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水文园法总纪红勇:公司法务应当具有“三务”理念
何谓“三务”?“三务”乃“法务”、“商务”、“服务”的简称。公司法务应当具有“三务”理念,就是说公司的法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具有法务、商务和服务的理念,并将这三种理念贯穿工作始终,作为法务工作的指针。
┃ 法务理念
公司法务首先应当具有法务理念。公司法务具有法务理念是天经地义的,但法务理念的核心要素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法务理念的核心要素有三:
一是风险意识。如果说业务部门是积极开拓的,那么法务就是被动防守的;业务部门看到的是机会,法务首先看到应该是风险。防范法律风险是法务部门之所以存在基础,所以法务理念核心要素中最重要的是风险意识。
二是底线思维。在公司业务中,可能存在很多风险,业务部门希望尽快推进,希望法务部门对项目尽快放行,对合同条款不要严格审核。法务在把控项目风险时,要掌握好度,对触碰法律风险底线的事项必须说不。如果项目风险可控,法务提示风险即可;但如果法律风险巨大,则必须坚持原则,不予放行,明确“不同意”的表态,并说明理由。
三是严谨作风。笔者一直认为,无论法官、律师还是公司法务,法律工作者除了需具备强大的逻辑思维能力外,还必须具有严谨的工作作风。有时合同中一个字的差别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比如所有法律人都知道的“定金”和“订金”的不同。所以,严谨是必须贯穿法务工作始终的。
┃ 商务理念
其次,公司法务应当具有商务理念。商务理念是指从业务部门的角度出发,努力推进业务发展,在预防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公司商业利益最大化。
笔者曾在面试一名应聘者时出了一道题,希望他对我们公司的一个合同做一下法律分析。该应聘者给出的答案是该合同是无效的,不应批准。笔者问他公司的确想做成这笔业务,有什么办法吗?该同志回答是没什么办法,这笔业务别做了。其实,笔者提问的业务已经开展,而且我们经研究分析,通过其他渠道以合法的方式解决了存在的法律障碍。我们认为这名应聘者只具有法务思维,而不具有协助业务部门推进工作的商务思维,不适合做公司法务,最终没有被聘用。
笔者所在部门曾对某项业务出具法律意见,提出若干法律风险。公司领导对这份报告做出如下批示:“不行谁都会说,重要的是如何把不行变成行!”公司领导的这个批示,就是说法务要有法务的风险意识,还要有如何解决法律问题,从而推进业务开展的商务思维。所以,笔者认为,法务工作不仅是对法律风险说“No”,更重要的是如何把“No”变成“Yes”!
┃ 服务理念
最后,公司法务应当具有服务理念。笔者在部门常说,“法务就是法律法务”。公司法务是为一线业务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法务支持的服务部门,这一理念必须牢固树立。
法律服务体现在帮助业务部门起草合同、参与谈判、帮助设计交易架构等等各个方面。有人会说,法务是对业务部门合同等审核、把关的部门。但笔者认为,审核合同等工作并不能改变法务作为服务部门的本质,合同审核等工作虽然有一定管理职能,但也是在服务业务部门和公司完善合同和交易结构、预防风险。
笔者在部门还常说法务要“多走一公里”、“多伸一把手”。公司都有业务界面划分,但往往在各业务界面之间存在灰色地带,如果两个部门都不伸手去管,则可能导致业务停滞和延误。因此,我要求所在法务部门要多走一公里、多伸一把手。为什么?因为法务就是服务,因为有些事情法务的确比业务部门更专业,因为业务耽搁了损失的是包含法务在内的全公司的利益,因为业务耽误了法务的工作也变成了无用功。
此外,还想强调一点的是法务不能仅仅被动作协助和服务业务部门,也要站在更高的层面,了解掌握公司商业战略,运用法务对法律政策理解的专业优势,主动进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为公司的重大决策和项目提供决策参考。
以上是笔者在工作实践对法务工作理念的一点体会,并将这些理念贯穿到了所在部门工作当中。通过践行“三务”理念,笔者所在部门连续多年被评为所在集团优秀团队,工作得到了集团领导和业务部门的普遍认可,确立了法务在公司中的重要地位。限于笔者文字表达能力的不足,有些想法表达的不到位、不充分,上述理念也不一定全对,希望有机会和法务同仁交流学习。
关于公司法务联盟
公司法务联盟,是公司法务人自己共创的平台,致力于打造专业、开放、有深度、有格局的法务人交流互助社群俱乐部;汇聚中国法务声音,推动提升法务在公司治理和社会法治中的贡献、价值与影响力。联合组织者:马强、王刚、王静、胡佳彦、李昱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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