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者千古 | 陈共教授主要财政学术思想评述
编者按
陈共同志从事财政学教学与科研工作70余载,培养硕士、博士百余名。陈共同志呕心沥血,孜孜不倦,在财政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方面成就斐然,是新中国财政理论的重要奠基者、新中国财政学教材建设的主要开拓者。
本文整理自郭庆旺、刘晓路发表于2017年第4期《财政研究》的文章《陈共教授主要财政学术思想评述》,回顾了陈老师的学术生涯,简要归纳总结了他在财政学研究中做出的杰出贡献,纪念陈共教授在财政学领域深耕的一生。陈共教授千古!
以下为文章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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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共教授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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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的国家分配理论贡献
关于财政的本质,早在上世纪60年代,陈共教授在《社会主义财政的本质和范围问题》一文中,运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和国家学说的基本原理,强调了“社会主义国家必然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而财政就必然是实现无产阶级专政历史任务的工具。因此,分析和处理财政问题,必须突出政治,为阶级斗争服务”。但与此同时,他又明确指出,财政的特殊性其实并不在于此,而在于财政是国家集中性分配这一特征:“财政不是一般的分配,而是在国家集中分配过程中形成的以国家为主体(即以国家为主导方面)的分配关系”,正确揭示出财政的本质,这也正是国家分配论的核心观点。作为国家的工具,财政虽然具有强制性与无偿性,但财政分配的对象不是任意的,而主要应局限于剩余产品价值部分。这是财政活动的经济属性对其所施加的限制,也是一般财政规律在马克思主义语境中的体现。
在1983年发表的《关于财政理论坚持唯物史观的几个问题》中,陈共教授进一步强调了财政的经济属性。他指出,“研究财政问题始终不应忽略一个基本事实:即任何暴力(包括国家政治权力)不能创造物质财富……国家能够决定财政政策,但不能决定财政规律。如果把财政政策看成一条曲线,这条曲线的轴线则是财政规律,国家只能在财政规律这个中轴线的一定范围之内决定财政政策……国家为了维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可以实行不同的财政政策,然而财政政策的执行后果如何,却不是由统治集团的意志决定的”(陈共,1983)。国家分配论为澄清计划经济时代财政实践中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提供了指引。比如在财政收入的来源问题上,陈共教授认为,既然明确了财政的分配对象是剩余产品价值,而社会产品价值由补偿价值(c)、必要产品价值(v)和剩余产品价值(m)三部分构成,那么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就来自于降低物质消耗(降低c的比重)和提高劳动生产率(减低v的比重),而不简单来自于生产规模的扩张。用我们今天常用的术语来说,就是粗放式的经济增长模式并不能有效促成财政能力的提高,这在今天甚至比在当初更具有现实意义。 国家分配论还为界定财政活动的范围提供了依据。在计划经济时期,同属分配问题的财政、信贷和企业财务三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是一个重大理论问题,特别是在财政范围的争论中,有两种论点:一种论点是三者合为一体的“大财政”,另一种论点是三者分开的“小财政”。对此,陈共教授明确指出,在承认其共通性的同时,必须强调这是三门不同的学科,财政自有它的特殊性与特殊矛盾:认为“小财政”更有利于国家经济管理,特别是他从学科建设出发,“‘小财政’更有利于合理解决各门科学(或学科)指明的衔接与分工”(陈共,1965)。他进一步指出,财政与企业财务之间的区别,在于企业财务参与资金周转的全部过程,而财政只参与资金周转的特定阶段,但财政活动与社会总资金的周转有关,其中除了企业的资金周转外,还包括了消费基金的流通。财政与信贷的区别,在于财政的原则是无偿的,信贷的原则是有偿的,财政是国家集中性分配的主要渠道,居于分配总枢纽的地位,信贷只是辅助渠道。依据国家分配论对财政属性的判断而得出的上述结论,与改革开放后会计、财政与金融三个学科独立发展的现状是一致的,并未因时间流逝而失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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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的公共需要理论贡献
陈老师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原理,提出社会公共需要论,丰富和发展了国家分配论。马克思曾说,“一个部分的产品……用于个人的消费,另一个部分……总是用来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不问谁执行这种社会需要的代表的职能”。据此,陈老师认为(陈共,1983),“用一部分剩余产品满足‘一般的社会需要’这种经济现象是任何社会所共有的”,如果是国家来执行这种职能,就构成了财政范畴。因此,他说,“只是在国家产生以后,由国家集中分配一部分剩余产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这种现象,才带有特殊的质的规定性,……”。同时他还指出,“任何国家的社会公共需要,都不仅是维持公共权力的需要,而且包括国家执行社会职能的需要,诸如用于文教、卫生、科学、抚恤以及公共工程的支出等”。我们可以看出,陈老师把马克思不管谁执行这个职能时的“一般的社会需要”,明确为由国家来执行这个职能时的“社会公共需要”。
