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违规案例1:教师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科研经费获刑李某,天津某大学教师。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作为天津某大学化学院教授,负有主持、科研项目的岗位职责。2012年至案发期间,被告人李某在主持天津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芯片电泳—原子光/质谱联用新技术高灵敏检测低丰度蛋白”课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芯片电泳—原子光/质谱联用技术在生物分子高灵敏检测中的应用”课题以及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高校“中青年创新人才培养计划”项目中,利用其作为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报销套现的手段,从天津某大学骗取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47万余元用于购买个人理财及品生活、消费支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身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担任科研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多次通过虚开发票现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身患癌症,表现一贯良好,科研学术方面获得诸多成绩,还是学科带头人,所犯罪罪行非暴力型犯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7万元。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违规案例2:虚构业务、伪造合同、假冒签字、偷盖公章、公款报销殷某某,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原高级工程师。审理查明:一、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担任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公室成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组织协调、合同审批与报销业务等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伙同范某(另案处理)虚构十二笔采购业务,采取伪造采购合同、假冒主管领导等审核人员在报销单上的签名以及偷盖单位公章等手段,先后骗取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563.7万元。上述项目经费转入范某控制的若干公司账户后,范某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人民币250余万元返还给殷某某,殷某某将其中人民币110余万元用于购买房产、余款用于投资理财和消费支出等。二、2012年及2014年,被告人殷某某利用担任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工程师的职务便利,先后二次将个人旅游费用共计4.73965万元以差旅费、会议费名义用单位公款报销,据为己有。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殷某某所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且大部分犯罪所得尚未追缴,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殷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部分贪污事实,认罪认罚,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殷某某的辩护人关于监察机关已经查封涉案房产、冻结部分资金,请求法庭对殷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信;关于殷某某具有积极退赃的主观意愿,系初犯、偶犯以及请求法庭返还查封房产装修款的辩护意见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鉴于监察机关依法冻结殷某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部分资金系殷某某向他人的借款,不是犯罪所得,应退回公诉机关处理。根据殷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殷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二、冻结在案的殷某某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九十万元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处理,剩余资金以及冻结在案的殷某某名下中国光大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三、查封在案的山东省胶州市紫城御都小区房屋予以变价,将变价款中的人民币一百一十六万六千七百三十六元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余款予以没收;如有不足,将变价款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责令被告人殷某某继续退赔差额部分,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四、本判决书所附清单中的物品变价后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五、责令被告人殷某某继续退赔犯罪所得,发还中国科学院某研究所。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违规案例3:院士虚开发票、虚列劳务等,截留贪污课题经费李某,中国某某大学教授、工程院院士。张某,中国某某大学副研究员。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系中国某某大学教授,担任重点实验室主任、李某课题组负责人,还担任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等多项课题负责人。被告人张某系中国某某大学重点实验室特聘副研究员,其与重点实验室、李某课题组的其他组成人员也分别担任了农业部、科技部多项课题负责人。另外,由李某、张某分别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两家公司作为其中某些课题的协作单位,也承担某些课题。自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利用管理课题经费的职务便利,采取虚开发票、虚列劳务支出等手段,截留人民币37566488.55元的结余课题经费。一、利用职务便利截留科研项目实验后淘汰的猪、牛及产出牛奶销售款自2008年至2012年,相关课题在研究过程中利用科研经费购买了实验所需的猪、牛,对出售课题研究过程中淘汰的实验受体猪、牛和牛奶所得款项,被告人张某向被告人李某请示如何处理时,李某指使张某将该款项交给报账员欧某甲、谢某甲账外单独保管,不要上交。欧某甲、谢某甲遂将该款存入个人银行卡中。经司法会计鉴定,截留猪、牛、牛奶销售款累计金额为人民币10179201.86元。二、利用职务便利虚开发票套取结余科研经费2008年,被告人张某因课题经费有结余向被告人李某提出是否可以将这些资金套取出来,李某表示同意并要求联系可靠的、熟悉的大公司进行运作。张某遂联系多家公司,李某亦联系公司,商谈虚开发票事宜。在上述公司同意并将虚开的发票交给张某后,张某指使报账员欧某甲、谢某甲从结余的科研经费中予以报销。至2011年,共套取课题结余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25591919.00元。三、利用职务便利虚报套取课题经费中结余劳务费2009年,被告人张某及报账员欧某甲分别向被告人李某请示如何处理课题经费中的劳务费结余,李某表示将多余的劳务费报销出来,不要上交。截至2012年,被告人张某指使欧某甲、谢某甲采取提高个人劳务费额度和虚列劳务人员的方法,共计虚报劳务费人民币6212248.51元。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伙同张某利用李某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国有财产37566488.55元,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近年来国家对科研经费管理制度的不断调整,按照最新的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依据李某、张某名下间接费用可支配的最高比例进行核减,对核减后的3456555.37元可不再作犯罪评价,但该数额仍应认定为违法所得,故被告人李某、张某贪污数额为人民币34109933.18元。