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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 | 区块链金融的应用场景与监管设想

2017-07-05 刘亮 吴笙 IMI财经观察

本文节选自金融法律与金融监管研究基地研究员、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金融系副教授刘亮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硕士研究生吴笙所写的《中国金融监管报告2017》。文章认为区块链金融在提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促进金融体系整体的稳定的同时,仍然有潜在的技术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法律风险。本文分析了区块链金融的主要应用场景、潜在风险以及各国的监管思路,提出了一系列未来监管的思考,以期有助于监管者改进监管体系和完善监管政策。

以下为节选全文:

一、引言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后,金融业受到了更为严格的监管,金融管控门槛不断升高。同时,反恐战争导致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融资相关监管的广度和深度扩大,整个金融体系的监管成本不断增加。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底层架构——去中心化的交易账簿区块链技术(Block-chain),提供了一种颠覆现状的可能性。区块链技术的相关应用未来可能给金融业带来深远的影响。

事实上,区块链作为分布式数据存储、点对点传输、共识机制、加密算法等当前金融科技领域最前沿技术的集成应用,被很多研究机构认为是能够彻底改变业务运作模式的重大突破性技术,广泛受到资本市场的关注,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联合国(UN)、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国际组织以及许多国家政府研究讨论的热点。如在国际组织方面,IMF(2016)发布了《关于加密货币的探讨》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加密货币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阐述。UN(2016)成立了资产数字加密委员会(WADCC)并发布了一份题为《加密货币以及区块链技术在建立稳定金融体系中的作用》的报告,提出利用区块链技术构建一个更加稳固的金融体系的建议。FSB(2016)正考量建立全球统一区块链协调框架的可能性。在国家和地区层面,中国工信部(MIIT)、英国政府科学办公室(GO-Science)、香港金融监管局(HKMA)等官方机构均于2016年发布了各自的区块链白皮书,跟踪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演进、应用前景和风险变化等问题。

但是,区块链金融的发展和创新,仍然没有脱离金融风控的本质。2016年6月,区块链项目The DAO就因其上层智能合约中存在漏洞而遭到黑客攻击,导致价值约6000万美元的360万以太币被转移。2016年8月,香港比特币交易所Bitfinex近12万单位的比特币遭窃取,价值超过7000万美元。在肯定金融科技创新积极意义的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技术进步带来的监管难题,不断探索改进监管体系和完善监管政策。

二、区块链金融主要应用及潜在风险

(一)主要应用场景

金融服务是区块链技术的核心应用领域,虽仍不成熟,但由于该技术具备去中心化、匿名性、开放性、自动性、不可篡改性等特征,使得其具备重构金融业基础架构的潜力。讨论区块链金融,应从早期的“技术极客思维”、“币圈”等跳出,将关注的重点放在金融思维与技术的融合上。下文就数字货币、数字票据、征信管理、跨境支付与结算等四个应用场景结合国内外最新研究进展进行了讨论与分析。

(1)数字货币

以比特币、极光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崛起颠覆了人们对货币的认知,正在改变人类使用货币的方式。目前,这类“去中心”的私人数字货币虽仍有争议,但已被部分欧美国家市场所接受,能够进行商品支付,甚至衍生出借记卡、ATM机等配套产品。私人数字货币的火爆也引发了各国货币当局的关注。基于区块链技术发行“有中心”的国家版数字货币构建新的混合型货币体系成为各国央行研究的热点。厄瓜多尔、突尼斯等国央行率先推出本国官方数字货币;英国、荷兰央行正计划分别推出各自的数字货币RSCoin、DNBCoin,并已在本国白皮书内公布数字货币的具体数学公式和算法等信息;其他包括中国、瑞典、澳大利亚及俄罗斯等央行也有计划发行本国数字货币。各国央行普遍认为,国家版数字货币带来的信息优势可以提高货币指标的准确度,帮助监管当局更机动灵活的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必要时有助于追踪资金流向并全面评估及监测金融风险。

(2)数字票据

由于传统票据业务人为介入多,票据的真实性、划款的及时性均得不到保障。“一票多卖”、“出租账户”、“清单交易”等违规交易时常发生。依托区块链技术发行数字票据可以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区块链的不可篡改性可以保证票据数据的真实性,在检验数字票据信息时提供一致性证明。区块链的分布式结构可以消除信息的不对称,不再需要特定的中心系统或者实物票据进行控制和验证,实现点对点的价值传递,进而改善票据市场的中介乱象,并降低监管成本,提升运作效率及交易安全度。目前,巴克莱银行已和Wave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将国际贸易相关的文件如信用证、提货单等放到区块链进行认证,实现交易内容的完全透明化。国际联盟R3CEV联合微软公司、以太坊正公开测试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数字化票据交易系统,功能涵盖了票据的交易、签发、赎回等多个流程。而就国内票据市场而言,央行2016年9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中明确要求2018年后,原则上我国单张出票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汇票应全部需通过电子票据办理。使用区块链技术的数字票据的发展毫无疑问拥有广阔的市场前景。