那么,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财政职能是什么?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伊始,陈共教授开始深入思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财政属性——在保持财政的政治属性的同时,强调财政的经济属性,这为财政职能理论的发展铺平了道路。陈共教授在 1994 年出版的《财政学》中,将国家分配论的基本观点与西方财政理论融为一炉,清晰诠释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政府职能与财政职能,其所构建的财政学体系,至今仍是众多后继财政学教材的范本。其中处处可见传统的马克思主义理念、现代西方学术成果与中国现实国情相互碰撞后产生的新观点。例如在强调公共产品的同时,也强调公共需要,认为两者是从供求两方面对同一事物的表达。财政部门的职责是为国家机关和公共部门提供经费与资金,通过各机关和部门提供公共产品,最终满足社会的公共需要。而在财政职能的论述中,除了西方财政学中常见的三职能(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和经济稳定职能)以外,针对发展中国家而提出发展职能,即提出“发展财政”的观点。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国家治理思想的发展,陈老师仍不断丰富和完善财政职能的理论内涵。陈老师在最近的一篇文章指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的财政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据我个人的理解,这个提法是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界定财政的地位和功能,为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提供理论前提,同时也为财政学的建设和创新提供了一种新思路,新的方向”(陈共,2015)。据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家治理思想背景下,陈老师将财政职能扩充为: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经济稳定和发展职能、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和实现国家长治久安职能。最后,需要说明的一点是,对于西方财政思想的引入,陈共教授持批判的欢迎态度,反对那种不加区分甚至盲目接受的做法。这一态度在“公共财政”问题上体现得最为突出。在上世纪90年代末期,“公共财政”作为政界和学界的重大财政改革思路而得到普遍接受的情况下,陈共教授发表了《关于“公共财政”的商榷》一文。他认为财政一词在我国应用了一百多年,已经约定俗成,而在财政改革中提出将市场经济下的财政命名为“公共财政”,缺乏充分的理由(陈共,1999)。首先,财政与“公共财政”两个词同是来源于英文中的一个词,即“Public Finance”,在中文语境下的“财政”与“公共财政”实际上是同义语,二者并用,不可避免会在行文中和国际交流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其次,从理论渊源上考察,我国也曾将 Public Finance 一词译为“公共财政”,不言而喻,这是指亚当•斯密时代的财政学,而如今在西方经济学中已经存在“公共经济学”取代原来的“公共财政”的趋势,对我国真正有借鉴意义的是前者而不是后者。再次,从实践来看,至今仍然对“公共财政”的内涵缺乏科学和明确的界定,而是采取实用主义态度,似乎把“公共财政”当作一个筐,每出台一项新的改革都往里面装。我国需要的是实实在在地发挥财政在强国富民中的作用,而不是一味地追捧含义模糊的“公共财政”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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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原理的资金理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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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综合平衡理论的财政赤字和财政政策理论贡献
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主要依靠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来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两者相互配合能取得最好的调控效果。财政信贷的综合平衡,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与此相对应的政策操作理论,虽然背景与论证方式不同,但任何现代经济体都会面对的一些共同问题,使得两者之间的差异并不像想象中的那么大。特别是对于一个通过渐进改革实现市场经济转轨的国家来说,从我国现实国情中汲取教训与经验而产生的综合平衡理论,更适于理解和处理中国的问题。正是以这一理论为基础,陈共教授剖析了改革开放后财政领域中出现的各类重大问题,对宏观决策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财政赤字理论
自新中国成立至改革开放初期的30年里,我国财政工作一直坚持执行“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方针,财政赤字被视为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范畴,是资本主义制度的必然产物。因此,当1979年出现比较大的财政赤字后,我国财政学界对财政赤字问题展开了大讨论。在那个视财政赤字如洪水猛兽的年代,陈共教授从综合平衡理论出发,客观地分析了财政赤字的实质及其影响,提出财政赤字也是一种经济调节手段的观点。陈共老师(1981)在《从财政赤字看财政的综合平衡》一文中,分析了为什么1979年出现的财政赤字虽然导致对银行的透支,却并未对国民经济产生破坏性影响,以此证明财政的不平衡,可以通过财政信贷的综合平衡来加以纠正。在文中,陈共教授指出,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央财政收入势必减少,实现财政平衡就必须将地方和企业的预算内与预算外资金,纳入执行“调整”方针的轨道,来达到调整国民经济的目的。如果财政自身无法实现平衡,可以通过银行信贷调整来实现综合平衡。但这种做法不可以持续,因为银行中可以长期占用的资金数量有限。财政若是连续多年透支银行,即便消除了财政赤字,还是会不可避免地导致信用膨胀引发的通货膨胀。站在三十余年后回顾历史,20世纪80年代的高通胀、90年代失控的预算外资金,以及现在仍在困扰我们的政府支配信贷资金的问题,桩桩件件都与陈共教授当初的理论预言相符合。
为了能够真正有效地实现财政信贷综合平衡,合理的赤字观念是必要的。1981年发表的《关于财政平衡的若干问题》中,陈共教授批评了当时所采用的赤字概念。当时我国采用和苏联相同的计算方法,用公债弥补的当年支出大于收入的部分不计为赤字,也就是说公债不被视为弥补赤字的来源。陈共教授将公债、财政结余和透支银行三者进行比较后得出结论,三者的性质在弥补赤字问题上是相似的,后两者如果能够作为弥补赤字的来源的话,公债也应如是。在我国后来的财政预算中,公债收入不再计入正常财政收入。财政政策理论
