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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 | 公众公司的公司法地位再审视
作者简介:刘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摘要:与上市公司作为公司法上的法定公司类型不同,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非公众股份公司均系证券监管实践的产物,系具有证券法意义的公司类型,其规制重心亦在于监管规范而非组织法规范。采公开发行或公开交易作为判断标准的公众公司范畴,其合理性基础更多在于证券法上的监管逻辑,而非组织法逻辑。在判断公司公众性问题上,包括公开发行和公开转让两个维度,后者体现为股份自由转让的规范标准与事实标准的分歧。实践中,非挂牌公众公司欠缺公开转让和自由流转的元素,在公开程度上实则无法区分于非公众股份公司。基于公司法上的组织治理和证券监管的差异化需求,公众公司类型亦呈现出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分工协作关系。从公司法的角度出发,应采股份自由转让的规范标准作为区分标尺,设定封闭股份公司、公开股份公司、上市公司三种差序类型及相应的组织法规则,监管规则不应当成为公司类型设置的实质基础。从证券法角度出发,可基于公开发行与公开交易的事实标准作为区分标尺,区分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在非上市公众公司中区分挂牌公司和非挂牌公众公司,并在相应层级的资本市场中设定相应的监管规则。从外延上,非上市公众公司和股份自由转让的股份公司均属于公开股份公司。关键词: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众股份公司;公开股份公司;证券法;公司法目次一、公众公司范畴:中国证券监管实践的产物二、公众性疑惑:价值差异与区分难题三、公众性格局:公司法与证券法的分工协作四、公众性祛魅:公众公司向公开股份公司的依归五、结论公众公司并非我国现行《公司法》的法定概念,2019年修订后的《证券法》亦未涉及该概念,《公司法》与《证券法》仅规定了上市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其股票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一)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二)股票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转让。”循此逻辑,我国的股份公司可划分为三种: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非公众股份公司,形成了股份公司公众性的阶梯化序列。那么,我国公司法上是否应引入法定的公众公司类型,并设定相应的公司治理规则呢?监管规章上的公众公司与作为封闭公司对应概念的公开公司概念有无区别?学界所谓的公司公众性和公开性是何关系?公司类型的调整非为调整而调整,须有进行调整的实质动因,前述问题均为公司类型变革的基础性疑问。由此观之,公众公司的规范地位已然成为了公司法类型改革的最大撬点。对此,应系统审视公众公司的《公司法》与《证券法》地位,以实现对公众公司的妥当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