道、省道、乡道沿线存在的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乱堆乱倒和清运不及时等现象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从建筑垃圾堆放的源头开始监督,对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方式、运输方式、流向等进行报备和报审,至装修结束后建筑垃圾的流向做好登记和现场确认。五、对违反本公告要求,未运送至政府指定地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三)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六、如发现存在建筑垃圾处置不合规或其它违规行为,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对妨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各单位、各乡镇应当自觉遵守规定,积极监督。举报电话:0891-6129038特此公告。林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