(3)征信管理

信用体系是金融机构的核心。以银行系统为例,目前的信用体系是商业银行将借款主体的信用信息上传至中央银行的征信中心,需要时再从征信中心下载参考。这种方式存在使用成本高、信息不完整、数据时效不强等一系列问题。大数据时代,互联网金融公司通过分析消费者的行为信息多维度评估进行信用评级,但仍未改变信用创造的方式。区块链技术可通过技术背书而非中心化信用机构来进行信用创造,构建起新的征信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每一条交易信息都被程序化记录、储存、传递、核实、公开,并借助链接密码保证信息的安全及不可篡改,确保储存的信息可靠性强,使用成本低,亦可防范道德风险。目前,“区块链+征信”已经在金融业得到了较为成功的运用。Chainalysis公司基于区块链技术为银行设计了一套异常交易行为检测与分析的系统,实时监控公开式账本的交易行为,协助银行反洗钱及反欺诈。

(4)跨境支付与结算

传统模式下的跨境支付与结算受制于多中心、多环节、各国清算程序不同的制约,需要借助国际资金清算系统(SWIFT)等在全球各个银行、代理行之间进行交互,时间长、效率低、费用高。借助区块链技术可以省去第三方金融中介机构,极大简化国际结算繁冗的处理流程,实现端对端的双方直接支付,改善运作的效率。同时,区块链技术加密分类账簿的本质能够实时在全球共享的平台上记录信息,让所有参与方得到准确的账目记录,实现交易即结算。据世界银行统计,2016年全球跨境支付规模已达6010亿美元,其中每个汇款人所承担的中介手续费高达7.68%,“区块链+跨境支付”市场广阔。目前,Ripple公司已经创建的基于区块链的通用分布式银行间金融交易协议,为用户提供跨境、任意币种实时支付清算外汇转账服务,不仅便捷效率高、交易费用低,还保证了用户金融交易的安全性和私密性。OKCoin公司也推出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跨境金融交易平台,覆盖了包括日、韩在内的18个亚洲国家,每月的交易额可达数百万美元。

(二)对金融稳定的潜在风险

对于各类金融创新来讲,各方普遍会有这样的担忧:“风险在整体上是增加了还是减少了?”就区块链技术特征而言,毫无疑问可以有效降低金融系统的风险集中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从而促进金融体系整体的稳定。但区块链金融本质上是金融依托新的技术重新确定价值、储存价值和交易价值的过程,并没有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相反,其具有的开放性、互联互通性、科技含量高特征,使得金融风险更为隐蔽,潜在的技术风险、系统性风险和法律风险更为突出和复杂。

(1)潜在的技术风险隐患

区块链金融作为多种新信息技术与金融的结合,其风险特征更加复杂和难以评估。目前,技术风险所引发的安全性威胁将是未来金融稳定所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技术本身而言,虽然区块链技术暂时是相对安全的,但同样面临着许多潜在安全威胁。在算法领域,随着量子计算机等新计算技术的发展,未来非对称加密算法具有一定的破解可能性;在协议领域,基于PoW 共识过程的区块链主要面临的是51%攻击问题,即节点通过掌握全网超过51%的算力就有能力成功篡改和伪造区块链数据,而这并非无法实现,只是成本过高;在使用安全性领域,区块链技术安全的前提私钥是用户生成并保管的且没有第三方参与,若私钥一旦丢失,便无法对账户的资产做任何操作。

(2)潜在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区块链金融本身是基于互联网开展业务,并利用互联网的“范围效应”、“规模效应”、“尾部效应”实现快速扩张与发展。但同样,一旦风险爆发,这些效应会反过来放大风险的传染性和影响,加速传播的速度,进而导致整个金融系统出现系统性风险,甚至金融体系的崩溃。在技术支撑上,由于许多应用基于相同的区块链技术基础,一旦该技术基础存在漏洞被黑客破译,那么所有使用该底层技术的应用很可能都会在短时间内遭受攻击进而陷入瘫痪。 此外,和我国过去几年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相似,区块链金融存在准入门槛较低、行业无统一标准、无监管细则等问题,市场竞争可能会更加激烈。金融机构会更倾向于冒险经营,致使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偏好提升。

