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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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使用常见问题及解答(用票类)第一期

)排查发票状态是否为已勾选,排查方法可通过“全量发票查询”模块查看发票详情,或进入【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模块选择对应查询条件查询发票数据,或点击【统计确认】
202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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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降低征纳成本,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一、推行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的背景是什么?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2021年12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在广东省、上海市、内蒙古自治区、四川省、厦门市、天津市、青岛市、重庆市、大连市、陕西省、吉林省、河南省、福建省、宁波市、深圳市、云南省等地区开始推行数电票。同时,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采用先在部分地区推行数电票试点,此后逐步扩大地区和纳税人范围的工作策略。数电票推行后,系统运行平稳,因具有无需领用、开具便捷、信息集成、节约成本等优点,受到越来越多纳税人的欢迎。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辽宁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确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推广进度安排,数电票受票范围已推广至全国,辽宁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各省的受票方均可接收。二、推行数电票具有哪些优点?(一)领票流程更简化开业开票“无缝衔接”。数电票实现“去介质”,纳税人不再需要预先领取专用税控设备;通过“赋码制”取消特定发票号段申领,发票信息生成后,系统自动分配唯一的发票号码;通过“授信制”自动为纳税人赋予开具金额总额度,实现开票“零前置”。基于此,新办纳税人可实现“开业即可开票”。(二)开票用票更便捷一是发票服务“一站式”更便捷。纳税人登录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后,可进行发票开具、交付、查验以及用途勾选等系列操作,享受“一站式”服务,不再像以前需登录多个平台才能完成相关操作。二是发票数据应用更广泛。通过“一户式”“一人式”发票数据归集,加强各税费数据联动,为实现“一表集成”式税费申报预填服务奠定数据基础。三是发票使用满足个性业务需求。数电票破除特定版式要求,增加了XML的数据电文格式便利交付,同时保留PDF、OFD等格式,降低发票使用成本,提升纳税人用票的便利度和获得感。数电票样式根据不同业务进行差异化展示,为纳税人提供更优质的个性化服务。四是纳税服务渠道更畅通。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征纳互动相关功能,如增加智能咨询,纳税人在开票、受票等过程中,平台自动接收纳税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智能答疑;增设异议提交功能,纳税人对开具金额总额度有异议时,可以通过平台向税务机关提出。(三)入账归档一体化通过制发电子发票数据规范、出台电子发票国家标准,实现数电票全流程数字化流转,进一步推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息化。三、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哪些?数电票的票面信息包括基本内容和特定内容。为了符合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习惯,数电票的基本内容在现行增值税发票基础上进行了优化,主要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为了满足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以下简称特定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开具发票的个性化需求,税务机关根据现行发票开具的有关规定和特定业务的开票场景,在数电票中设计了相应的特定内容。特定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试点纳税人在开具数电票时,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开展情况,选择特定业务,将按规定应填写在发票备注等栏次的信息,填写在特定内容栏次,进一步规范发票票面内容,便利纳税人使用。特定业务的数电票票面按照特定内容展示相应信息,同时票面左上角展示该业务类型的字样。四、试点纳税人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哪些类型的发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验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者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其中之一开具纸质专票或纸质普票。其中,试点纳税人选择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纸质专票或纸质普票,其票种核定、发票领用、发票作废、发票缴销、发票退回、发票遗失损毁等事项仍然按照原规定和流程办理。五、如何理解《公告》中的开具金额总额度和剩余可用额度?为降低纳税人使用成本,便利数电票推广,尊重纳税人现行开票用票习惯,做好发票风险防控,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也称总授信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的上限总金额以及可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以下简称卷式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的上限总金额。剩余可用额度,也称可用授信额度,是指在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扣除已使用额度。其中,已使用额度包括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金额,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卷式发票、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的领用份数与单份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之积(存在多种不同版式的发票应分别计算并求和,下同)。例1:试点纳税人A公司,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同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2023年7月1日至20日,A公司领用十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40份(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400万元),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了36份纸质专票,合计金额350万元(不再重复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数电票金额300万元(应从开具金额总额度中扣除300万元),则7月20日后剩余可用额度为50万元(750万元-40×10万元-300万元=50万元)。六、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如何调整?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有三种方式,包括定期调整、临时调整和人工调整。(一)定期调整定期调整是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每月自动对试点纳税人开具金额总额度进行调整。例2:2023年7月初成立的B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2023年9月,根据B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7月、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使用情况,9月月初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将其开具金额总额度调整至850万元。(二)临时调整临时调整是指税收风险程度较低的试点纳税人当月开具发票金额首次达到开具金额总额度一定比例时,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为其临时调增一次开具金额总额度。例3:2023年7月初成立的C公司,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情形一:2023年7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60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情形二:2023年7月中旬,C公司销售额增加,至7月20日,实际已使用额度达到580万元,未触发系统临时调整。