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应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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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征集违法犯罪线索,可能出现人人自危后果!

【编者按】曾载入《地区志》的王姓农民企业家和致富带头人,在古稀之年被抓了,公安机关正悬赏征集其犯罪线索。王某是否有罪我不评论,但对公安机关发布公告巨额悬赏征集企业家违法犯罪线索的做法,我深感担忧。正如一位朋友所说:“如果都这样搞,甭说企业家,就是一个摆地摊的,也随便可以判个十年八年。”因此,建议慎用、不用。【正文】这些年,人们常见公安机关发布《关于检举揭发某某某等人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其主要内容往往是:“公安机关正在侦办王某等人涉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案件,目前王某等人已被依法逮捕。为深挖彻查犯罪,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其违法犯罪线索。凡经查证属实的,公安机关将对举报人给予1000元至50000元的奖励,同时对举报人的信息严格保密。警方呼吁曾遭受其不法侵害的受害人、知情人大胆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这种鼓励举报,甚至悬赏举报的群众运动有什么危害呢?我认为,如果不加制止,任由发展,有可能出现人人自危的后果!一、悬赏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做法有违法治精神,容易引发冤假错案我是不太赞同“巨额悬赏,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这种做法的。微信公众号“吕律捋律”曾于2022年12月14日发表《公开征集犯罪线索不仅于法无据而且极易污染证据引发冤假错案》一文,我认同“此类做法不仅于法无据,有违法治原则,而且极易污染证据引发冤假错案”的观点,在此援引其所述主要理由:【首先,公安机关作为公权力机关,“法无明文授权不可为”。在我国现行所有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办案过程中可以采取针对特定人在网上发布通告公开悬赏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规定。其次,侦查机关此类行为容易导致“舆论审判”,严重背离罪刑法定、无罪推定的法治与人权保护基本原则。侦查机关大张旗鼓地针对特定嫌疑人在网上公开征集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具有明显的有罪推定的嫌疑,不仅严重损害嫌疑人的人格尊严也损及其名下企业的声誉,可能给当事人及其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也必然影响后面诉讼程序的公正。第三,发布嫌疑人照片、诱导性指引,不仅是对当事人赤裸裸的羞辱,而且容易引发极少数民众心理上的恶劣动机,更有可能导致事实上的“指名问供”造成案件证据被污染,甚至极易导致因诱导出现提供虚假的犯罪线索,或者提供虚假非法的证人证言等虚假证据,不利于案件的依法侦破。第四,侦查机关在《通告》中公开有奖征集违法犯罪线索但却不会同时说明如果提供虚假线索、虚假证人证言会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这样容易诱发某些法律意识淡漠且利欲熏心或者对当事人有仇视敌对、有利益冲突的人,提供虚假的犯罪线索或者提供虚假非法的证人证言,导致错误认定当事人构成违法犯罪。最后,可公开通缉不等于可公开征集犯罪线索。公开悬赏缉捕,首要目的是为了控制犯罪嫌疑人,制止可能的继续危害。在犯罪嫌疑人已被控制的情况下,类似指名问供,极易导致虚假证据与错案发生。】