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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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给未成年子女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设立遗嘱是法律赋予公民按照自身自由意志来实现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但是如果遗嘱中没有为未成年子女提供相应的遗产份额,那么遗嘱效力该如何认定呢?近日,即墨法院段泊岚法庭审理了一起遗嘱继承纠纷案件,让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来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吧。案情回顾王某和李某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二人婚后育有一女王小甲。后王某与李某协议离婚,王小甲由母亲李某抚养。两年后,王某与张某再婚,婚后育有一子王小乙。2023年,王某因病去世,去世前立有自书遗嘱一份,载明其个人拥有的全部财产均由儿子王小乙一人继承。王某在该份遗嘱立遗嘱人落款处签署了姓名,另有两位案外人作为见证人,签署了各自的姓名并捺印。王某去世时,女儿王小甲系没有任何收入来源的未成年人。女儿王小甲认为其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遗嘱人王某在遗嘱中没有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将王小乙等其他继承人诉至即墨区法院,请求确认涉案遗嘱无效。王小乙、张某共同辩称,涉案遗嘱系王某的自书遗嘱,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且王某由其母亲抚养,不满足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二:一为王某自书遗嘱是否合法有效;二为涉案未成年子女王甲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本案中,涉案遗嘱的全部内容均为遗嘱人王某亲笔书写,且署有其亲笔签名,亦标明立遗嘱的时间,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中明确载明王某订立遗嘱期间神智清醒,且未受到任何欺诈胁迫,可以认定涉案遗嘱内容确为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继承开始时王小甲虽由母亲李某抚养,但李某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另一方面王小甲年龄尚幼,系没有收入来源的未成年人,且无法依靠自身劳动获得经济保障。结合现实情况,应认定王甲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条件,遗嘱人王某理应为女儿王甲保留必要遗产份额。故法院认定王某在设立涉案遗嘱时,没有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王小甲保留必要遗产份额部分的处分无效。综上,法院综合考虑王小甲年龄、抚养人经济情况等因素,依法判决确认涉案遗嘱部分无效,王小甲继承10%遗产份额。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承办法官:徐国强法官说法“必留份制度”是指被继承人立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时,必须依法留给特定继承人、不得自由处分的遗产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继承编的解释(一)》第25条规定,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法官提醒,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可以根据自身意愿设立遗嘱从而分配自己的财产,但遗嘱自由并非完全无限制的自由,应为缺乏劳动能力且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否则遗嘱将部分无效。供稿:高翔宇编辑、制作:韩晅晅审核:邹媛媛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微信号:qdsjmqrmfy新浪微博:@
6月4日 下午 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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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员工工作年限应当如何计算?

目前,很多公司存在交叉持股或同一法定代表人的情形,有的公司相互之间财务混淆、人员混同、注册地相同,无法清楚划分各个公司之间的人员。在这样一种混同的情形之下,一旦发生劳动纠纷,如何认定员工工作年限?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吧!案情回顾姜某自2012年10月入职某渔具公司,并根据公司指示,先后在某渔具公司、某进出口公司、某工业公司工作。姜某的社会保险先后由上述3个公司缴纳。3个公司存在股东交叉、混同用工的情况。姜某在某工业公司工作至2021年12月,于2022年2月以某工业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工资、加班费等原因解除与某工业公司的劳动合同。后姜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欠发工资等,仲裁委员会支持了部分请求。姜某不服,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与某工业公司自2017年7月至2022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某工业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欠发工资等。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工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宋某系某进出口公司的100%持股股东,且宋某曾担任某渔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系某进出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某工业公司的监事。宋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且三公司业务经营存在关联关系。某工业公司、渔具公司与进出口公司存在股东交叉、混同用工,可以认定三公司为关联企业。根据公司安排,姜某先后到上述3个公司工作,于2022年2月与某工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某工业公司系由2017年7月成立的某宋氏公司更名而来,因此,可以认定双方自2017年7月至2022年2月存在劳动关系。因某工业公司拖欠姜某工资,应支付姜某经济补偿。关于经济补偿的年限,因三公司系关联公司,经济补偿年限应从第1个公司工作开始计算,即自2012年10月开始计算至2022年2月。某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承办法官:邵珊珊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时,应将劳动者在其关联企业即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编辑:安睿|制作:韩晅晅审核:邹媛媛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微信号:qdsjmqrmfy新浪微博:@
5月21日 下午 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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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婚前父母出首付购买的房子,婚后加另一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父母总会给孩子最好的东西,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的行为在当下较为普遍,很多父母在子女结婚时倾注毕生积蓄买房,有的甚至是向亲朋好友借款买房。那么,婚前单方父母出首付买的房子,婚后加另一方名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案情回顾2014年,曹某和聂某相识相恋,很快便谈婚论嫁。聂某父母为了让儿子能顺利完婚,先后共出资35万作为房屋首付款为儿子购置一套房产。2014年10月16日,聂某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屋登记在聂某名下。同年10月20日两人登记结婚。11月27日,两人与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同日办理网签,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后一直由聂某及其父母偿还该房屋的银行贷款。因婚前双方了解不够,磨合时间较短,原本婚前感情很好的两人,婚后因家庭琐事不断发生争吵。2019年,曹某起诉至即墨法院,要求与聂某离婚,因两人感情基础尚在,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和好。2020年,曹某再次起诉要求与聂某离婚,并要求将上述房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法官说法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现涉案房屋确系登记在双方名下,即使房产登记上曹某的姓名是聂某婚后加上的,也应视为是聂某对曹某的自愿赠与行为。此情形下,涉案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并不简单地意味着一人一半,而是两个人不分份额地共同所有。本案中,虽然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并不适合平均分割。综合考量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限较短、聂某及其父母对家庭财产贡献度较大以及离婚后曹某需要照顾双方婚生子女等多种因素,法院酌情支持原告、被告在涉案房屋的分割比例上在扣除剩余房屋贷款后按照30%、70%分配。考虑到原告在外地居住,被告在房屋所在地居住,从有利于居住、使用的角度出发,法院判决离婚后涉案房屋归被告所有,剩余房屋贷款由被告继续偿还,由被告给付原告相应份额的房屋折价款。承办法官:张莉编辑、制作:韩晅晅审核:邹媛媛识别二维码,关注我们微信号:qdsjmqrmfy新浪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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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山东即墨 “1165”社会治理下的全国首家社区互联网诉讼服务工作站

4月16日,在弥漫着消毒水味的即墨法院审判庭内,除了带着口罩的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外,旁无一人,一场特殊的线上庭审正在紧张有序地进行。经过庭前调试,两位当事人的高清影音图像按时出现在审判席的电脑屏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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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手套白狼!即墨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口罩诈骗案

疫情期间,举国上下同心抗疫,本案被告人本当尽己所能为国家为社会作出应有贡献,却为盈利无视国家法律,借机发国难财,最终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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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融资行为 应按照借贷关系处理

投资一般参与投资项目的管理,而借贷不参与所借款项的管理经营,并且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收回借款的本金和利息。投资与借贷的区别在于是否参与投资项目实际经营管理或者参与经营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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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借贷若无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或用于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某诉李某、吴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因此,在借贷关系发生时,借贷双方应明确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应让举债夫妻共同签字最为稳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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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公然辱骂法官,罚款20000元!

近日,即墨法院依法对一公然辱骂法官、蔑视司法权威的案外人采取罚款20000元的司法惩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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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墨法院发布《金融审判白皮书》及典型案例

近年来,即墨法院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优化资源配置,创新工作机制,主动服务大局,有效维护了金融安全,保障金融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为即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提供了良好司法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