7月21日,C公司因经营需要,需开具1份金额为200万元的数电票,在填写发票信息时,因累计金额达到780万元(达到当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一定比例),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风险扫描无问题后,为C公司临时增加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三)人工调整人工调整是指纳税人因实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申请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的,为纳税人调整开具金额总额度。例4:D公司2023年7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销售额增加,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D公司临时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至900万元,但仍无法满足D公司本月开票需求。D公司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调增开具金额总额度至120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法依规审核未发现异常后,相应调增D公司开具金额总额度。七、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如何使用开具金额总额度?试点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开具金额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中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可用额度开具发票。(一)按月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月月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月)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二)按季进行增值税申报的试点纳税人在每季季初到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前开具金额总额度的可使用额度为上月剩余可用额度,且不超过本月开具金额总额度;完成上个所属期(即上个季度)申报且比对通过后可使用额度为当月剩余可用额度。例5:试点纳税人E公司是按月申报的一般纳税人,2023年7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截止到7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400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350万元。情形一:8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其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750万元。如果E公司在8月11日9时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8月11日9时前(即未完成7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E公司的可使用额度为350万元(7月剩余可用额度350万元8月月初开具金额总额度250万元)。8月1日至11日9时,如果E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20万元,则8月11日9时(即完成申报)后的剩余可用额度为230万元(250万元-20万元=230万元)。例6:试点纳税人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8月开具金额总额度为10万元,截止到8月31日实际已使用额度为5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5万元。9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9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因F公司是按季申报的纳税人,9月无需完成8月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则9月1日后可使用额度为10万元(即9月初的开具金额总额度)。9月1日至30日,F公司实际已使用额度为8万元,剩余可用额度为2万元。10月1日,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自动计算并将10月开具金额总额度重新调整为10万元。如果F公司于10月6日9时完成2023年第三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并比对通过,则10月6日9时前(即未完成第四季度所属期增值税申报前)可使用额度仍为2万元(9月剩余可用额度2万元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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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1号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大推广使用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在辽宁省(不含大连,下同)开展数电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23年4月27日起,在辽宁省的部分纳税人中开展数电票试点,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为试点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确定。辽宁省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并作为受票方接收全国其他数电票试点省(区、市)纳税人开具的数电票,具体以各试点省(区、市)税务机关公告为准。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范围。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纳税人暂不纳入试点:(一)存在严重涉税违法失信行为;(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增值税发票风险;(三)经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重大涉税风险。电子发票服务平台通过以下地址登录:https://etax.liaoning.chinatax.gov.cn/二、数电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与现有纸质发票相同。其中,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同;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普通发票相同。三、辽宁省数电票由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监制。数电票无联次,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开票人等。其中,试点纳税人从事特定行业、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及特定应用场景业务(包括:稀土、建筑服务、旅客运输服务、货物运输服务、不动产销售、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农产品收购、光伏收购、代收车船税、自产农产品销售、差额征税、成品油、民航、铁路等)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了上述对应特定业务的数电票样式,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发票开具有关规定使用特定业务数电票。数电票样式见附件1。四、辽宁省数电票的发票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后两位,第3-4位代表辽宁省行政区划代码,第5位代表数电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代表顺序编码等信息。五、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支持开具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以下简称纸质普票)。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与现有纸质专票、纸质普票相同。其中,发票密码区不再展示发票密文,改为展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赋予的20位发票号码及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网址。六、试点纳税人通过实名认证后,无需使用税控专用设备即可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无需进行发票验旧操作。其中,数电票无需进行发票票种核定和发票领用。七、税务机关对试点纳税人开票实行开具金额总额度管理。开具金额总额度,是指一个自然月内,试点纳税人发票开具总金额(不含增值税)的上限额度。(一)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以及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纸质专票、纸质普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共用同一个开具金额总额度。(二)税务机关依据试点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确定初始开具金额总额度,并进行定期调整、临时调整或人工调整。
202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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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个税汇算操作指南

