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肥食品中竟含西布曲明、呋塞米、螺内酯等,长期食用可能导致摔倒、休克、死亡……
5月18日,记者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一起销售有毒有害减肥产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出二审裁定,该案也是全国首例销售含兴奋剂物质的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1年3月,王女士在一名微商处购买了减肥食品套餐,服用后多次出现腹泻、头痛、全身乏力等症状,于是要求微商退款。微商拒绝退款,并将王女士拉黑。王女士随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过研判,将陈甲陈乙两姐妹抓获,现场缴获市值600余万元的减肥产品,其中袋装药剂1.3万余袋,胶囊和片剂2.4万余粒。经鉴定,这些减肥产品中含有西布曲明、呋塞米、螺内酯等成分,属兴奋剂。这些药物单用可能出现口干、便秘、腹泻、失眠、头痛、视觉模糊、抑郁等不良反应,混用后不良反应风险显著增加,特别是呋塞米使用剂量较大,易导致血压偏低、供血不足、头晕,严重时可能导致摔倒、休克、死亡。
2019年2月起,陈甲在某APP购买了一批减肥保健食品“心形压片糖果”“花轻嗖”“复合压片糖果”销售,发现这批减肥保健产品销量不错,陈甲介绍自己的妹妹陈乙一同售卖减肥保健产品。在销售期间,一些消费者服用后出现头晕、心慌、恶心、反胃、腹泻等症状,有的消费者因脱水入院治疗。在接到顾客身体出现不适症状的反映后,二人隐瞒实情,把不良反应宣传为正常现象,继续售卖。案发时,陈氏姐妹的减肥保健产品销售额分别达143万余元和34万余元。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氏姐妹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陈甲销售金额为1433546.27元,情节特别严重。陈乙销售金额为343672.68元,情节严重。陈甲、陈乙明知减肥产品含有禁止添加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而进行销售,未保证食品安全,缺乏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不负责任,危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承担消除危险、赔礼道歉、惩罚性赔偿的责任。
案件判决后,二被告人上诉。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了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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