二、不能把所有问题的根源都归结为万恶的资本家如果我还继续在机关当“大爷”,没有躬身入局、下海创业,没有真正参与经营管理企业,没有深刻理解体会企业家的烦恼和苦楚、不安和恐惧,我肯定会由衷支持、赞赏公安机关的做法,而且可能也跟多数网民一样“内事不顺骂资本,外事不顺骂美帝”,对绝大多数企业家充满敌意和仇恨,并将所有问题的根源都最后归结为万恶的资本家。但是,我下海创业后,在企业家圈子耳濡目染了五年,才真正了解民营企业家的艰难和无奈,才真正体会到了企业家的不安和恐惧。在中国做民营企业真是太难太难了,不仅竞争激烈、举步维艰,而且始终遭遇不公、充满风险。市场风险还是次要的,难以预料、无从防范的法律、政策风险才是致命的。杨绛先生曾说过类似的话:“当你身居高位时,看到的都是浮华春梦;当你身处卑微时,才有机缘看到世态真相。”我正是既在高处时看到了浮华春梦,又在低处时看到了世态真相,才始终为企业家鼓与呼,呼吁理解、善待企业家,呼唤重视、推进法治建设!比尔盖茨曾说过:每一个伟大的人在原始积累时都会采取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因此,有朋友提出:“中国的很多企业家在他们创业时国家法制并不是很完善,当时如果不用一些非常规的手段几乎是不可能成功的,所以倒查企业家的发家史是不可取的。”我回复:“不是不可以查,掌握确凿犯罪事实的,我同意查。我反对的只是未审先定、舆论审判。如果允许公安机关抓捕企业家后,大张旗鼓地巨额悬赏征集其违法犯罪线索,就明示政府要收拾这个企业家了,就等于挑拨其生意对手甚至合作伙伴的神经,刺激人性深处最阴暗最险恶的一面,极有可能招来别人的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三、悬赏征集违法犯罪线索,容易刺激人性深处的险恶,导致人人自危商场如战场。商场搏杀不亚于官场,甚至不亚于战场。多年征战商场、经营企业,必有较多利益纠葛、矛盾纠纷,肯定也会得罪一些人。此时,如果公安机关在抓捕企业家后,未审先定,大张旗鼓地公开巨额悬赏征集其违法犯罪线索,就等于变相挑拨其生意对手甚至合作伙伴的神经,刺激人性深处最阴暗最险恶的一面,极有可能招来别人的诬告陷害、打击报复。在如今仇富心态泛滥、法治不够昌明、人权保障不够有力、办案程序不够规范等现实环境下,如果执法机关未审先定、舆论审判,明确要搞死某个企业家,那么,什么线索征集不到、什么证据获取不到?!这样做,显然容易导致冤假错案。假如允许公安机关这么做,并不断发扬光大,那么,我可以断言,公安机关就可以刑事任何一个企业家甚至任何一个人,而后通过巨额悬赏线索方式,“坐实”其“罪证”!请问,在此查案破案模式之下,谁还会有安全感?!借用先贤的一句名言:对一个人的不公便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因为那种不公背后是制度的逻辑,而这种逻辑针对的是这个社会的每一个人——当下这样的时代,谁敢确保自己一定能够得以幸免?!四、只有与时俱进,善待企业家,才能更快恢复经济、更好保障民生五年前开始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如火如荼进行时,这么搞是常态化操作甚至是标配动作,毕竟大家都要尽快作出成绩、按时完成任务,甚至个别地方为了完成任务或者彰显成绩不惜拔高凑数。三五年前,企业家也正处于“人人喊打喊杀”“个个灰头土脸”阶段,扫黑办抓捕企业家后再巨额悬赏、公开征集犯罪线索的做法,或许也是深得民心、广获支持的,而且别人往往不敢替企业家发声。但是,现在专项斗争已经告一段落、运动执法已经遭受诟病,甚至有的地方开始纠正错案了,公安机关也没有了扫黑除恶的办案指标任务,针对个案再这么搞的已经越来越少了。世易时移,必须与时俱进。经历三年疫情冲击和多年整治折腾,民营企业又快奄奄一息、全军覆没了,民营企业的纷纷破产倒闭,已经影响就业、民生,甚至影响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大局了。试问,
2023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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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李某雪“被精神病”案,是有点过分了!

