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露 | 这四人做了什么被判颠覆国家政权罪?为什么有两人受审后直接“回家”?
▌本文来源:央视新闻、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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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视频:胡石根涉嫌颠覆国家政权案一审公开开庭
8月5日上午8时30分,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案,经过2个多小时庭审,勾洪国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勾洪国当庭表示认罪服法,不上诉。
路径:这四人是如何谋划颠覆国家政权的?
8月2日至5日,翟岩民、胡石根、周世锋、勾洪国等四人颠覆国家政权案依次受审。通过庭审,“死磕派律师圈”、“地下教会圈”、“访民圈”、“网络推手圈”相互勾连,图谋推翻中国现行体制的不法路径越来越清晰。
△ 胡石根
△ 周世锋
北京“七味烧”聚会
在连续4天的庭审中,发生于2015年2月1日的北京“七味烧”聚会是绕不开的话题。这次聚会首次将以翟岩民为首的“访民圈”、以胡石根为首的“地下教会圈”、以周世锋为首的“死磕派律师圈”等人聚集了起来。
多名证人证言:“七味烧”聚会不是一次简单的吃饭聚会,而是一次交流、完善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策划“颜色革命”的聚会。
而这次聚会的召集人、经费提供者,正是勾洪国。
对此,勾洪国在庭上供认不讳。他供称,聚会上大家商议的“律师如何介入劳工运动”和“律师如何介入敏感案事件”等议题,也是他提出的。
但多名参加聚会人员说,聚会中,印象最深刻的还是胡石根在即兴演讲中提出的国家转型“三大因素”、未来国家“五大方案”,“三大因素”即公民力量壮大、统治集团内部分裂、国际社会介入,“五大方案”为转型、建国、民生、奖励、惩罚。
翟岩民等人证实,胡石根还在聚会上提出,要挑起事端,制造流血事件。
证据表明,当时,聚会参与者对胡石根的“理论”是认可的,对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是积极响应的。在那次聚会上,这伙人还脑洞大开,连事成之后如何“封侯拜相”都计划好了。
在4天的庭审中,控方多次提出,“七味烧”聚会后,翟岩民、周世锋、勾洪国等人强化了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可见胡石根“推墙”理论危害之严重。
周世锋在自书材料中写道:聚会中,胡石根等人的思想以及“抱团取暖、抱团抗争”的方法,对我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
事实上,周世锋被指控炒作的4起案事件中,有3起就发生在“七味烧”聚会后。包括在一起敲诈勒索案中,丑化检察官、法官形象,编造谣言;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吴淦在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前给法院院长摆设灵堂被拘后,以锋锐所的名义接受境外媒体采访进行声援;对安庆枪击事件后,在网上发表声明,并怂恿吴淦发表大量博文,歪曲事实真相。
灌输“推墙”理论
要搞“推墙”活动的想法,胡石根不是近几年才有的。
胡石根曾因犯领导反革命集团罪和反革命宣传煽动罪被判刑20年,2008年8月提前刑满释放。
但本该吸取教训、感谢国家法律宽大处理的胡石根毫无悔改之意,自2009年开始,以非法宗教活动为平台,网罗一些“死磕”律师和职业访民,散布颠覆国家政权思想、“推墙”理论。
胡石根深知,就几个坐过牢、具有牢固“推墙”思想理论的人,毕竟势单力薄,想实现“推墙”,必须煽动更多人,且需要内外勾结。为此,他开始积极寻找代言人,他看中的就是勾洪国。
“当时我认为勾洪国头脑比较清醒,比一般人更有潜质。”胡石根说。
为了把勾洪国培养成一个在国外“民权”组织活动时的代言人,在国内推行“民主”运动的骨干,2014年4月,胡石根指派勾洪国赴境外参加“第九届族群青年领袖研习营”,进行反华培训。
胡石根承认,他对研习营的反华性质是“明知”的,“研习营里有藏独、疆独等代表参与,理论就是反对中共,技能是怎么对抗中共政府”。
“通过培训,加深了我推翻一党专制,实行多党轮流执政思想的动力。”勾洪国说。
而此次反华培训,也让胡石根“受益匪浅”。勾洪国回国后,将培训内容向胡石根进行了汇报,并将培训材料、笔记交给了胡石根。后来胡石根在北京“七味烧”聚会提出的“三大因素”、“五大方案”也是从此次培训提出的“五大因素”演变而来的。
平时,胡石根还通过非法宗教平台,利用各种场合向他人灌输“颜色革命”理论。
相互勾连炒作热点
“七味烧”聚会后,“死磕派律师圈”、“地下教会圈”、“访民圈”、“网络推手圈”加速勾连,共同炒作热点案事件,极力攻击、抹黑司法制度,意图以此为突破口,积极实施“推墙”行为。
正如翟岩民受审时供述的,4个圈子表面相互独立,各有小圈子,一旦有热点案事件,就相互交集联系,有人去现场闹事,有人拍照录像,有人在网上发帖炒作,各个圈子相互策应,最终目的都是为了颠覆国家政权。
这种勾连、策应,在安庆枪击事件和苏州拆迁致人死亡案中尤为明显。
2013年12月3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发生一起因拆迁导致两人死亡的故意伤害案件。
勾洪国在庭上坦言,该案与自己没有关系,且在不完全了解案情的情况下,于当年12月20日和周世锋担任主任的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行政人员刘某某等4人一起赶到范某某家中,送上“抗暴英雄”的锦旗,进行声援。
此后,在该案开庭前,勾洪国、翟岩民等人多次在互联网上歪曲事实、恶意炒作,挑起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政府的仇视。