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开始啦,做好汇算准备的您快来操作吧!第一步:进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页面成功登陆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后,点击首页“2022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开始申报,也可以通过首页的“我要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进入综合所得汇算申报页面。进入该页面后,会看到两种申报方式。推荐您使用“申报表预填服务”,这种方式便捷、准确。预填申报表项目数据,只是税务机关提供的一项服务,不能替代您的申报义务,您仍需对申报表内数据进行确认。点击“开始申报”进入申报须知页面第二步:阅读有关申报的提示信息在申报须知页面,有以下申报方面的提示:1.享受豁免申报的条件;2.有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要及时填报;3.未申报的收入及税前扣除项目需补充申报等。点击“我已阅读并知晓”进入标准申报页面。第三步:进行基础信息和汇算地的确认在标准申报页面,您需要完成对基础信息和汇算地的确认。汇算地确认的原则如下:如果您有任职受雇单位,应当向您任职受雇单位(含按累计预扣法为您预扣预缴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的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如您有两处及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可选择其中一处进行申报;如您没有任职受雇单位,则向您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确认之后,点击“下一步”进入“收入和税前扣除”页面。第四步: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确认在“收入和税前扣除”页面,您能看到系统为您预填的申报数据,您需要对收入和税前扣除信息逐项进行确认。如果某些纳税人在该页面出现红色字体提示,您则需要先对红色字体标注的事项进行确认。划重点:1、如果您的收入有需要新增的项目,您需要点击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对应所得项目右侧箭头,进行新增。2、如果您的工资薪金收入有奖金等需要确认的项目,会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右侧出现“存在奖金,请在详情中进行确认”红字提示,点击红字右侧的箭头,进入奖金计税方式的选择。奖金计税方式的选择,将会影响汇算的税款计算结果。分别选择按合并计税或单独计税方法,个税APP会自动算出结果,比较后选择一种就可以。3、您需要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确认,核实是否准确、完整。对于需要修改或者新增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点击专项附加扣除右侧箭头,进入修改或新增页面。对于需要填报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您可通过手机下载“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并注册、登录、激活医保电子凭证后,通过首页的“年度费用汇总查询”模块查询。建议您日常也保存好相关票据备查。4、如果您有符合政策规定已经缴纳的个人养老金,以及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核对之后,点击下一步,进入税款计算第五步:税款计算并提交申报除零申报外,税款计算结果一般有三种,应补税、应退税、享受免申报。应补税:需补税的纳税人,提交申报后,点击“立即补税”来完成补税操作。补税方式有银行卡支付、微信、支付宝等。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应在2023年6月30日前缴纳税款。年度汇算需补税的纳税人,在汇算期结束后仍未足额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依法加收滞纳金,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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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长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期的通知

关于延长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期的通知尊敬的缴费人:因新冠疫情影响到部分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为切实维护缴费人合法权益,经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商定,现将我省(除大连市)2022年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期延长至2023年1月31日。请有缴费需求的缴费人及时通过辽宁税务微信公众号、支付宝小程序、云闪付APP、辽事通APP、各委托代征银行等渠道缴纳费款。
2023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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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个税年度汇算11问,帮你轻松搞定系统操作!

