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看南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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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在阿塞拜疆“拉钦走廊”的临时措施:亚美尼亚是否能将平民通道用作军事用途?
Juris),题目是“国际法院与欧洲人权法院在阿塞拜疆“拉钦走廊”的临时措施:亚美尼亚是否能将平民通道用作军事用途?”(Th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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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2023年第2期摘要翻译
《国际组织》是一份领先的同行评审期刊,涵盖了国际事务的整个领域。《国际组织》的文章提出了可推广的理论,提高了社会科学知识,并/或提供了关于构成国际关系和全球政治的广泛主题的新实证见解。译者:于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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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部条法司司长马新民发表署名文章:新时代中国的国际秩序观
本文原载于《国际问题研究》2024年第1期本图文转载于“中国国际法前沿”微信公众号“法眼看南海”由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徐奇副教授及其团队运营,旨在介绍和分析国际法和南海问题的最新动态和名家学说联系邮箱:xuqi2019@jnu.edu.cn欢迎关注、转发或分享朋友圈,如需转载独家刊文请注明“文章转载自法眼看南海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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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渊、王静 | 西沙“沉船事件”与法国立场的演变
Reynaud)致电印度支那总督说:“安南的权利,虽然在18世纪初就已经存在了,但由于长期的放弃,故很难预判仲裁(的结果)。”可以看出,法国政要、外交部法律顾问对与中国交涉西沙的结局并不抱乐观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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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敏友、倪瑶 | 蓝色合作意蕴中的执法问题—来自中国的思考
Author余敏友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倪瑶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博士研究生2声明Announcement本文原载于《Mari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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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晏瑲等 | 合法还是非法?—海洋执法过程中的管辖权转移
张晏瑲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张旭执业律师孙康杰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辛思蓉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2声明Announ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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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架和海洋公域的悄然争夺
Gümplová德国耶拿大学“全球公域转型与地球生态系统的未来”研究项目组组长译者陈曦笛清华大学国际法学博士生2声明Announcement本文原载于国际法博客(Inter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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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小翼、王志伟 | 《BBNJ协定》下的紧急海洋保护区: 应对国家管辖范围以外海域紧急情况的可行方案?
协定协定为在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实施紧急海洋保护区提供了希望。此外,在气候变化的背景下,针对极端气候事件后的海洋生态系统恢复问题,紧急海洋保护区将有望以更加及时和灵活的方式发挥重要作用。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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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帅、廖浚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的蓝碳保护制度研究
故而从理论上看,海洋资源受到《海洋环境保护法》的重视,意味着该法对蓝碳的关注度随之提高。但客观而言,《海洋环境保护法》透过海洋资源而对蓝碳予以考量仍属于间接途径,且相关规定较为宽泛。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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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振华、刘洪岩 |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述评
新修订的《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与海洋环境保护相关的部门职责,增加海警机构等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明确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海洋环境质量的责任,并明确相关的协作、协商和协调机制。3.3.1体制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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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委员会工作介绍: 与国际法有关的海平面上升问题
Aurescu国际法院法官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授与国际法有关的海平面上升问题研究组共同主席国际法委员会委员尼吕费尔·奥拉尔Niluf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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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平面上升的“人性面”: 保护受影响的人
Affected)。本文谨代表作者立场,不代表平台和译者观点,限于篇幅省略脚注和注释。如需获取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免费下载。概要我今天的任务是向你们谈谈保护受海平面上升影响的人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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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国际法杂志》2023年第1期摘要翻译
《欧洲国际法杂志》围绕国际法问题的理论和实践方法,为探讨国际法的概念、理论以及专题问题的最新分析提供论坛,是系统研究国际法与欧盟及其成员国法律之间关系的期刊。本期目录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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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攀峰:国际商事仲裁中的禁诉令:特殊性及其应对
作者简介傅攀峰,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声明本文原载于《河北法学》2021年第8期,经作者和期刊授权推送。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工程项目“涉外法治建设中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2021GJFSB01);中国社会科学院青年科研启动项目“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既判力问题研究”(2021YQNQD0045)阶段性研究成果。本文仅代表作者立场,不代表平台观点。
202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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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犯罪意图和生态灭绝罪的法律定义
今年6月,一个国际专家小组公布了对生态灭绝罪的法律定义,希望这一罪行最终能够被列入《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罗马规约》),并且被国际刑事法院审理。
2021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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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尔尼奥蒂 | “法律的沉默”:论国际律师在旷日持久冲突中的沉默
“针对这样的人道主义悲剧,一种疲惫感似乎已经在国际律师中蔓延开来,因为他们正在努力理解这场似乎超越了国际法分类的冲突:合法与不合法,事后(ex
2021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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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利亚夫·利布利奇:怎样进行国际法研究:针对初学者的基本指南(第二部分)(张建英译 邓添榕校)
上有一个非常活跃的国际法学者社区(尽管这可能会让你质疑该领域的整体理智,但无论如何试试)。国际法律机构和组织也维护活跃的Twitter介绍,各国也是如此。
2021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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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之国、钱江涛: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涉及的国际法原则和问题
作者简介高之国,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国际海洋法法庭原法官。钱江涛,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声明本文原载于《中国海洋法学会2020年学术年会论文集》第621-631页,经作者授权,观点仅代表作者立场,限于篇幅省略注释。如有任何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摘要近来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的问题引起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福岛周边的海域不仅是当地渔民赖以生存的渔场,也是太平洋乃至全球海洋的一部分。核废水排海洋会影响到海洋环境、海洋渔业、海洋生态和人类的发展与安全。因此福岛核废水排海不仅是日本的国内问题,也涉及到全球海洋环境与生态安全以及人类生产生活等诸多方面。该问题的产生、发展和解决显然也涉及国际法问题。本文尝试对日本福岛核废水排海所涉及的国际法原则及其解释和适用进行梳理和分析,旨在为有效防范与应对此类核废水排海的潜在地区和国际风险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关键词核废水排海,国际法原则,对策措施一、福岛核废水的产生与发展福岛第一核电站地处日本福岛工业区,占地3.5平方公里,于1971年首次投入使用。该核电站由6座沸水反应堆组成,是世界上最大的核电站之一。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9级地震和海啸。福岛第一核电站因受地震与海啸影响,发生海水倒灌引起断电,导致4个核反应堆中的3个先后发生爆炸和熔毁,最终造成核泄漏。
2021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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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ha Bayramov、杨钊(译):亚美尼亚与阿塞拜疆的冲突为何对欧盟很重要
与SGC相似,欧洲能源公司(BP),Equinor(原挪威国家石油公司),国家碳化氢公司(埃尼集团),道达尔公司(Total)以及匈牙利油气工业股份公司(MOL集团)是BTC管道的主要股东及受益者。
2020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