在共同犯罪中,李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鉴于其贪污赃款已部分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其到案后主动交待办案机关不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法院判决:一、被告人李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二、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扣押的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违规案例4:研究生虚假报销骗取项目经费犯诈骗罪张某,上海某某大学研究生。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被告人张某在上海某某大学博士研究生就读期间,以私刻经费章、冒用经办人签名、私盖报销专用章和领导印章、伪造报销发票和采购合同等方式,多次在上海某某大学财务处进行虚假报销以骗取有关科研项目经费,共计人民币864682.98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骗取上海某某大学有关科研项目经费,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家属帮助下退赔全部违法所得,挽回了学校科研经费的重大损失,并得到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相关量刑意见以及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予以没收。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违规案例5:科研团队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贪污科研经费刘某某,北京某大学科研团队财务人员。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02年至2015年间,利用担任北京某大学信息网络中心项目团队财务人员的职务便利,在负责项目团队科研经费报销的过程中,采取冒用他人名义、虚列项目开支等手段,骗取科研经费人民币1340万余元,并据为己有。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刘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刘某某所犯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故可对刘某某酌予从轻处罚。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二、在案冻结的款项,发还北京某大学人民币一千二百七十五万三千三百二十一元三角四分及折抵罚金,剩余部分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违规案例6:医生虚开发票虚报冒领科研经费邱某,系山东某大学某某医院干部保健科副主任医师审理查明:山东某大学与山东某大学某某医院均系事业法人,被告人邱某于2007年8月从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分配至山东某大学某某医院干部保健科工作,2008年9月被评为副主任医师。被告人邱某任职山东某大学某某医院干部保健科副主任医师期间,分别承担了高血压血管重构机制的比较蛋白质组学研究及功能探讨,高血压大鼠衰老与血管重构的分子机制研究,Profilin-1在原发性高血压血管重塑中的作用及机制研究,Profilin-1在高血压血管内皮功能失调中的作用及机制研究等四个科研项目,其利用负责上述科研项目并管理使用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于2009年10月至2014年11月,采取从济南科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大洋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济南杰硕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济南派森商贸有限公司、济南普莱尔医疗器械经营中心等相关业务单位虚开发票的手段,虚报冒领山东某大学某某医院科研经费共计308169.10元。被告人邱某将此款项用于借款、购买理财产品和个人消费。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骗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贪污罪。被告人邱某系自首,在羁押期间积极救助急症和危症病人,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系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家属已经全部将赃款退还其工作单位,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辩护人关于上述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应予以支持;被告人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套取科研经费的时间跨度从2009年10月30日至2014年9月29日,期间多次套取科研经费,犯罪行为是连贯性的,不能认定为初犯、偶犯,因此本辩护意见不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人邱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罚金已缴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违规案例7:研究所长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张某军,吉林省某研究院某某研究所所长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军任吉林省某研究院某某研究所所长期间,利用主持吉林省西部杨树林病虫害综合技术推广与示范、东北天然榆树林榆紫叶甲综合防治技术研究等科研项目的工作便利,在购买农药过程中与双辽兴农植物病虫害防治站建立购销关系,并在购药的过程中要求姜某某为其虚开发票套取科研经费。2011年8月至2014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军以吉林省某研究院、吉林省林业生物防治中心站购买农药等为由,分13笔汇款给双辽兴农植物病虫害防治站558885.00元,双辽兴农植物病虫害防治站姜某某的妻子金某某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分13次转款给张某军个人农行卡内共计人民币364600元。2010年至2014年,被告人张某军任吉林省某研究院某某研究所所长期间,张某军安排其所工作人员李某甲通过沈阳百事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及赛百盛有限公司以买试剂的名义,虚开发票的方式套取科研经费,李某甲同意后并具体运作。2010年12月,沈阳百事恒业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某乙收到吉林省某研究院购买试剂的款项后,通过网银分两笔转到被告人张某军的农行卡上人民币40316元。李某乙又通过其光大银行卡分四次转给李某甲交通银行卡转款66741元,李某甲收到转款后又通过交通银行卡给张某军交通银行卡内转款48050元。综上,被告人张某军通过虚开发票方式共计套取科研经费人民币452966元。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军在吉林省某研究院工作期间,利用其主持林业科研项目、管理项目科研经费的职务便利,采用虚开发票的手段,套取科研经费,且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用于公务支出的6万元,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的观点,本庭认为,首先该笔款项是否用于公务支出,没有证据支持,其次,即便是用于公务支出,也是属于犯罪后的赃款去向问题,不影响犯罪成立。故此观点本庭不予采信。鉴于被告人张某军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家属已返还大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张某军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张某军退赔赃款52966元给被害人单位吉林省某研究院。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违规案例8:长江学者伙同家人套取科研经费何某斌,湖南某大学教授、长江学者。审理查明:一、贪污罪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何某斌利用担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其妻子蔡某某(另案处理),采取虚构合同、虚报材料购置发票、差旅费等手段,从长江学者科研项目经费中先后多次套取国家科研经费,共计侵吞人民币1287803.55元,用于其家庭日常开支。