(3)潜在的法律风险隐患

区块链用去中心化方式维护数据库,看似可以颠覆传统金融业、提高效率。但技术上的去中心化并不等于市场管理的去中心化,去中心化就意味着法律责任主体不明确,造成责任问题不容易界定,也使得整个路径难以监管。区块链技术下的监管者将面临“天量”的数据,理论上全网数据都将向监管者敞开,因此监管者可能面临缺乏精准入口来搜寻和使用这些数据的问题。同时,监管者还要对信息的透明度进行规范,哪些信息属于私人信息、哪些属于公开信息,哪些信息属于仅对监管者开放的信息。当今的法律体系会决定某公司在从事违法活动之后,由谁来承担相应责任,而区块链金融的法律空白很可能产生巨大的犯罪风险,影响金融稳定。

如何建立金融科技新生态

随着应用研究的深入,国内外各国的金融监管当局也在密切关注区块链金融创新的进展及潜在风险,各国监管者都在努力寻找企业管理与监管力度的平衡点,在保证本国金融利益与安全的监管底线下制定不同的监管标准,鼓励区块链技术的创新与发展。

(一)针对私人数字货币的监管

从全球主要经济体来看,针对最早使用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这类非本国央行发行的私人数字货币,各国监管态度不一。以英国、德国、加拿大等为代表的国家承认比特币的合法“货币”地位,鼓励数字货币进一步创新,并积极与标准协会以及数字货币行业制定一个“最佳”的监管框架将其纳入国家监管体系;以美国、欧盟、日本、新加坡等为代表的国家不鼓励参与但在发展中综合整治,将“比特币”归类为“商品”、“资产”或“第三类虚拟货币”,确定了必须监管比特币、反对用比特币从事洗钱和非法交易的基调,同时也表明了保护比特币作为技术创新和模式创新成果的立场,主张现有监管框架下的调整;以中国、俄罗斯、泰国、冰岛、越南等为代表的国家对比特币态度较为强硬,不认可其货币属性。禁止国内金融机构提供比特币交易服务,甚至部分国家将买卖比特币、用比特币买卖任何商品或服务视为违法行为,主张严格监管。

(二)针对其他区块链金融应用的监管

在后比特币时代,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区块链技术的其他应用呈现开放态度。但区块链技术的不确定性和颠覆性对金融体系的冲击后果更难预测,尤其需要引导和规范。如何把握平衡,是每个监管者面临的难题。面对区块链金融的发展趋势,各国政府也积极的调整监管策略,与时俱进地摸索出适应本国金融科技发展的监管方式。主要有三大类:

(1)以英国、新加坡、香港等为代表的主动型监管

这些国家或地区金融体系成熟,有完善的征信体系、较为专业的金融人才队伍,但技术和市场处于相对劣势。为了发展区块链技术,形成后发优势,政府挺身而出成为主导力量。英国对区块链实行宽松的监管政策,鼓励深入研究区块链金融应用。英国金融业务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针对区块链金融的监管问题,提出“监管沙盒 ” (Regulatory Sandbox)项目,企业家们可以利用这一工具以及使用客户的“知情同意书”,在一个可监管的环境中实验他们的想法,进而鼓励初创公司进行该领域的创新。此外,英国即将推出区块链监管指引,进一步消除市场的担忧,鼓励创新。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同样采取了开放的、鼓励创新的区块链金融监管政策。政府官方推出了“沙盒机制”,允许在沙盒注册的公司事先报备后开展与目前法律相冲突的业务,并保证未来不追究法律责任。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同样也致力于探索区块链技术,2016年11月就分布式账簿技术发布白皮书并成立了一个配有高性能的计算资源和专业人才的金融科技创新中心。银行、支付服务供应商、金融科技企业和HKMA都能在此创新中心集思广益,以一种安全高效的方式测试及评估新的金融科技解决方案。

(2)以美国、澳大利亚等为代表的限制性监管

美国的人才优势和优越的资本环境,构建了良好的以技术创新为主要驱动力的金融生态。针对这样的特性,美国实行功能性监管,即不论区块链金融以何种形态出现,抓其金融本质,厘清该金融业务的实质,按照其功能纳入现有金融监管体系。美国银行监管机构货币监理署(OCC)发布了联邦宪章的“责任创新框架”,并将区块链科技纳入银行风险评估报告中。总体来说,美国对区块链金融的应用监管是相对比较严格的,监管以稳定为主。澳大利亚政府同样密切关注金融领域区块链行业的发展,官方组建了一个国际技术委员会,旨在创建区块链国际标准。但为了防止垄断,政府机构严格审查国内四大银行的区块链活动,大型银行在参与区块链项目之前必须先获得澳大利亚竞争与消费者委员会(ACCC)的批准,接受详细审查。

