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全面开启,债市有哪些影响?(海通固收杜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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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制全面开启,债市有哪些影响?
(海通固收杜佳)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新证券法)自3月1日开始施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下称《国办通知》)宣布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国办通知》发布后,证监会、发改委相继发布文件明确了公司债、企业债的公开发行全面实施注册制。 文件主要讲了什么?1)公司债、企业债改注册制发行。公司债在证监会注册,交易所负责受理、审核,企业债在发改委注册,由中债登和交易商协会负责受理审核。2)公开发债条件放松。新证券法和《国办通知》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做了相关调整,总体而言有所放松。主要删减的条例包括净资产规模要求、“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等,改为新增要求 “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3)申请上市交易条件有所调整。删减了“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等条件,赋予了证交所更多的自主决定权力。此外,新证券法删去了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债券暂停上市交易的表述,暂停上市制度不再继续。4)完善信息披露规定,扩大义务人范围。明确并压实发行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职责。
对发债有何影响?1)发债约束确有减少。新规实行后最大改变之一就是删掉了40%约束条件和净资产规模要求。40%约束条件,在此之前不同部门执行标准各有不同,统一去掉有助于避免监管竞争。删掉这一比例限制,并不意味企业可以无节制发债,依然有很多其他标准,比如资产负债率、募集规模合理性等,只不过这一约束的去掉可能意味着审核重心更加放在总债务压力上,发行人对自身债务结构更有决定权。此外删掉净资产规模要求则有助于质地较好的轻资产公司发债融资。2)发债流程有望加速。这一点对于企业债尤其如此。企业债规模近几年有所萎缩。一是发行条件限制比较严格,二是审批流程也比较繁琐,注册制后发改委作为监管机构不再负责审核,只负责政策制定,中债登和交易商协会成为正式的审核机构,审核口径可能会更加市场化导向,审核效率有望提升。注册制后取消了企业债申报省级转报,简化流程,但省级发改委要审核募投项目并承担责任、防范风险,企业债申报前端趋严,后端放松。我们认为短期经济下行压力下,项目审核整体有可能会偏宽松些。3)公司债不再区分“大小公募”,公募发行吸引力增强。 对债市投资有何影响? 有助于推动债市健康发展。从债市制度建设上看,注册制后监管机构审核权下放,审核由更加市场化的主体来操作,执行标准也会更加市场化导向。而监管机构重心则放在制定规则、维护规则上,均有助于推动债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顺应背景,信用债扩容可期。一是符合支持实体融资背景,债市推进注册制速度不可谓不快,除了顺应监管方向之外,或许还有当前实体承压下,支持企业融资、缓解资金短缺的意味。去掉40%约束或有顺应非标转标的考虑,企业对自身债务结构更有决定权后,从非标融资转为债券融资的难度降低。 新券发行或提速,缓解配置压力。2月以来信用债利差冲高回落,当前已经重回低位,背后的推动力主要是货币政策偏松、配置力量强劲。注册制实施之后,通过债券进行融资的主体数量和金额都将有所上升,有助于缓解配置压力。具体配置上,我们建议关注地产债机会,房企当前融资需求较强、融资政策有概率边际放松,叠加注册制实施利好,可能会有更多新券发行出来,另外考虑到房企调债务结构的需求也比较大,40%约束去掉后,部分房企可能会抓住机会以较低成本的债券融资置换高成本非标融资;城投债在稳基建重要性提升后,信仰得到充值,再融资政策向好,可关注优质企业的新券及存量券投资机会,但同时我们也提示城投尾部风险,平台间分化比较明显,一是要充分考虑疫情对当地土地市场及地方财力造成的影响,二是要考虑新基建与旧基建的不同,平台也会因业务类型导致地方政府支持力度的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新证券法)自3月1日开始施行,新证券法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实行注册制,并明确了具体细节由国务院统一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0〕5号,下称《国办通知》),公开发行公司债券自3月1日起实施注册制。
1. 债市新证券法的主要政策变化
1.1 公司债、企业债改注册制发行
新证券法和《国办通知》对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相关规定做了调整,总体而言有所放松。主要新增的条例包括要求发行主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等,主要删减的条例包括净资产规模要求、“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不得再公开发行”等。
2. 信用债市场会有哪些变化?
2.1 减少发行约束,有助债市扩容
3. 评债市新证券法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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