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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高老师 | 李景莲法官的六大程序违法问题
(李景莲照片,来自网络)摘要:正当程序关注结论形成的过程,旨在实现看得见的正义。张树林案的审判长、安国市人民法院李景莲法官,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和两院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涉嫌程序违法,造成枉法裁判。一、不予排除非法证据(1)张树林在2021年12月23日庭前会议上提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详细描述了被长时间固定体位、恐吓辱骂、欺骗利诱、以严重损害近亲属的合法权益相威胁等非法取证情形,要求排除所有庭前供述,合议庭不予理会。(2)李景莲法官也曾组织控辩双方观看了2021年1月1日审讯同步录音录像,3个多小时的审讯过程充斥着辱骂、威胁、逼迫、引诱等,笔录内容1822个字,同步录音录像文字14000余字,关键问题笔录和同录不一致,而笔录上未显示的同录内容恰是被告人的无罪辩解。如此明显的非法证据李景莲法官不予排除。(3)在本人向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河北省委巡视组等实名举报包括固定体位在内的七大类48项问题后,2022年2月7日,办案机关干部监督室主任电话反馈,说查看了录像,确有固定体位的现象(本人保留通话录音)。连办案机关都承认的事实,李景莲法官不做调查,而是以身体检测记录表、看护记录表、每日安全检查汇总表加以掩饰和搪塞。(4)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公安机关对证人张树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通知书,张树臣本人也提交了被非法以手铐脚铐约束、按照办案人员书写的材料做虚假证言的材料,如此具体明确的非法取证线索,被李景莲法官说成是“被告人及辩护人并未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经审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二、不予传唤证人出庭作证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两高三部《关于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法发〔2017〕5号)第十四条规定:“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第二条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不出庭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张树林无论庭前还是庭上,均否认受贿,证据链严重断裂。在无一份书证证明受贿的情况下,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显然具有重大影响。但李景莲法官对辩护人提出的17人次的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一律粗暴驳回,3次共10余天的庭审竟无一人被通知或被允许出庭作证。即使在关键证人证言与书证矛盾、证人之间的证言矛盾、同一证人证言自相矛盾的情况下,也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即使在10余名证人每天持当日核酸报告在法院门口等候,也未批准任何一位证人出庭作证。三、拒绝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表意见(1)拒绝辩方证据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辩护人书面申请通知注册会计师王某出庭发表意见,以查清案件事实,未予准许。(2)拒绝控方证据中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针对控方提交的《房地产估价报告》,辩护人申请在此报告上具名签字的评估师王慧茹、司正达出庭接受询问,李景莲法官竟然说“我也不知道这两个人是谁,我也不知道怎么才能找到他们”。四、粗暴剥夺被告人辩护权利(1)搞突击庭审。2022年6月13日是开庭日,直到法警去看守所提人,张树林才知道当日开庭。庭审中,当张树林询问为什么不按法律规定提前三天送达开庭通知时,李景莲法官说“开庭前三天通知了辩护人”。言外之意是通知了辩护人,就不必通知被告人。(2)2022年6月13日上午开庭后,张树林以检察员张刚提审时不允许做无罪辩解、未能依法独立履行审查起诉职责等行为,提出检察员张刚回避的请求。同时,辩护人根据法律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附议了该项请求。李景莲法官没有提请检察长讨论决定,在建议辩护人撤回回避申请未果的情况下,擅自决定驳回回避申请。(3)庭审过程中,每当张树林揭露和控诉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李景莲法官不是粗暴打断,就是大声呵斥。据统计,三次公开开庭审理期间,其打断张树林发表辩护意见的次数竟达30次之多,仅第二次开庭的最后陈述,其厉声呵斥就达8次之多。五、未能保障审判真正公开(1)限制旁听人数。由于案情离奇,社会影响重大,辩护人提交了由家属、知名律师、新闻媒体等人士在内的50人旁听名单,张树林也提出了让保定市交通局干部职工见证审判的口头请求,均不予准许。3次庭审历时10余天,李景莲只给两个亲属旁听名额。与法庭内的冷清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每次开庭,至少有10名法警或特警在法院门口执行安保任务,人民法院开庭如临大敌。(2)拒绝网络直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的意见》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监督司法,辩护人于2021年12月18日和2022年3月23日两次提出全国网络直播申请,均被驳回。六、庭前会议流于形式2022年6月13日开庭伊始,辩方提出回避申请,法庭休庭,转入3天的庭前会议,审判程序出现倒置。庭前会议中讨论的证人作证、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发表意见、排除非法证据、网络直播等事项无一形成定论,也未见形成庭前会议报告,6月16日恢复庭审后也未按《庭前会议规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宣读庭前会议报告,庭前会议沦为走过场。李景莲法官,你没有给我们一个公正的法庭,我们只好把法庭搬到社会上。
2022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