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I锐评 | 多专家联合解读《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含历年绿色金融政策梳理)
导读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从战略高度、人员管理、资产组合调整、投融资流程管理、内控管理和信息披露角度对银行保险机构提出进一步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优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线上融资等业务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防止“一刀切”和运动式减碳。银行业保险业对绿色金融的关注已有十余年,2012年银监会即发布《绿色信贷指引》要求银行推进绿色信贷,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当前,在疫情冲击经济、地缘冲突等大背景下,国家再次强调绿色金融的发展与规范。
IMI货币银行研究室第一时间采访了几位业界及学界专家,就绿色金融中的“绿色”应如何定义?十余年来,绿色信贷的整体发展趋势如何?在当前经济大背景下,本次《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出台对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实操有何影响?可以解决哪些实际问题?对银行业保险业而言,绿色金融的发展方向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在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银行与保险业还面临哪些挑战?等问题,结合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政策沿革梳理,综述专家观点,以飨读者。
Q:
从操作角度看,绿色金融中的“绿色”应如何定义?
IMI学术委员、中国金融出版社原总编辑、北京绿色金融与可持续发展研究院特聘资深研究员郭建伟指出,这次发布的《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明确了可以支持的绿色范围:清洁低碳能源体系建设,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污、降碳、增绿、防灾、清洁生产,绿色低碳技术推广应用,要按照双碳目标先立后破分类施策,开展环境保护、气候变化、绿色产业和技术创新,据此制定绿色金融的ESG评估标准,将ESG风险相关指标都要量化核算核查和跟踪。
中国民生银行合肥分行党委书记、行长孔庆龙提出,发展绿色金融,从实操的角度,不仅意味着信贷资源与结构向“绿色”转型,更要求银行要建立起可持续发展的体系。一是,经营理念要实现“绿色”转型。以实现“双碳”目标为发展核心,在经营中牢固树立绿色、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强化以党建引领绿色发展,加大支持区域经济、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加强金融科技运用、推行智能低碳办公,实现全面“绿色”经营。二是,资源配置要实现“绿色”转型。加大对低碳如清洁能源、高碳产业转型等领域的资源配置,逐步优化信贷结构,扩大绿色领域信贷占比。三是,产品体系要实现“绿色”转型。构建绿色金融专属产品体系,如民生银行的“峰和”系列绿色金融产品体系,包括“投、融、链、营”四大产品,解决绿色转型中的不同金融需求。推进金融科技化应用,大力发展供应链、小微金融等线上化产品,提供便捷化服务。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如绿色票据、绿色资产证券化等,构建起效益指标增长与绿色转型协调发展的金融生态体系。四是,内部管理要实现“绿色”转型。金融行业要以身作则,优化内部管理流程,减少不必要的手续,化繁为简,提升服务体验。同时,提倡线上无纸化办公,节约用水用电等,从办公日常细微处着手,以实际行动为“双碳”助力。
IMI研究员、招商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认为,所谓绿色金融,是指对绿色产业提供的投融资服务。绿色金融中“绿色”定义关键在于是否服务于绿色产业,即清洁能源(核电、风能、太阳能、水电、生物质能等)、节能环保(先进环保、高效节能、资源循环利用、绿色交通等)、清洁生产、生态环境以及碳减排技术等行业。具体来说,绿色金融可分为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权投资等。
Q:
绿色信贷的整体发展趋势如何?在当前经济大背景下,本次《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出台对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实操有何影响?可以解决哪些实际问题?