认真看了大江、赵果写的《“被精神病者”李某雪:已起诉精神病院,在里面生不如死》,也认真听了李某雪自已录制的视频(点击下方视频观看),我在朋友圈评论道:“这个精神病人知识这么丰富、逻辑这么严谨,且说话有理有节、依法依规,确实不像有精神病啊!”网友们也纷纷发言,多数认为她被精神病了。关于强制医疗问题,我还是了解情况的。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专章,我承担了该章司法解释的起草任务,对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决定程序、解除程序及法律援助、救济程序、法律监督等问题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从我目前了解的情况看,李某雪“被精神病”的嫌疑极大,确实有点过分了,建议有关部门彻查,并通过此案举一反三,进一步解决“被精神病”问题!一、规定强制医疗由法院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保障公众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对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进行强制医疗,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对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但由于刑法规定较为原则,且在刑事诉讼法中缺少配套的程序设置,实际未能得到有效、规范地执行。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专章:【第三百零二条
202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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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明确刑法意义上“枪支”认定标准,兼评全国优秀公诉人田莹网络喊冤

【前言】“仿真枪入刑”,即实际致伤力极低的枪支入刑问题,十多年来一直受到媒体广泛关注,引发社会热议。近几天,全国优秀公诉人田莹检察官公开为其律师丈夫顾春义喊冤,被人发现她就是“枪形钥匙扣案”公诉人,从而又将“枪形钥匙扣案”及枪支认定标准问题摆在了公众面前。2018年7月,李某龙因出售枪支形状的钥匙扣挂件在福建家中被辽宁鞍山警方跨省抓捕,涉嫌罪名为非法买卖枪支。据称该案的枪形钥匙扣直径只有4厘米,根本无法握把,子弹2毫米不到(见下图)。​(“钥匙扣”案中被认定为枪支的钥匙扣)2021年6月4日,“枪形钥匙扣案”在辽宁鞍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该案共有15名被告,其中3人因非法制造、买卖、邮寄枪支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到四年,其余12人免于刑事处罚。据田莹在《全国优秀公诉人为律师丈夫喊冤之“钥匙扣案”回应》中透露,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核准“枪形钥匙扣案”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田莹在回应中还承认:“枪口比动能的认定标准在实践中饱受争议,我在办理这个案件时至少存在机械执法的问题”。【正文】笔者就刑法中枪支认定标准存在问题及解决思路提出研究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也请网友们指正。一、涉枪犯罪的法律、司法解释规定我国一直对枪支实行严格管理的政策。为严格管控枪支,我国构建了由《刑法》《枪支管理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组成、相互衔接配套的法律制度。1.刑法《刑法》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罪,抢劫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携带枪支罪,走私武器罪等涉枪犯罪,均配置了较重的法定刑,部分犯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体现严惩涉枪犯罪的精神。2.枪支管理法《枪支管理法》(1996年)规定,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枪支管理法》还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枪支管理法》明确了枪支的性能特征,但未规定具体的技术标准。公安部后续出台了不同的枪支鉴定标准,这是引发目前涉枪案件争议的根本原因。3.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控制器具的,予以罚款或者拘留。4.司法解释2001年制订、2009年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涉枪解释》)规定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盗窃、抢夺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等涉枪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其中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或者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或者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枪支数量达到上述标准五倍以上的,要上档量刑。2014年制订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走私解释》)规定了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具体定罪量刑标准。