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感染新冠病毒,一男子获刑!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一起寻衅滋事案件,被告人孙某某谎称自己感染新冠致数十人临时封控,引发周边居民恐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2021年12月12日23时许,孙某某与朋友来到朝阳区某洗浴中心内聚餐、洗浴。酒过三巡,孙某某有了醉意。借着酒劲,他开始故意跟店家挑事,称自己洗浴时被划伤,要求店家道歉、免单,并以要报警称自己在店里被感染新冠相要挟,店家最终无奈给其消费免单。
12月30日晚22时许,孙某某再次来到这家洗浴中心,又一次酒后借故滋事要求店家道歉,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称感觉自己在洗浴后感染了新冠。110接到报警后迅速出警并联系防疫人员到场。当晚,各职能防控人员40余人到达现场,洗浴中心内封锁所有区域进行消杀,在场的37人均被封控3小时隔离观察,引发周边居民严重恐慌。而此后,医疗机构为孙某某进行了核酸检测,确认其并未感染新冠。
朝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法院对其依法从轻惩处。最终,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孙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案件主审法官李梦娇表示,我国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动态清零”是当前我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总方针,“谎称自己感染新冠”必然会造成医疗、防疫等公共资源的浪费,同时可能引发社会恐慌,这种行为轻则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处行政拘留,重则触犯刑法而受到刑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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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熊玮
校对: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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