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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释之话商麻·案例-3 最高院:风向变了,公司未经股东会决议 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无效, 但仍需承担过错责任

近两年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开始是,针对银行等专业金融机构加重了审查义务,未审查公司担保是否履行内部决策程序的,担保对公司不生效力。后来,范围逐渐扩大,并发展出如下裁判规则: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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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以借贷为常业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还查明:高金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项目投资(不含专项审批)、财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
2018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