其中还明确规定,走私的仿真枪经鉴定为枪支,构成犯罪的,认定为走私武器罪。同时规定,不以牟利或者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且无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法释〔2018〕8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规定: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外观、材质、发射物、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提升致伤力,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批复》同时明确,对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持有、私藏、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二、枪支认定标准的演变1.2001年射击干燥松木板标准2001年制定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照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者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此为通常所说的“射击干燥松木板法”。具备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可以被认定为枪支。据有关方面和专家介绍,该标准相当于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应当说,这一标准是基本符合《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符合社会公众对枪支的一般认知的,《涉枪解释》根据该标准所确立的定罪量刑标准也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从多年实践看,按照射击干燥松木板标准和《涉枪解释》处理相关案件,未引发问题和争议。2.2008年枪口比动能标准2001年的射击干燥松木板标准存在问题,如各地松木板干燥程度不同、材质存在差异以及弹头形状不同等都会导致鉴定结果不同,而且,有意见反映原标准过高。因此,为保障奥运会顺利召开,基于从严管理枪支的考虑,公安部于2007年发布《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2008年3月1日实施),将原有的枪支认定标准修改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下简称焦耳),即降到了原标准的十分之一左右。2010年的《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另外,根据公安部2008年的《仿真枪认定标准》,仿真枪的认定标准为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大于0.16焦耳。根据公安部治安管理局2012年对网上群众咨询的答复意见,玩具枪的认定标准为枪口比动能小于0.16焦耳。由于涉枪犯罪属于行政犯,上述标准发布后,成为认定枪支、审理枪支犯罪案件的直接依据。也就是说,行政法意义上的枪支,被理所当然地作为了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三、当前涉枪犯罪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涉枪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是与2001年射击干燥松木板标准相衔接的,但2008年提高标准后,原来根据射击干燥松木板标准鉴定不属于枪支的、实际致伤力极小的一些仿真枪,根据新标准却可以鉴定为枪支,而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量刑标准又未相应作出调整,导致一些案件的定罪量刑引发社会质疑,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的形象。2018年两高《批复》并未统一调整枪支认定标准,也未明确区分行政法和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标准,仅是要求司法人员不能“唯数量论”,要“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但若基层司法人员不敢、不会或者不愿行使自由裁量权,仍然机械僵化司法,将行政法意义上的枪支标准套用于刑法意义上的枪支,而且严格按照《涉枪解释》《走私解释》规定的数量标准定罪量刑,你也拿他没办法。像田莹这样的在职公诉人敢于公开承认存在机械执法问题,已经难得可贵了!因此,刑法意义上枪支的认定标准问题绕不过去,必须正视和解决。1.枪支认定标准过低当前涉枪犯罪案件存在的最主要问题,就是现行枪支认定标准过低。(1)现行枪支认定标准客观上不具有较大致伤力。专家普遍认为,枪口比动能1.8焦耳的弹丸并不能击穿人体皮肤,不具有“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致伤力,虽然能对人体眼睛造成轻伤以上伤害,但属于极为偶然、特殊的情况。现行枪支认定标准并不完全符合《枪支管理法》对枪支的定义,更与刑法中的枪支相去甚远。(2)现行枪支认定标准与普通民众对枪支的认识差距过大。公安机关大幅度降低枪支认定标准后,宣传也不够到位,有不少群众不知道其手中的仿真枪、玩具枪可能属于“真枪”,一旦被查获并被追究刑事责任,则大呼冤枉。(3)我国的枪支认定标准是世界上最低的几个国家之一。在以枪口比动能作为衡量枪支杀伤力标准的国家,普遍适用较高的枪支认定标准。例如国外轻武器研究部门认为枪口比动能78焦耳是使战斗人员造成伤亡而丧失战斗力的下限。除了法国采取枪口比动能39焦耳的标准外,包括美国、德国在内的大多数国家都采取78焦耳的标准。对于气枪,大多数国家的标准也较高,比如,加拿大是35.9焦耳、德国是47.2焦耳、法国是25.2焦耳、波兰是107焦耳,即使也是严格控枪的我国港澳台地区,对于气枪的认定枪支标准也远远高于内地,台湾警方采取20焦耳的标准(但台湾检察院和法院并不一定采用,真正判案时根据个案认定,即虽然达到20焦耳,也未必认定为枪支),香港、澳门采取12.6焦耳的标准,均远远高于我们1.8焦耳的标准。