1.我有几种方式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答:您可以使用身份证件号码、手机号等,配合密码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登录后,可以在“个人中心-安全中心”功能中开启指纹/扫脸登录,指纹/扫脸登录仅对当前手机有效。2.我忘记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的登录密码如何找回?答: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登录界面点击“找回密码”,验证通过后重新设置密码。3.我输错密码,账号被锁定了怎么办?答:您可以等锁定期结束后再登录,也可以通过【找回密码】进行操作。4.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如何查询我的收入纳税明细?答:您可以在首页进入【我要查询】模块,在【申报信息】查询内选择【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即可。5.手机个人所得税APP申报时填写了专项附加扣除,为什么申报表中不显示?答:请您查看并确认您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时选择的“扣除年度”是否为2021年。6.我通过单位在预扣预缴时享受了专项附加扣除,在年度汇算申报时需新增扣除的,是需要通过单位新增还是可以由本人直接新增?答:您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直接新增可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7.我在使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年度汇算时,如何新增符合条件的捐赠扣除?答:在进入申报界面后,您需要点击“准予扣除的捐赠额”项目,在弹出界面的右上角点击“新增”,填报相关信息后进行保存。此后,再根据个人收入纳税情况确定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公益慈善捐赠金额即可。8.我可以撤销退税申请么?答:在税务机关审核完成前,您可以撤销退税申请。如果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经提交国库部门的,不可以撤销申请,需办理更正申报。此外,为了保障年度汇算正常秩序,我们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设定了可撤销次数的上限,如果您撤销退税申请的次数超过一定数量,系统将自动取消您的网络撤销权限,您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后续事宜。请您留意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中关于撤销申请的提示信息。9.我提交退税申请后税务审核通过了,已在国库处理中,但又发现申报错误,怎么办?答:税务机关审核通过已在国库处理中的,不能再撤回退税申请,但可以在前次基础上办理更正申报。10.我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进行申报过程中,误操作修改了部分收入扣除信息,怎么恢复到原来的样子?答:您可以在申报界面右上方选择“重置申报”即可。11.如何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预约办税?答: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上预约办税非常简便,可简称为“三步走”:第一步,纳税人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后,可通过“首页——2021综合所得年度汇算”专题区域点击“去预约”进入预约功能页面,也可以通过“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预约”进入预约功能界面。第二步,进入预约功能界面后,纳税人需仔细阅读提示内容,点击“开始预约”进入“选择预约日期”界面,选中标记为“可选”的日期后,点击底部“提交预约申请”按钮提交。第三步,提交成功后,系统显示“您已成功预约”页面,纳税人即可在预约日期当天办理2021年度汇算申报。此外,还可以在手机个人所得税APP首页年度汇算专题栏查看预约情况。需要说明的是,预约功能开放时间为2022年2月16日至3月15日每天的早6点至晚22点,纳税人可在上述时间内登录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并预约3月1日至3月15日的年度汇算申报。
2022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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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办税温馨提示

5.出门注意防护,戴口罩。尽量手不要摸脸、不要揉眼睛、不要直接拿食物;
2020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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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发布】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海关总署2018年9月28日推荐阅读☞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个税改革如何影响你的“钱袋子”☞个税下降社保费增加,到手工资不升反降?真相是……
2018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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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

一、对社保基金会及养老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过程中,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2018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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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想要的都在这里!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热点政策问题解答

今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出台以来第七次大修。为了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2018年第四季度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税率适用问题的通知》,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过渡期”),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统一按照5000元/月执行,并执行新的税率表。1.新个人所得税法什么时候开始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8年8月31日通过,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为让纳税人尽早享受减税红利,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先执行新税法过渡期政策。2.新个人所得税法过渡期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在201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进行扣除,并适用新税率表。
2018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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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行清税证明免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简易注销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一)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二)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二、优化税务注销即办服务对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一般注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税务注销时,进一步落实限时办结规定。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优化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一)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二)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三)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四)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五)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三、简化税务注销办理的资料和流程(一)简化资料。对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免予提供税务登记证件和个人身份证件。(二)开设专门窗口。在办税服务厅设置注销业务专门服务窗口,并根据情况及时增加专门服务窗口数量。(三)提供“套餐式”服务。整合税务注销前置事项,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套餐式”服务模式。(四)强化“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税务注销时,首次接待的税务人员应负责问清情况,区分事项和复杂程度,分类出具需要办理的事项告知书,并做好沟通和辅导工作。(五)优化内部工作流程和岗责分配。对纳税人办理注销业务涉及多事项的,要创新工作方式,简并优化流程、岗责,实现联动、限时处理。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迅速落实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是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其重要意义。同时,也应清醒认识到,税务注销是税收征收管理的最后一个环节,事关国家税收安全。尤其是在当前虚开增值税发票等涉税违法案件高发的态势下,应防止不法分子钻制度空子、造成税收流失。各级税务机关应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措施办法,明确责任分工,强力协调推进,确保通知要求能够迅速有序落地。(二)加强培训,广泛宣传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尤其是一线办税人员的专项业务培训,确保相关人员全面了解改革的具体措施,熟练掌握工作流程和办理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纳税人的宣传辅导,通过税务网站、纳税人学堂、办税服务厅等多渠道、多角度开展解读和宣传辅导,回应纳税人和社会关切,确保纳税人享受改革红利。(三)跟踪问效,强化督导各级税务机关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基层改革落实情况进行督察。要及时总结创新经验或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及时上报税务总局。税务总局将对各地税务机关改革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察督导,对纳税人实际办税感受进行走访调研、组织明察暗访,并将结果纳入绩效考评。对工作落实不力、纳税人反映强烈的问题,一经核实,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本通知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9月18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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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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