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法律风险企业复工复产目前,疫情总体呈现着稳中向好的态势,之前被按下“暂停键”的魔都,也将有序恢复正常。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长风新村司法所邀请日盈律师事务所结合《民法典》和上海市防疫政策规定分析复工复产涉及的重点法律风险,提供建议和提示。企业复工复产防疫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上海市工业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指引》(第二版)已明确指出企业要落实主体责任,成立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专班,做好各项防控措施。包括:实施场所分区分类管理、强化企业员工管理(如“一日两测”早上做抗原检测、下午做核酸检测)、做好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预案等。具体可参见各区颁布的防疫政策,如:普陀辖区内企业按照2022年5月17日上海普陀区发布的《上海市普陀区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指引》严格落实企业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以此推进合法有序复工复产。落实企业防疫主体责任,尤其针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另还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要求义务人必须采取一定的行为来保障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免受侵害。如:商场、银行等公共场所应严格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疫情防控和安全保障措施,对解封后可能发生的人流密集、抢购、踩踏等极端情况,安排人手、做好预案。若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相关企业责任主体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有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建议:企业复工复产必须严格遵守、落实政府的各项防疫规定。疫情导致企业“违约”的法律应对面对此轮疫情的突袭,上海市大多数企业受封控措施的影响出现被迫停工停产的困境,导致很多订单、合同难以正常履行,针对企业被迫“违约”的情况,可采取有效的法律应对措施。当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而遭遇“履约难”现象时,各方当事人应秉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协商以促成合同的继续履行。若继续履行将对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或显失公平的,相对方可本着共担风险、利益平衡原则,调整合同的履行(变更合同/迟延履行/部分履行等)。此外,受疫情影响不利一方的合同当事人可引用《民法典》中的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规则以此减少损失,具体分析如下:(一)不可抗力免责不可抗力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二款中定义为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本次上海的新冠肺炎疫情以及疫情防控措施也已被明确规定属于法律规定不可抗力的情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修订版)-问题2)企业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并负有及时向合同相对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发送不可抗力通知以及解除合同通知的义务。同时,不可抗力还具备免责条款,即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企业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免责或者部分免责,亦负有向合同相对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发送不可抗力免责通知的义务。提请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受新冠疫情的因素致使合同履行受影响,若要被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形以此主张解除合同并免责的诉求较为严苛。典型案例买卖合同纠纷:A公司与B公司于2020年3月2日签订《销售合同》,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双方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A公司以构成不可抗力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A公司与B公司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并返还合同预付款。法院裁判理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但原告A公司亦未就新冠疫情造成其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进行充分举证证明,加之被告B公司对于解除合同不予认可并表示可以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最终,法院认定“不可抗力”不成立,驳回了原告A公司全部的诉讼请求。由此可见,在实践中仍需要根据疫情发生时间、发展期间、严重程度、地域范围等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综合判断是否达到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不可抗力。企业若主张受疫情不可抗力的影响主张解除合同及免责,建议企业提前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如按期不能履行的合同、政府出具的疫情防控通知和规定等事实性证明材料等)。(二)情势变更情势变更的规定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可见,情势变更规则与不可抗力均是影响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因素,但细剖下,两者适用情形和产生的法律后果其实是不相同的。情势变更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与合同相对方进行协商,通过交涉、调解等各种非诉讼途径找到理想解决方案。若协商不成,请求司法裁判机关变更或解除合同。此点不同于不可抗力,合同方当事人不享有法定解除权,须通过裁判机关行使解除权。另,值得注意的是“情势变更”规则相对于“不可抗力”没有免责条款,意味着受情势变更影响而解除的合同,合同方当事人需要酌情分担损失。(三)总结建议针对本轮疫情影响企业合同履行的,不能简单的认定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两种规则应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适用,以达最优的法律救济效果。小编建议,企业在复工后应及时核查当前所有合同履行状态,将出现“违约”的合同、订单分类归纳为无法继续履行和可延期履行两种。针对可延期继续履行的合同,遵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约定或交易习惯及时向合同相对方履行通知义务,告知其受疫情影响发生履约障碍并妥善保留通知记录。积极与合同相对方磋商促进合同继续履行,如变更履行方式、期限、价款等条款。针对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及时向合同相对方通过电子邮件、微信等形式发送不可抗力通知以及解除合同通知,提前充分准备相关证据(如按期不能履行的合同、政府出具的疫情防控通知和规定等事实性证明材料等)。法条依据1、《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3、《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4、《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疫情期间诉讼时效的特别提示疫情期间,企业若遇到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却受制于封控措施无法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一款,“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向法院主张诉讼时效中止,避免错过诉讼时效而产生损失。另需注意的是,企业应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此处针对不可抗力情形,对应的中止原因消除之日一般为“终止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时间”。中止原因消除后,企业应及时起诉并提供受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无法起诉的证据,以免错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法条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按下社会“启动键”的上海正全力以“复”逐步恢复往日辉煌复工复产近在眼前长风也必将共同迎接曙光到来!供稿: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许莉静律师、陶莹婷律师往期精选“鑫”光成炬,党旗飘扬!长风的他们显担当、展风采!这个春天,他们成了一束光……恭喜!2022年度全国最美家庭揭晓!长风这户家庭入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