二、受贿罪2001年至2014年,被告人何某斌在担任湖南某大学基建处处长、湖南某大学党委常委兼校长助理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接受肖某甲、钟某某、周某某、李某学、姚某某请托,在湖南某大学大礼堂维修工程、湖南某大学游泳馆等工程承接、工程款计算审批等方面为上述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肖某甲人民币2万元、钟某某人民币7.8万元、周某某人民币10万元、李某学人民币6万元、姚某某人民币2.5万元,共计收受贿赂款28.3万元。被告人何某斌在“两规”期间主动交代了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斌向公安机关揭发其他人犯罪行为,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案发后,被告人何某斌的家属主动退缴赃款和违纪款共计180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长江学者科研项目负责人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妻子蔡某某,采取虚构合同,虚报材料购置发票、差旅费等手段从该科研项目经费中,先后多次骗取、侵吞国有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何某斌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先后担任湖南某大学基建处处长、党委常委兼校长助理职务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何某斌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何某斌在贪污共同犯罪中,系主犯。被告人何某斌在“两规”期间,如实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斌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斌已退还全部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斌提出蔡某某未参与被告人全部贪污款项,不是直接参与者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蔡某某已由侦查机关另案处理,故在本案中本院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不予审查。被告人何某斌提出其未利用权力损害学校的利益,亦未谋取任何的利益,对学校项目的招投标没有参与和决定,收受乐为事务所7.8万元只是乐为事务所天马公寓项目的钱,未收受乐为事务所其他的项目的贿赂的辩解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不符,本院对其该项辩解意见不予采信。被告人何某斌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套取的部分款项用于与科研相关的项目,被告人未非法占有,不应认定为贪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已采取虚报方式实际侵吞国有资金,贪污行为已完成,其对贪污款项的使用不能否定已实施的贪污行为,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何某斌的辩护人提出税款被告人未实际占有不应认定为贪污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税款系被告人为贪污而支出的成本,应计算为贪污金额,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何某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何某斌有重大立功表现,经查,其立功为一般立功,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何某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收受钟某某7.8万元,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受贿的辩护意见,经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何某斌的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本案具体情节,认为该辩护意见不妥,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何某斌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无前科劣迹,请求对其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考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何某斌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七万元(已缴纳)。二、被告人何某斌向宁乡县人民检察院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一百四十二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违规案例9: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套取经费吴某义,北京某某大学下属二级学院院长。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被告人吴某义在担任北京某某大学外国语言与文化学院院长期间,利用担任“科研基地——国际物流翻译研究平台建设”等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与北京京苏阳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合力瑞洋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虚假《文献信息检索合同》,将北京某某大学支付的文献检索费用共计人民币381449.78元转入上述两家公司后换取现金并据为己有。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义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骗取的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义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吴某义的辩解意见以及辩护人杜某的辩护意见。经查,涉案项目经费中的文献检索费,只有在文献检索工作真实地外包给相关公司、由相关公司真实地代为完成并收取了费用,或者被告人吴某义及其团队在自行做文献检索工作时产生了版权等相关费用时,才能按规定从项目经费中予以支出。在被告人吴某义及其团队自行完成检索工作,没有产生版权等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文献检索费并未实际产生,团队自行完成检索工作,虽然付出了劳动,但应视为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一部分,无权以文献检索费的名义获得相关经费。被告人吴某义利用担任相关科研项目负责人并主管项目经费审批、使用的职务便利,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将并未实际产生的“文献检索费”38万余元从项目经费中套出占为己有,并不是通过劳动获得合法报酬,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符合刑法规定的贪污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并处以刑罚,上述无罪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不符,故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辩护人刘某的辩护意见。经查,不是所有贪污科研经费案件都是通过审计发现问题后移交司法机关,审计中没有发现问题不等于没有问题、不构成贪污罪,司法机关依照刑事诉讼相关法律处理贪污案件也不是只能等待审计机关的移送,判断是否构成贪污罪依据刑事法律规定,不以是否有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是否发现问题为必要条件。因此,上述辩护意见以偏概全,于法无据,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吴某义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吴某义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责令被告人吴某义退赔人民币三十八万一千四百九十九元七角八分,发还北京某某大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违规案例10:科研团队合谋虚列支出套取课题经费李某涛,北京某某大学下属某医院党委书记、课题负责人。王某月,北京某某大学下属某医院科副主任、课题负责人。王某,北京某某大学博士研究生。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间,北京某某大学先后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A、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