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首发 | 五台山“3·19”森林火灾案二审辩护词
一、基本案情2020年3月19日17时50分左右,五台山风景名胜区佛母洞停车场附近发生森林火灾,威胁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安全。国家应急管理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调配专业队伍、先进设备,经过近40个小时的奋力扑救,于3月21日10时,五台山“3·19”森林火灾明火全部扑灭。事后,火灾调查专家组认为起火原因为:“起火部位处潮湿地面上放置的带电多股铝导线断口处漏电,持续产生热量,进而引燃周围可燃物,导致蔓延发生火灾。”公安机关据此认为涉案电线的所有人犯罪梁云华因过失引发火灾,涉嫌失火罪。2020年3月30日,山西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山西省公安厅、忻州市公安局对五台山风景区“3·19”森林火灾案进行通报,宣告破案。2020年6月3日,五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梁云华涉嫌失火罪向五台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21年2月2日,五台县人民法院在经过两次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后,做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梁云华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判令梁云华赔偿522万余元。一审宣判后,梁云华不服,提起上诉,梁云华家属到北京找律师,我受徐昕老师及律所指派担任梁云华二审辩护人,为梁云华做无罪辩护。二、诉争焦点1、一审程序是否存在应当发回重审的违法情形,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否应当组成七人合议庭,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否直接作为定案根据?2、火灾原因的“真凶”是涉案电线还是烟头?专家意见、鉴定意见是否可采?3、上诉人接电线行为与失火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郭、朱二人扔电线的行为是否属于异常介入因素?三、辩护词正文梁云华涉嫌失火案二审辩护词——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事实认定错误,应发回重审或直接宣告梁云华无罪
2021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