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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开发区法院审理的《盐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0年第3期刊载。2015年以来,盐城法院1篇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确定为指导性案例,8篇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采用,20篇案例被《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采用,采用数位居全省前列。此外,82篇案例被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年度案例》录用,14篇案例被《中国审判案例要览》录用。盐城中院连续四年被省法院评为“案例编报工作先进集体”。盐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诉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案【裁判摘要】在供水合同关系中,供水方自来水公司承担的安装、更换、维修水表以及供水等义务时一种公共服务。用水方系被动接受水表和计量结果。水表更换前后,在用水方生产量基本不变且无管道跑水故障的情况下,水表显示用于生产的用水量却大幅度增加,有悖常理。由此引发的争议,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证据原则和日常经验法则,对案件事实做出综合判断并公平合理的确定计算方法和损失数额。原告:盐城市天孜食品有限公司。被告:盐城市自来水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