当然,更多的国家,如美国、比利时、南非等,对气枪不限制;也有个别国家,如新加坡,对所有气枪都管制。2.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未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公安部将枪支认定标准由枪口比动能约16焦耳降低到1.8焦耳,从表面上看调整的是枪支认定的技术标准,但实际上直接影响涉枪犯罪的入罪标准。因为,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对枪支作出定义,目前司法机关办理涉枪刑事案件,只能依据公安机关的鉴定认定是否属于枪支。许多学者认为,由公安部通过部门规定的方式大幅降低涉枪犯罪的入罪标准,在法律上是不适宜的,建议由刑法、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刑法中的枪支认定标准作出规定,如果认为行政法中的枪支与刑法中的枪支应当作同一解释,那么,公安机关大幅度降低枪支认定标准后,司法解释就应当相应较大幅度提高涉枪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但因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未及时作出相应调整,导致涉枪犯罪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够公正。四、当前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解决涉枪犯罪案件处理所存在的问题,必须坚持在完善枪支认定标准基础上完善相关司法解释的基本思路。根本改变1.8焦耳/平方厘米的枪支认定标准是最有效的,如果一时还无法统一调高枪支认定标准,则可以区分不同情况作不同处理:1.行政法意义上的枪支枪口比动能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的标准,可以继续作为行政管理意义上枪支的认定标准。2.刑法意义上的枪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认定标准应当大幅提高,建议可参照原来的枪口比动能16焦耳/平方厘米左右的标准确定,究竟以何为标准,可以慢慢讨论。但当前比较急迫的是,必须明确:以气体压缩为动力的、发射塑料弹丸的仿真枪枪口比动能虽达到1.8焦耳/平方厘米,但并不真正具有《枪支管理法》规定的“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致伤力,并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再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枪支,以符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符合涉枪犯罪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提高刑法意义上枪支的认定标准,并不意味着对低致伤力的枪支就放任不管。对走私或者非法制造、销售低致伤力枪支,或者为了犯罪购买、持有低致伤力枪支的,可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等相关犯罪论处,未达到定罪标准的,可由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这样,一方面,可以使对相关案件的处理能够与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社会公众的普遍认知更相契合;另一方面,也可以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更好衔接,保证相关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后记】对于在职在岗的检察官田莹公开喊冤,我是理解并支持的。我想,假如没有冤情,田莹检察官不会冒着得罪单位、组织,甚至冒着网络寻衅滋事罪的风险喊冤,因此我衷心祝愿她喊冤成功!律师界不少人幸灾乐祸、落井下石,我也能理解,因为,刑辩律师与公诉人本来就是不均衡的“对手”“敌人”,刑辩律师长期遭受公诉人的“无视”“欺压”,对公诉人的“怨念”“怒火”积蓄已久,此时终于找到一个对象可以“吐槽”“泄愤”,也属人之常情。正所谓善恶皆有报,田莹因其丈夫被捕、被判而遭受的苦难、煎熬,在一定程度上,会不会就是因其机械执法给他人造成伤害而遭受的报应?田莹作为第一公诉人,即使只是挂名没有出庭,但应该审核把关签字了。她缺乏同情心、同理心,没有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没有想方设法、据理力争为当事人争取不捕、不诉,而是机械执法、草率起诉,是有责任的。所以,她遭受了锤击,终于被锤痛了。今天写这篇文章,也想客观反映田莹的无奈,像“枪形钥匙扣案”,根据本文所述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就是可以定罪的。机械执法、从重从快,估计是那边的常态。作为检察官法官个人,在有明确定罪依据的情况下,更是不愿、不敢灵活变通办案,否则被追究责任怎么办?!所以也不必太苛责于她个人。既然田莹被锤醒了,已经公开喊冤了,我们应当放下偏见,支持她依法维权,并通过田莹公开喊冤造成的新闻效应、舆论压力,共同推动枪支标准提高、法律法规完善、法治环境向好。正如做过10年检察官的律璞玉律师在《法律没有共同体,但都在一条船上》一文中所写:田莹申冤“尤如一颗投入湖心的石子,在四年扫黑除恶运动中第一次掀起了比较大的反响。希望这颗石子可以掀起千层巨浪”。2022年12月3日于厦门
2022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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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二审法院维持劳荣枝的死刑判决?看看这篇文章就知道了!