受到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沉寂多年的反萧条、抗通缩的财政政策研究,突然成为全世界经济学者关注的中心。我国推出的积极财政政策,致力于通过扩大内需来克服危机带来的不良影响,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次。凯恩斯主义的需求管理财政政策,在当今时代仍然有效吗?作为转轨国家,使用此类政策会受到什么限制?中国具备使用这种政策的现实条件和制度基础吗?种种问题,都需要在实践中边行动边回答。陈共教授从大综合平衡观出发,针对1998—2005年期间我国应对经济不景气的积极财政政策及后期的稳健财政政策,先后撰写了17篇论文或讲稿,包括了理论阐释、效应追踪、政策前瞻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出版三部专著,即2002年出版的《从财政赤字看财政的综合平衡》,2003年出版的《积极财政政策及其财政风险》和2007年出版的《日本财政政策》,从理论高度总结了我国运用财政政策的基本经验,为我国财政政策理论体系的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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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中国制度变迁需要的财税制度与体制改革理论贡献
利改税
改革开放之初,国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要支柱,提高经济效率,也必然从改善国营企业效益入手。当时,利改税普遍被认为是实现国营企业自负盈亏的手段。陈共教授(1983)则专门撰文指出,“利改税其实质和方向并不是自负盈亏,而是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盈亏责任制”。因为大中型国营企业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根本不可能按照自负盈亏的方式来进行生产活动。因此,利改税的目的应当是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盈亏责任制,实现盈利分配中责、权、利三者关系的紧密结合:企业对国家有纳税的责任,与此同时赋予企业自主权,并将职工的生活福利与企业的盈亏状况相联系。
同时,陈共教授也认识到,税收不仅仅是改善企业效益的手段,税收规模的扩大,必然导致其在调控经济中发挥的作用增强。因而,在1984年便提出“必须发挥税收作为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陈共和袁振宇,1984),通过调节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对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发挥调节作用。而这种作用需要通过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来实现。承包制
1987年承包制改革的推开,标志着国营企业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陈共教授延续“利改税”分析中规范国家与企业分配格局的思路,在1988年发表的《关于承包制中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探讨》一文中指出,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内在动力机制在于“交够了国家那一块相对固定的,剩下的都是企业的”,为此应当实行彻底的税利分流。面对国家政权缴纳税款时,国营企业与非国有经济完全等同,而国家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分享利润的行为,与税收无关。据此,陈共教授反对当时税前承包的做法,认为这等于将所得税也作为利润承包了,是不彻底的税利分流。虽然承包制由于存在诸多问题,最终被证明只是国营企业改革中的一种过渡形式,但对承包制实践的分析,却为后来国企改革与税制改革中如何处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奠定了基础。
税制改革
市场经济导向的改革,必须有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税制与之相配套。这种税制在中国的具体表现形式,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引发了激烈的争论。其中争论的一个焦点,就是主体税种的形式。主张单主体税种的有之,主张双主体税种的有之;主张所得税重要的有之,主张流转税和资源税重要的也有之。陈共教授(1986)认为,主体税种以什么为好,关键在于“哪一种税对发展商品经济更为有利……明确这个问题,对当前端正设计税制改革方案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对设计长远的税制模式,或许会有些好处的”。他明确指出,双主体税制模式符合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根据我国的历史和现状,确定流转税和所得税双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并明确流转税在一定时期内将占第一位”。“我国的所得税无论在收入功能上还是在调节功能上,都构不成主体税种。为什么将并非主体税种列为主体税种呢?我认为,它的意义在于明确未来改革中必须更加重视所得税的建设,不断强化所得税的功能,使之逐步成为一个名副其实的主体税种”。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随着人均收入的不断提高,所得税成为主体税种的必然趋势是不可扭转的”(陈共,1993)。
财政体制改革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税体制改革中的重要里程碑,通过界定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为国民经济保持快速增长创造了制度条件。从1988年开始,陈共教授就开始积极介绍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在宣传其优点的同时,更重要的是强调了我国引入这一体制受到的限制,即外来制度的本土化问题。首先,由于国营经济是国民经济的主体,中国的分税制无法像西方国家一样,彻底取消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收入的做法。中央对于地方划分收入的原则,只能以划分税种为主,辅之以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其次,“一级政权、一级财政”的原则在当时没有落实的基础。事权与财权的适应与结合,涉及政治、经济、历史和文化多方面因素,不是一朝一夕能够完成的。先从投资权入手划分支出范围,其他支出范围的明确界定今后再逐步跟上。第三,必须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方针。分税分级财政体制原则上更强调后者,但从中国国情出发,前者必须作为后者的前提来加以重视。无论从经济角度(地方财政收入增长弹性较小)还是政治角度(主张地方分裂主义势力)来看,这一点都至关重要。这些要点,在1994年的分税制方案中,都得到了较好的体现。
文章整理 张兆强
文章来源 公众号“人大财税研究所”
编辑 郭瑞华
责编 李锦璇、蒋旭
监制 朱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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