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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野生动物及制品非法交易的天堂?

2022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新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2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量刑。也就是说,新的解释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入罪最低门槛提高到了价值2万元以上,不再按照行为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在2万元以下的,将不能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多年来,各地公安机关、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和政府相关部门相互协作配合,先后多次组织开展“清风行动”“净网行动”等一系列网络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专项打击行动,斩断了一批网络交易链,摧毁了一批网络犯罪团伙,严厉打击了一大批通过网络买卖野生动物及制品的犯罪人员,净化了网络空间空间秩序,也保护了野生动物资源安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是,新的司法解释实施后,网络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将出现日常监管难、调查取证难、打击查处难的被动局面。理由如下:一、从目前网络交易野生动物类型和价值来看。主要涉及象牙、犀牛角、虎骨、豹骨、狮骨、狼骨、熊牙、虎牙、狼牙、盔犀鸟头骨、穿山甲片、鹰爪等等野生动物制品制作的各类文玩挂件;龟类、蟒蛇、蜥蜴等等爬宠;鹦鹉、画眉、鹩哥、红嘴相思鸟等观赏鸟。这些通过网络交易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类型很多,就不一一列举。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往往单次或者多次交易价值都无法达到2万元的定罪最低标准,难以追究刑事责任。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即使价值勉强达到2万元以上20万以下,还得按照新的司法解释第六条三款的规定,考虑是否造成动物死亡、动物制品是否追回,行为人是否全部退赃退赔,是否确有悔罪表现。如果动物未死,制品追回,全部退赃确有悔罪表现,那么这个案件肯定就OVER了,就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于刑事处罚、不认为是犯罪,总之有各种可操作的空间。再换个角度来说,即使价值勉强达到2万元以上20万以下,同时还得按照司法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考虑是否人工繁育、物种濒危程度、野外存活状况等等等等的因素,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总之,本条的表示很人性化、很时尚、也很接地气,但是弱弱地问一句,实践中如何操作,那注定是各种扯皮,更具有无限的操作空间........二、从职能部门职责和查处打击手段来看。一直以来,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森林公安机关,是打击网络非法买卖野生动物案件的主力军,以前此类非法交易活动属于行为犯,一经实施即构成犯罪,大多是由森林公安机关主动发现线索,依法立案侦查打击。新的解释施行后,此类行为单次或者多次买卖价值均有可能达不到量刑标准,不构成犯罪,公安机关也势必不能主动出手,初查的重担必然会落在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肩上。而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理论上可以查处,但是行政机关对于网络非法交易行为是没有任何研判能力和调查手段,加之即使勉强查到了,也会受到案件管辖的规定,根本无法有效查处。由行政主管部门打击查处网络交易野生动物行为其实也就是一句空话。在刑事侦查、行政处罚都难以有效查处的情况下,网络交易势必会形成监管真空。三、从网络平台监管角度来看。近年来,腾讯、百度、淘宝、抖音、微信等等各大网络平台虽然也明确禁止交易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但是网络非法交易过程中,商家会使用很多很多的暗语进行交流,同时相当一部分野生动物制品未见鉴定也难以确定种类,因此逃避平台监管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从以上角度来看,我们认为:网络,将成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及制品的天堂!这一定不是夸大其词,也不是危言耸听,我们拭目以待!我们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引起重视,能够在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或者尽快出台司法解释补充规定,来予以规范。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