范某某案庭审当天,代理此案的锋锐所律师直接闹庭,锋锐所行政人员网名为“超级低俗屠夫”的吴淦和受翟岩民指使的刘星纠集他人到法院外聚集,冲闯警戒线,拉横幅滋事。
2015年5月2日,黑龙江庆安枪击事件发生,闹剧再次上演。面对权威部门的调查结论,胡石根、周世锋等人直接选择无视,数名死磕律师赶到现场炒作,周世锋以锋锐所的名义在网上发表声明,并怂恿吴淦发表大量博文,歪曲事实真相,煽动与国家政权机关对立。
根据胡石根授意,翟岩民等人组织职业访民前往庆安进行非法聚集炒作,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抗国家政权机关,大批职业访民赶到庆安火车站,非法聚集打出字幅、散发传单,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我就是想抹黑司法,抹黑公安,抹黑政府。我就是想让更多的人认同我,引起老百姓对政府不信任,让老百姓也反对中国共产党,最终达到‘颜色革命’的目的。”胡石根说。而这,也是翟岩民、周世锋、勾洪国当时的共同心声。
但是,想推社会主义制度之“墙”,企图颠覆国家政权,国家法律不容许,人民群众不答应。周世锋等4名被告人受到法律的惩处,就是最好的证明。
释疑:同一罪名为何2人坐牢2人“回家”?
自8月2日以来,天津二中院连续审理宣判的第4起颠覆国家政权案,前3起分别是:翟岩民、胡石根、周世锋、勾洪国颠覆国家政权案。
三人获刑情况如下:
翟岩民:获刑3年,缓刑4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胡石根:获刑7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5年。
周世锋:获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
主犯从犯的“分量”不同
为啥有人要坐7年半牢,有人却可以立即回家(判缓刑后,罪犯回其住所社区服刑)?而且,4人的判决书明确,这4人都构成颠覆国家罪,且均系积极参加者。
刑法第105条这样规定: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况是这样的——
虽然4人都是积极参与者,但“分量”是完全不同的。用翟岩民、勾洪国在庭上的供述,自己是胡石根的追随者,是“棋子”。
在翔实的证据面前,法庭是认同翟岩民、勾洪国的说法的,在两人判决书中,均有“受胡石根影响”的表述。翟岩民是先通过网络接触到“颜色革命”等理念,在胡石根等人影响,进一步加深了这一理念;勾洪国则在胡石根影响下,逐渐形成了颠覆国家政权的图谋。
地位孰轻孰重,一目了然。
立功情节可以减轻处罚
当然,仅凭地位上的差别,还不足以让翟岩民、勾洪国“回家”。毕竟,翟岩民、勾洪国是积极参加者,在颠覆国家政权犯罪中,或根据胡石根授意,或在胡石根“颜色革命”思想指导下,积极付诸行动。
比如在黑龙江庆安事件中,翟岩民等人组织职业访民前往庆安进行非法聚集炒作,煽动不明真相的一些人对抗国家政权机关,大批职业访民赶到庆安火车站,非法聚集打出“我是访民 向我开枪”的字幅、散发传单,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引发对中国政府的批评和攻击。
勾洪国的判决书表述:“积极协助、配合维护国家安全相关工作,具有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有立功情节”。翟岩民的判决书表述:“检举他人犯罪线索,经查属实,有立功表现”。
刑法第68条如此规定: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而且翟岩民、勾洪国两人的认罪态度非常好,判决书中都有“有坦白情节,有悔罪表现”的表述。还有,两人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
“领头”犯罪分子受到严惩
胡石根就不一样了。
前面已经说了,胡石根在翟岩民、勾洪国等人眼里是“领头的”。在颠覆国家政权的图谋中,说胡石根是“思想家”一点不为过。
2015年2月1日,在北京“七味烧”聚会上(一次交流、完善颠覆国家政权思想,策划“颜色革命”的聚会),胡石根提出国家转型“三大因素”、未来国家“五大方案”,让参会的翟岩民、勾洪国、以及北京锋锐律师事务所主任周世锋等人“深受启发”,强化了颠覆国家政权的思想,并积极行动起来。
更何况,胡石根还积极授意翟岩民、勾洪国炒作热点案事件,攻击和抹黑司法机关。
更何况,胡石根曾因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又犯本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对于周世峰而言,他可谓颠覆国家政权的“行动派”。在高级人民法院门口给法院院长摆设灵堂,贴大字报、发网贴攻击抹黑司法人员,在庄严的法庭上 直接闹庭,网上网下发表颠覆国家政权的言论……近年来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让人匪夷所思的这些事情都与他有关,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所以说,有人坐牢有人“回家”,正是落实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彰显司法公正的最好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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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制/唐怡 主编/李浙 侯振海
编辑/陈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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