IMI学术委员、中国工商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周月秋提出,近年来,我国绿色金融政策体系不断完善,绿色金融发展有力支持了经济绿色复苏和低碳转型。本次《指引》是绿色金融发展新的引领性文件,与2012年《绿色信贷指引》一脉相承,同时,对绿色金融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必将对银行保险业的绿色金融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一是范围更广。《指引》将机构范围由银行业扩大至银行保险业,业务范围由绿色信贷扩大至绿色金融,把减碳纳入政策目标,意味着把更广泛的金融主体与业务纳入绿色监管范畴,必将引导银行和保险业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有序推进绿色金融发展,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二是体系更完善。《指引》提出将环境、社会和治理因素纳入绿色金融管理流程,并不断完善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投融资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各环节管理机制,将引导银行保险机构推进绿色金融管理升级和流程优化。三是促进转型。《指引》要求金融机构“先立后破”,渐进有序降碳,坚持对能源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保障,支持重点行业和领域节能、减污、降碳、增绿、防灾,将在一方面推动低碳行业加速发展,另一方面助力高碳行业加快绿色转型。
郭建伟指出,2012年首次出台《绿色信贷指引》开始,银行等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流程中才开始尝试增加环境、社会风险等考量因素,绿色信贷业务才开始发展,十年间特别是最近五年发展很快,2021年底绿色信贷余额已经达到16万亿人民币,占绿色金融总量的95%以上。随着各地在“十四五”期间开始全面落实双碳目标,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绿色信贷整体将急需保持更快的增长。
《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是自2012年银监会出台《绿色信贷指引》以来,对我国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十年探索的总结提升,是结合2030年前碳达峰2060年前碳中和目标和污染防治攻坚战要求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又一重大政策,将全面提升我国银行业保险业ESG管理水平。相比较十年前出台的《绿色信贷指引》主要特点是:
一、《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出台,是站在更好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战略高度,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从ESG角度出发对十年前颁布的《绿色信贷指引》进行了全面总结提升。一是将绿色信贷业务范围扩大到包括绿色信贷在内的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绿色投资等绿色金融多层次产品和体系;二是将防范环境和社会风险扩大到防范绿色金融业务活动中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三是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全面推进ESG 管理。四是重点关注四类客户:银行信贷客户;投保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等相关保险的客户;保险资金实体投资项目的融资方;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应开展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的客户。
二、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的ESG责任。董事会或理事会是承担绿色金融主体责任,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负责确定绿色金融发展战略,指定专门委员会负责绿色金融工作,审批高级管理层制定的绿色金融发展目标和报告。高级管理层建立机制和流程,明确部门及人员职责和权限并进行绩效考核,鼓励绿色金融体制机制创新。
三、《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通过调动银行业保险业力量支持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各行业全面绿色转型。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了践行新发展理念、构筑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而且习总书记已经对全世界宣布了我国“30.60”双碳目标,党中央颁布了有关指导意见,国务院出台了《行动方案》并建立“1+N”政策体系,我国各行业绿色发展都有时间表和线路图。在这样的背景下,银保监会出台《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要求各金融机构从董事会或理事会决策层到高级管理层以及到达省、地分支机构基层经营,都要大力发展绿色金融,主推我国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将融资项目企业的ESG风险和自身ESG风险管理统筹于各项业务流程,可以解决当前银行业保险业传统业务惯性太大,绿色金融发展速度跟不上经济社会绿色发展转型需求的问题。尽管我国目前绿色金融发展很快,但绿色信贷只占人民币贷款余额的8%左右,绿色债余额只占全部债券托管余额的3%左右。可见,该指引将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保险业大力发展绿色金融。
亚洲金融合作协会创始秘书长、中国银行业协会原专职副会长杨再平提出,与十年前原中国银监会下发的《绿色信贷指引》相比,近日由中国银保监会下发的《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有如下几个值得关注的新亮点:一是战略高度。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二是有序推进。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以助力污染防治攻坚为导向,有序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坚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通盘谋划,有保有压、分类施策,防止“一刀切”和运动式减碳。这是应对“能源不可能三角”的明智之策。三是三维风险。要求银行保险机构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有效识别、监测、防控业务活动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重点关注客户(融资方)及其主要承包商、供应商因公司治理缺陷和管理不到位而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可能给环境、社会带来的危害及引发的风险,将环境、社会、治理要求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信息披露和与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和流程管理。首次在银保监指引性监管文件引入国际通行的ESG投融资理念,亦即绿色金融管理重要支柱。四是主体责任。