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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首例!这家店老板和员工摊上事了
出售客户信息
注册App牟利
王某某在新余经营了一家通讯服务代办点,晏某某、吴某某为该代办点的工作人员。
2020年7月以来,王某某、晏某某、吴某某三人在提供代办服务时,违法从事“拉新”业务,利用为客户办理电话卡、充值话费等服务便利,未经客户允许,将客户电话号码发送至用于各类App账号注册的微信群中,等待上家在网络另一端操作后再将相应验证码发送至群中以供上家注册淘宝、京东、抖音、快手等购物或者社交网络平台账号,获取上家报酬。
王某某以此获利3572.82元,晏某某以此获利1582.13元,吴某以此获利1511.94元。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王某某、晏某某、吴某三人面向流动的客户群体,未经他人许可,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的行为,已导致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信息长期面临受侵害的风险。
不仅危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而且极易引发多种犯罪,为电信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提供了便利,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同时,违反了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侵犯了众多不特定人员的个人信息安全,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该院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七十条及相关法律规定,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王某某等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晏某某、吴某某三人解散用于收集、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微信群,删除保存在微信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通过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支付违法获利数额等额的赔偿金。
目前,法院正在审理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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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新法制报(文/图 肖晗 记者胡文春)
编辑:何山
校对: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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