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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购同权真的来了?广州拟规定,承租人也有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广州房产 2021-07-26


来源:新快报、南方都市报


租购同权真的就要来了?


今日(12 月 25 日),《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草案)》(下称 " 草案 ")提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值得一提的是,相较于此前2017年市住建委发布、市公安局联手发布的《广州市租赁住房标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此次《草案》增加了一项内容,明确规定,承租人有享受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并可按规定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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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核心内容如下:


1、承租人可享受义务教育,住房公积金可用于支付租金


草案明确规定,承租人享有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


事实上,早在 2017 年,市政府便印发了广州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方案的通知。



其中提及,赋予符合条件的承租人子女享有就近入学等公共服务权益,保障租购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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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草案提出,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据悉,目前职工提供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和发票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月提取最高限额由原来的不超过上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 倍的 30%,提高至不超过上年度广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 倍的 40%。


2、出租屋人均面积少于5 平米,出租人最高罚款3万元


草案明确,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应当以居住空间的一间卧室或者起居室(厅)为最小出租单位,且每个卧室或者起居室(厅)居住使用人的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五平方米,但居住使用人之间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同时,厨房、卫生间、阳台、地下储藏室等原始设计为非居住用途的空间,不得出租供人居住。


对于违反上述两项规定的出租人,即最小出租单位或者人均使用面积不符合要求的,将厨房、阳台等空间出租的,将由区住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3、十间以上的“群租房”应装视频监控,并信息登记


此外,关于出租人的义务,草案还规定,集中出租房间达到十间以上或者出租的房间内床位数总计达到十五个以上的,应当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专门的管理人员,设置视频监控、消防设备设施和安全通道,并建立信息登记簿或者信息登记系统。


若没有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设置视频监控、建立信息登记薄或者信息登记系统的,出租人将面临来自公安机关所处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草案也特别说明,未取得旅馆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旅馆业的名义从事经营行为。


4、备案提交虚假资料,对出租个人处千元罚款


广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邢翔指出,现行规章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只能到镇街出租屋管理服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方式单一,且受理点少。 


对此,草案建立了多渠道房屋租赁备案模式。


一方面,扩大备案受理点的范围,增加了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已接入房屋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企业等备案受理点;另一方面亦创立了备案受理点与互联网服务平台 " 线上线下 " 相结合的备案模式。此外,还明确规定对于住建部门已通过政府信息共享获取房屋租赁信息的,出租人可以不再办理房屋租赁备案。 


对于备案时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的出租人,逾期未补正材料的,对自然人处一千元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一万元罚款。而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未为出租人办理租赁合同备案手续的,将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5、出租人与“二房东”共同承担出租人的义务


而对于二次转租、当上了 " 二房东 " 的承租人,一旦出事是否该负责任?


草案明确,经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依法转租的,应当与次承租人按照本规定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且转租期间与出租人共同承担出租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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