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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普为有效防控疫情,一般企业都按照规定不早于2月9日24时开工,并实施备案审批制度!但有些非“三必须一重要”企业竟提前开工!如此危险的行为,将面临怎样的法律惩罚呢?我给你讲个案例。小司一企业提前复工负责人被拘留2月1日下午,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政府工作人员在对南通市通州区东社镇五马路村的家纺织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厂内有何某、杨某、纪某三名员工提前复工正在车间赶制货物,后镇政府工作人员将该线索移交东社派出所。派出所民警经调查了解到:该三名员工是在负责该厂车间生产的负责人喻某的要求下提前复工的。因年前有一批货物没有做完,所以喻某明知有延迟企业复工的相关通知,还是叫了部分工人复工,希望可以早点赶制完工。其行为违反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2020年2月2日,喻某因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被行政拘留5日。__疫情防控期间,企业提前复工负责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国家卫健委正式发布2020年第1号文件,已将新型冠状病毒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0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提前复工引起了新冠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还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____《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_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