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功胜:从两份监管文件看“现金贷”监管红线
近日,“现金贷”监管新规重磅出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两份“重磅”文件接连落地,为进一步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奠定了基调。针对“现金贷”日后的监管走向,IMI 顾问委员、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潘功胜在“第一财经摩根大通年度金融书籍品鉴会”上发表看法,认为不同金融业态市场准入具有相对公平性,而网络小贷公司由地方政府进行市场准入,全国性经营模式与其他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存在严重的不公平性。下一步相关监管部门将对网络小贷公司市场准入进行评估,制定相关细则。
以下为文章全文:
一个月内关于“现金贷”两大监管重拳落地,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两份“重磅”文件接连落地。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后,12月1日晚间,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下发《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近期监管下发两份《通知》,旨在清理整顿行业乱象,划定从业机构应该遵循的红线,为下一步治本赢得时间。
一、规范现金贷五大重点
目前现金贷业务发展速度很快,在服务长尾人群消费信贷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作用。但是过度借贷、暴力催收、超高费率、欺骗侵犯个人问题比较普遍,存在较大风险隐患。
在社会风险方面,从业机构对借款人适当性管理普遍缺失。严重侵害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时有发生。为了快速做大业务规模,一些机构进行掠夺式放贷,诱导客户过度借贷、多头借贷、甚至借款给无收入群体。加之超高利率和收费,容易导致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
下一步,相关监管部门也在考虑修订10年前制定的小贷公司的监管规则,进一步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遵循几个思想:
第一,普惠金融也是金融,必须实施准入管理,必须要有规制的约束。面向长尾人群的金融服务更应当是负责任的金融。
第二,坚持问题导向,对于现金贷行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机构纠偏和行为纠偏并重,疏堵结合,综合施策。
第三,加强监管协调,在互联网金融专项整治的框架下,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中央部门,统筹部署各地金融办等组织,落实属地责任,央、地连动和部门协同。
具体而言,有以下要点要遵循:
第一,设立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没有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经营放贷业务,对于无照经营,必须严厉打击和处理。
第二,不同金融业态的市场准入,应当具有相对的公平性,网络小贷公司由地方政府进行市场准入,全国性经营的模式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存在严重不公平性。下一步相关监管部门将对网络小贷公司的市场准入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关的规则。
第三,关于行为监管,制定负面清单,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对于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的成本,包括利息也包括其他的收费,应当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审慎把握借款人和各项贷款的条件,不得诱使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坚持审慎经营的原则,加强风险内控,采取有效的措施防范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的行为;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不得盗取滥用、非法买卖、泄漏客户信息。
第四,加强对从业机构的资产负债的审慎管理。今年以来,一些小额贷款公司突破融入资金的比例限制,通过国内金融产品放大杠杆,不仅增大了自身的风险,还可能造成风险在金融体系里的扩散与传染。小额贷款公司应审慎融资,控制杠杆比例,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当纳入表内融资,合并计算,暂时按照当地表内融资的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比例来进行管理,对于超过比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制定压缩规模的计划,限期内达到有关比率的要求。
第五,规范持牌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信托公司等参与现金贷业务,持牌金融机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持牌金融机构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发放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二、不得将“助贷”变成放贷
助贷业务应该回归本源。助贷机构不得担保兜底,不得向借款人收取利息费用,如果商业银行需要别人助贷,可以购买服务,不能商业银行收取利息,助贷机构再向贷款者收取利息或其他费用,不得将“助贷”变成放贷。
第一财经此前曾报道揭秘银行与“现金贷”资金来源问题。目前,银行与网贷平台合作的助贷模式共有三种,一是保证金模式,二是配资模式,三是联合放贷模式。除了与银行合作,现金贷公司与P2P合作也很普遍。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清理整顿的督导工作,保证政策的落实,切实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促进普惠金融的健康和持续发展,同时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并发展中央与地方的金融监管在内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强化和落实监管责任,完善监管规则。
编辑 张黎丝 孙晓琪
监制 朱霜霜 李欣怡
来源 第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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