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青:OECD包容性框架达成协议,如何理解“双支柱”下的国际税收新规则
OECD包容性框架就新的国际税收规则达成的协议仍采用“双支柱”结构,但具体内容发生了较大变化。笔者认为,国际税收规则的改变肯定会对我国企业造成一定的影响,但目前看总体影响面不大。
2021年7月1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包容性框架中的130个国家(地区)发表一项联合声明,宣布就新的国际税收规则达成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截至7月5日,已签署该协议的包容性框架成员上升至131个。这标志着这项从2016年就已启动并由OECD/G20设立的包容性框架(由139个国家和地区组成)进行研究的国际税收规则改革工作终于告一段落。
国际税收规则的改革是在经济数字化大背景下展开的,因事关各国的国家主权和税收利益,所以进展并不顺利,不仅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有分歧,甚至发达国家中,美、欧之间也意见相左。这次代表着全世界国内生产总值(GDP)总量90%以上的131个国家(地区)能够就此达成协议,同意建立新的国际税收规则,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也为避免一场世界范围内的数字服务税“战争”奠定了基础。当然,协议的实施计划以及一些具体的技术细节还有待落实,但联合声明承诺将在2021年10月之前完成这项工作,在2022年将协议内容转换成各国法律,并从2023年开始执行。
对照OECD秘书处于2020年10月推出的国际税收规则改革方案(即“双支柱”方案蓝图报告,以下简称“蓝图报告”),这次协议所构建的国际税收新规则仍采用“双支柱”结构,但其中一些具体内容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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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柱一
关于税收确定性,协议也采纳了蓝图报告提出的对涉及金额A的问题应建立强制和有约束力的争议防范和争议解决机制,但与蓝图报告不同的是,协议允许发展中经济体采用一种被称为“选择性约束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即只有在当事国双方主管税务当局都同意的情况下才可以使用这种约束性的争端解决机制。应当说,这是发展中经济体在包容性框架的谈判中努力争取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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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支柱二
在实施应予课税规则的问题上,蓝图报告提出应单独制订一个应予课税规则最低税率,因为来源国在对本国企业向境外支付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征税时是对每笔支付的毛收入进行课税,即使取得上述所得的对方居民企业税负较低,但由于它们为取得这笔所得可能要负担一些费用,所以如果按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最低税率补征税款,会造成征税过度的问题。协议这次明确规定,应予课税规则最低税率为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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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对我国企业的影响
例如,根据2020年《财富》500强的数据,我国有三家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731.7亿美元、546亿美元和290.2亿美元,销售利润率分别为29.3%、24.7%和12.3%,境外收入的占比分别为8.95%、4.43%和11.9%。按照上述数据测算,这三家公司当年要向境外分配的金额A分别为2.53亿美元、0.71亿美元和0.16亿美元(均按剩余利润的20%进行分配)。
从支柱二的角度看,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对我国企业的影响也不大。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全球征税原则,政府对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征税,即使企业的境外所得(股息、红利)没有汇回也要对其征税。此外,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有“受控外国公司”条款,即在一定条件下我国居民企业要对其境外子公司应分未分的利润申报纳税。特别是,在避免跨国双重征税问题上我国一直采取外国税收抵免法而没有实行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参股免税法。所以,即使我国居民企业的海外利润在来源国负担了较低的税收,我国仍要按25%或15%的税率对其征收所得税。在应予课税规则方面,我国目前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限定税率基本上为10%,高于7.5%~9%的应予课税规则最低税率。当然,也有少数一些国家与我国的税收协定中限定税率为3%或5%,但只要取得这些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的我国居民企业没有出现很大的亏损,不需要用这些境外所得弥补亏损,则境外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一般都要按25%的税率在我国缴税,这时所得来源国就不存在按应予课税规则最低税率进行补税的问题。
编辑 杜欣泽
来源 《中国税务报》2021年7月7日B1版
责编 李锦璇、蒋旭
监制 朱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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