知乎上有个热点问题:劳荣枝案二审宣判,维持死刑判决,如何看待这一判决?怎样从法律角度解读?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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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应生:女辅警敲诈案判决的两个硬伤和一个疏漏

2021年3月12日,一条“江苏女辅警与多名公职人员发生性关系敲诈勒索近400万获刑”的消息在网络流传,引发网友强烈关注。我昨天就答应,准备破例对许某敲诈勒索案进行点评,主要目的是借机进行普法宣传,更好维护弱势方权益,推动案件更加公正解决。昨天就定下基调:许某敲诈勒索案闹得沸沸扬扬,但少有从法律角度进行分析的,作为敲诈勒索罪司法解释的起草人,认为该案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上存在两个硬伤,在法律适用上存在一个疏漏,如果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似可认定被害人有过错,可对被告人从宽处理,即可不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前言凑巧的是,今年1月底北京朝阳区法院刚刚对网上热炒的著名演员吴某某被敲诈勒索案作出一审宣判。许某敲诈勒索案判决书一经公开,立马引来热议,网民立即将两案进行了对比,强烈感觉对许某判重了、罚多了,并有不少网友认为,参照朝阳法院的判决,许某对公职人员的胁迫都不具有紧迫性,都是被害人自愿支付的,被害人甚至都没有报警,因此许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同样是以分手费、曝光情人关系等为要挟借口,许某仅得款300多万元,却判刑13年,罚金500万;而陈某琳得款1400万元,还有3700万元未遂,却判三缓三,罚金10万元。差距为何这么大呢?!对于许某敲诈勒索案和陈某琳敲诈勒索案的详细材料,上网一搜、触手可及,我只概要介绍:一是许某敲诈勒索案。女辅警许某1994年出生,江苏灌云县人,原系江苏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辅警。在2014
202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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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应生:法官量刑的思路和律师辩护的策略

【编者按:这是我在律师群讲的一堂音频课,音频上网后,有律师跟我说,他反复听了七八遍,受益匪浅。我想,了解法官是怎么量刑的,不仅对律师,对被告人及其家属也是有帮助的。因此,现整理成文字稿分享给大家。请批评指正。】律师辩护,就是沟通,跟当事人沟通,跟检察官沟通,跟法官沟通,跟大家都沟通好了,辩护就有效果。辩护艺术,其实就是沟通艺术。在量刑辩护中,律师最重要的,就是跟法官沟通,沟通要有成效,就应当知道对方是怎么想的,知己知彼才能百战不殆嘛。如果律师不研究法官是怎么想的,法官可能也不在乎律师是怎么说的。因此,了解法官是怎么量刑的,而后对症下药,采取有针对性的辩护策略,说到法官的心坎里,赢得法官的理解、同情和尊重,就能取得事半功倍的辩护效果。前言法官是怎么量刑的,其实是一个人的内心活动,是说不清道不明的。也有人说,量刑是一门经验和智慧的艺术,说是说不清楚的,只能悟。因此,法官一般不愿意告诉别人,也很难清楚地说明他自己是如何量刑的。但今天,我还是想聊聊这个话题。因为,我对量刑问题持续关注了20多年。我当法官23年,其中有12年是直接在刑庭办案,另外的11年是在研究室,虽没有直接办案,但参与研究讨论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而且,我2006年到北京工作后,其中一项任务就是量刑规范化改革,参与了量刑规范化改革方案、政策文件的起草。可以说,以前的20多年,我每天都在琢磨量刑。在正式开讲之前,先对量刑规范化的大背景和小趋势作个交待。首先,量刑规范化的大背景。为什么要搞量刑规范化改革?因为大家都关注量刑了,纷纷指责量刑不公正、不平衡。