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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招一名无经验的法务负责合同审核的公司,实际就是在赌博

2018-03-26 May 公司法务联盟

 原投稿标题为“合同审核经验谈”。



合同审核是法务的基本工作内容之一,有一些企业聘用没什么合同审核经验的人员作为法务的合同审核岗,实在是一件需要碰运气的事情。为什么这么说?因为合同审核的一个重要特点是效果滞后性,即审核的质量、效果在合同审核完毕那一刻是看不出来的,而只有等到出现争议或者纠纷涉及到合同条款时,合同的问题才会显露出来,而到那时候当时的法务可能已经离任。因此,从长远的角度来说,企业还是有必要聘请经验丰富的法务人员或律师作为合同审核人员。
本人曾在律所工作过七八年的时间,目前在一家集团公司法务部任职,主要职责是负责合同审核,目前在合同审核过程中渐渐总结出一些经验,在此愿意抛砖引玉与各位同行切磋。 


前面提到的合同审核可能出现的问题,举两个真实案例来讲:


案例1
在同一份合同中,出现两条截然不同的违约责任表述,第一条约定的标准是“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总金额千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而另一条约定的标准是“服务费用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最终原告起诉时适用第一条的约定标准索要违约金,原告称由于违约金金额计算下来过高,自行降低到30%,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违约金诉求。


案例2
原告依合同约定“甲方未在合同有效期内按照投标文件数量采购足成品,视为甲方违约,须向甲方补足未采购成品款项”向公司索要违约金三百多万元(投标文件数量是7万多,而实际仅采购了1万多,根据合同条款,仍要补足7万多的款项),最终此案公司被判赔数十万元。


这两个诉讼其实都与合同条款的设置有关。


案例1属于条款冲突或不明的情况,最终法院适用合同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判赔合同金额的30%基本合理,如合同仅有一条固定比例的违约金条款而没有与之矛盾的约定,则不至于让企业承担高额的违约金。


而案例2里的合同里则蕴藏着一个巨大的“合同陷阱”,采购方企业极易掉进这个合同陷阱,当时合同签订的背景已无从知悉,也无从追责,因为经办业务、法务均已离职。由于一条不合理设置的合同条款可以导致企业凭空多付出巨额款项,凡此种种,甚至可以说,每一个合同纠纷的背后,都可能会牵涉到对合同条款的咬文嚼字,有些关键条款的内容可以直接决定一个诉讼案件的输赢。


由此可见,合同的审核是多么的重要! 


同一份合同,在不同的法务手中,可能会有完全不同的审核角度或修改维度。最初级和入门的情况(当然这主要是从笔者曾经的经历出发),一般从错别字、语句顺序、序号或标点符号入手,这工作有些类似于文字校对员,有无错别字、语句有无存在歧义、矛盾之处,这都是最基本审核范畴。


前面提到的案例1,合同审核员连最基本的违约责任相矛盾都未审核出来,笔者认为是不具备基本的入门素质的。而语句等虽然是在合同审核的基本范畴之类,但如局限在此,就好比“花拳绣腿”,对一份合同来说,是起不到关键作用的。


笔者在律所时有幸跟着一名资深诉讼合伙人做助理,他在看到我最初审过的合同后,一语中的地指出:“审合同不光要审字面的,主要是看有没有(诉讼)风险。”


当时笔者碍于工作经验不足,并未能体会到这句话的深意,在已经有多年诉讼经验后的今天再来审核合同,笔者就已经完全能够理解,合同审核的要义之一就在于减少、控制或消灭潜在的诉讼风险。只有理解这一点,一份合同审核的基本出发点才不至于跑偏。然而,即使明白了这一点,未必人人都能发现最关键的风险点。这因每个人的工作阅历不一样,风险意识点也是不一样的,从这一点来说,如选用一个具有诉讼从业经验的人来做合同审核员,至少会比选择毫无诉讼经验的人来做更为牢靠。选用一个有企业业务工作经验的人也会比毫无企业经验的人来说要牢靠。如既没有诉讼经验,也没有业务经验的人来审合同,则关键只能看个人的工作认真程度和“悟性”了。 


前面提到风险是在审核一个合同时应重点关注的点,但并非一点风险都没有了,才算是合格地审核合同了。有些合同出于达成交易的目的是不可能没有风险的,关键是既要达成交易又要风险要可控。本人在律所工作期间也曾审核法律顾问单位的合同,笔者认为做律师和做法务的最大不同是所站的角度不一样,律师的角度更为中立,而法务的角度则是偏业务的角度但又不能完全业务化。律师也许可以提出更完全的风险提示而不用从业务层面考虑问题,但公司的法务则既要提示风险,又不能因为“say no”而使业务的交易做不成,而且成熟法务提的意见往往更注重“落地性”(执行性)。从这一点来说,一名成熟法务对业务的理解、及对业务和法律结合度的掌握应是要高于一般没有企业从业经验的律师。 


以上是一些粗浅的经验,合同审核是十分细致和枯燥的工作,既要沉下心“排雷”,又要耐心地与业务沟通,使合同既安全又具有可执行性,方能使合同更加完美。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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