(3)以我国等为代表的适应性监管

和美国相反,我国的金融科技以市场和商业模式为驱动。国内巨大的市场需求和有待完善的现有金融服务体系,为区块链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应用空间。但是,我国法律属于大陆法体系,对金融的监管需依靠成文的法律法规,故灵活性和时效性相对不足。目前,在没有建立适应金融科技特点的风险防范和监管体系情况下,我国针对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监管主要纳入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框架下进行,采用适应性监管的策略。2015年7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进行了基本规划,明确了鼓励创新和加强监管并行的监管思路。既提出了“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又强调了“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监管原则。2016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要求,互联网金融应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和应遵循的行为规则与监管要求,实施“穿透式”监管办法,避免因监管规则不统一导致监管套利。

虽然互联网金融整体处于严厉整治阶段,但由于新一届政府鼓励创新的整体战略,我国监管当局对区块链金融发展整体还是比较包容的,监管初期采取较为宽松的“黑名单”策略。总体而言,我国的监管者更多的是处于观望的态度,属于被动型监管。

四、区块链金融的未来监管思考

不论国内还是国外,区块链技术正在融入金融体系各个领域和各个层面,成为各国政府金融监管效力的压力测试和现实考验。但是,监管者对创新的认识需要时间,如何在鼓励创新和防控风险间寻求到平衡,这是各国金融科技监管的共同难题。这一难题的解决,不仅取决于监管者的前瞻性、对创新的鉴别力,也取决于现有监管战略、制度、理念和可用的监管工具等一系列要素。总体来看,各国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改善区块链金融的监管:

(一)明确总体思路,构建清晰的区块链金融发展生态

利益、效益与安全是金融领域的一组经典的三角制约,让三者在何种水平下达到平衡,不同的监管部门和监管者的答案不同。国内外很多研究报告在在分析区块链技术对现有金融体系的影响时,均使用了“颠覆”(Disruption)这个词,这意味区块链技术既可能对金融体系产生“创造性促进”,也可能对现有的金融稳定产生巨大的冲击。究竟是偏向维护金融稳定还是鼓励金融创新?这需要监管者自身有清晰的论证和考虑。

此外,由于区块链金融多处于金融服务和数据服务的“模糊地带”,市场和被监管者高度关注由法律和监管的不确定性导致的政策风险。监管者在采取监管行动时,底层逻辑应保持一致,向市场清晰地传达其监管的总体思路,制定监管指南及时向市场解读,有利于减少市场对决策的误判,进而提高监管执行效果,构建起清晰的区块链金融发展生态。

(二)厘清区块链业务实质,归口现有框架监管

总体而言,区块链金融实质上是技术与金融思维的结合,改变不了金融的风险与信用属性,其创新更多的是在经营模式、产服务、业务技术上。梳理各国的金融科技监管经验发现,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沿用现有监管架构,根据机构或功能由现有的监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并要求金融科技要遵循现有的监管基本准则。因此,监管者可通过“穿透式监管”,识别出项目的本质。一方面,剥离出虚假区块链项目的“外衣”,推动“良币驱逐劣币”,真正使得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获得有效支持。另一方面,能够明确区块链金融服务的实质,确定监管对象、监管主体,实现归口监管。

(三)借助新兴技术模式,建立“监管沙盒”制度

在现有法律法规滞后于金融科技发展速度的情况下,传统偏向监控关键指标的金融监管体系,严重依赖于金融机构的报表或数据,无法满足当下区块链金融的监管需要。而“监管沙盒”模式类似于我国常用的“改革试点”,允许企业在可控的测试环境中对金融科技新产品或新服务进行真实或虚拟测试。监管者也能通过沙盒了解产品创新、评估风险、决定其是否大面积推广、并判定现有监管规则是否需要调整。目前,从已计划实施“监管沙盒”的英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的征求意见稿来看,“监管沙盒”重新定义了监管者的角色并扩展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内涵。和传统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不同,“监管沙盒”中监管者的角色定位为促进有效竞争,确保相关市场正常运作,促进鼓励金融科技创新。当然,“监管沙盒”需注意不能脱离现有的监管框架,其监管条件和限制范围要与创新业务发展程度相匹配,并且确保产生的风险不会转移到金融消费者身上。

(四)建立行业标准,提升监管适应性及有效性

区块链金融是一个新生事物,应用风险和业务属性仍存在不确定性,直接制定成熟的监管法律并实施规范监管既不科学也存在一定困难。因此,建立一套区块链技术的国际统一使用准则显得尤为必要。目前,国际行业协会已有所行动,澳大利亚标准机构(Standards Australia)、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等权威机构正率先推进区块链在金融行业统一标准的建立,若标准一旦建立,将会对区块链金融的使用起重要的指引作用,甚至形成基本的业内使用规范,填补监管空白。各国历史监管经验表明,借助“行业自律先行—政府监管跟上”的演进路径,监管者可根据发展动态及时调整和完善监管策略,进而显著提升监管的适应性及有效性。

编辑  魏宗  郑畅

来源   FLR金融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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