一个普通刑事案件,量刑过轻或者过重,都难以让当事人接受,也可能成为媒体炒作的焦点,成为广泛关注的法制公开课。这在我刚开始办案的90年代,是难以想象的事情。那时候,较少人关注量刑,法官的权威较高,而且量刑是法官独享的权力,任何人都不能瓜分法官的量刑权力,甚至,别人也很少评价、质疑法官量刑的结果,不要说多判几年,就是多判几个死刑,基本没人关注。但进入新世纪以后,尤其是互联网和自媒体普及以后,情况逐渐变了,大家可以对法官的量刑评头论足,甚至攻击谩骂了。这时出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法官似乎越来越说不清量刑,在其他人看来就是法官越来越不懂量刑了,而其他人却似乎越来越自信,甚至纷纷想指导法官量刑。为什么发生这种变化,我想最主要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人权意识觉醒,二是司法权威弱化。人权意识觉醒后,人们更加注重自己的权利保障,被告人越来越要求公正审判,不仅要求定罪准确,还要求量刑适当。以前多判个一两年,没有人计较,甚至在缺衣少食的物质匮乏年代,有的人认为坐牢也不赖,起码有饭吃,在外面可能就饿死了。现在是个好时代,有吃有喝、自由自在,谁还愿意呆在牢里?不要说多判几年,就是多判几个月都不行。按理讲,人权意识觉醒了,司法权威就要强化,这样才能保障人权。但实际情况恰恰相反,随着经济发展、利益分化、价值多元、信息公开、管制放松,公权力机关的权威逐步消解,官员的权威逐步消解,相应地,司法的权威、法官的权威也不断弱化。以前法院怎么判都认为是对的,当事人及其家属即使有意见,也不太敢提,更不敢闹。而现在,还有多少人怕法官、还有多少人真正从内心尊重法官?人们越来越不信任、尊重法官,动不动就质疑、批评法官,认为量刑不公,要求法官给个说法,详细说明量刑的理由。而量刑恰恰又是说不清道不明的,甚至有些理由恰恰就是不能说的。可见现在的法官量刑多么难,压力山大啊!其次,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小趋势。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目的是想统一法官的量刑思路和步骤,确定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以解决量刑不公正、不平衡问题。但是,量刑不公正、不平衡真是一个问题吗?有人就认为,量刑统一、量刑均衡等等,都是伪命题。因此,量刑规范化改革进行了十余年,推进得非常缓慢、难度很大。即使很难,量刑规范化改革还是会继续推进的,我估计,还会再推个一二十年,之后,就不会也不能再搞这样的量刑规范化了。因为,凡事不能过头,否则容易走到极端,量刑统一化、量刑标准化也不能过度,一旦过度了,就会出问题,就要开始纠偏,就要大力提倡刑罚个别化了。这就是刑法现代化的必然路径。当然,一二十年后,可能还有量刑规范化,相关意见也不一定废止,但它的强制性、约束力肯定不如现在,至多只是个参考,就像美国的量刑指南一样。虽然我明知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困难很大,又注定是短命的,但我仍然投身于这场改革之中,最重要的理由是,这场改革是现实的需要,是能够帮助法官、帮助当事人的,是能够解决当前面临的急迫问题的。比如,量刑指导意见中,从宽的情节列的比较全,从宽的幅度比较大,就是想解决法官不敢依法从宽的问题。既解除了法官的压力,又让被告人得到了公正的量刑。言归正传,法官的量刑思路是什么,量刑指导意见中已经有了规定,最基本的就是两步,先根据犯罪事实确定基准刑,再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得出宣告刑。当然,如果具体细分,还可以分三步、四步甚至五步。这些都不说了,因为今天不是讲量刑规范化。我今天讲的重点是,法官量刑时究竟会考虑哪些因素?除了常见因素,还有哪些不为公众熟知的因素?根据我个人的办案经验,归纳了十点,概括为三个方面,即罪的因素(犯罪事实),人的因素(被告人)和其他因素(社会原因等)。同时这十点内容,也是律师进行有效的、专业的量刑辩护的思路和方向,是赢得法官理解、同情和尊重的重要途径和方法。一、犯罪事实因素量刑当然要
2021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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