要求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承担绿色金融主体责任,树立并推行节约、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发展理念,重视发挥银行保险机构在推进生态文明体系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建立与社会共赢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同时要求银行保险机构总部和省级、地市级分支机构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牵头负责绿色金融工作,根据需要建立跨部门的绿色金融工作领导和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相关工作。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给予绿色金融工作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充分授权,配备相应资源,并在绩效考核中充分体现绿色金融实施情况。五是流程管理。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加强投融资流程管理,做好授信和投资尽职调查,加强授信和投资审批管理,通过完善合同条款督促客户加强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完善贷后和投后管理。六是科技手段。鼓励银行保险机构根据自身实际积极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升绿色金融管理水平,不断完善产品开发、经营销售、投融资管理等业务流程,优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线上融资等业务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管理,结合业务特点在风险评估、尽职调查、合规审查、信贷管理、投后管理等方面采取差异化、便捷化的管理措施,提高风险管理的覆盖面和有效性。七是考评激励。明确银行保险机构在开展绿色金融业务过程中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依法采取监管措施,督促银行保险机构整改;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业务的指导,在银行保险机构自评估的基础上,采取适当方式评估银行保险机构绿色金融成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将评估结果作为银行保险机构监管评级、机构准入、业务准入、高管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参考。
上述指引若能得到切实贯彻执行,有望形成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实体经济贯通联动的绿色金融信号链、压力链、资金链、产业链与价值链,从而有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北京绿色交易所有限公司总经理梅德文提出,《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对银行保险机构而言,可能是2016年8月七部委印发《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后,又一份系统性、全局性指导银行保险机构全面、深入推进绿色金融工作的重要意见。
在这份指导意见中,银保监会从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投融资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三十多条有针对性地要求。其中第十二条意见特别重要,意见一方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立足国情,坚持稳中求进、分类施策,防止“一刀切”和运动式减碳;另一方面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中长期渐进有序降低资产组合的碳强度,明确提出了最终实现资产组合的碳中和的目标要求。
IMI学术委员、中国国际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王永利认为,《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对推动银行保险业务绿色发展将发挥重要指导和推动作用,需要银行和保险机构认真学习积极落实长期坚持,防止成为运动式短期行为和“一刀切”粗暴执行。银行保险机构不仅要通过绿色金融支持经济绿色高质量发展,而且要将绿色金融理念渗透到企业文化和公司治理当中,以身作则,积极推动自身的节能减排绿色发展。孔庆龙认为,《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的出台对银行业推进绿色金融具有战略指导意义,对商业银行过往推进绿色金融中容易忽略及做的不透彻之处都进行了详细的指引部署。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在《指引》的框架下,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优化适应绿色金融发展的组织机制。要把推进绿色金融发展提升到战略高度,要强调党建引领发展,建立绿色金融专班推动组,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要积极成立绿色金融专业机构,为绿色金融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机制保障。二是,探索与地方产业布局高度融合的规划实施。银行业要把绿色金融作为重点战略,要把本行的发展规划与地方产业布局高度融合,比如民生银行在安徽,将清洁能源发展、高碳企业节能减排减碳、水环境治理、绿色制造业等领域作为重点支持领域,助力安徽省建设绿水青山。三是,建立与绿色金融发展相适应的考核体系,尤其是需要尽快出台尽职免责办法,免除推进业务的“后顾之忧”,并将实际效果与日常考核及奖惩予以挂钩,确保绿色金融拖推进续有效。四是,加强科技手段,完善风险管理。完善绿色金融数据管理系统,运用科技手段全面考量和评估企业非财务风险,完善重大风险应对预案,同时还需要采取差异化、便捷化的管理措施,优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线上融资等业务的风险管理。
五是,加强绿色金融专业培训,强化专业人才储备。
Q:
对银行业保险业而言,绿色金融的发展方向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
郭建伟提出,《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不仅推动银行业保险业绿色经营转型,而且推动实体经济绿色转型。首先是银行业保险业急需提升绿色金融的经营管理能力建设,从前台营销到中后台审批服务和考核都要把ESG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位,才能把董事会的绿色金融战略落实到位。正由于银行业保险业从业务对接开始就对实体经济需求提出了节能、减污、降碳、增绿、防灾、清洁生产等指标的量化计算核算要求,倒逼融资项目或企业必须建立核算账户,跟踪相关指标的数量变化,并要求第三方核查、披露,倒逼实体经济进入绿色转型阶段,绿色金融也进入了转型金融阶段,二者相互推动都实现了绿色转型发展。
廖志明认为绿色金融发展空间大。截至2022年3月末,中国银行业绿色贷款规模达18万亿元,同比增长38.7%,绿色贷款增速大幅高于银行业整体贷款增速。随着经济结构转型,绿色产业占比不断提升,特别是中国在光伏、风电、新能源车等产业链具有显著的优势。随着世界各国碳中和目标的推进,绿色产业将有巨大的发展空间。我们预计,未来三十年,绿色融资规模将达百万亿元,绿色信贷将是各类贷款中增长空间最大的之一,也为银行业发展带来较大的发展空间。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教授高昊宇认为,在“碳达峰、碳中和”重大决策部署下,绿色金融是我国在新发展阶段落实金融可持续发展理念的重要体现,也是进一步健全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全面绿色转型能力的关键抓手。面对复杂多变的经济形势和挑战,以绿色金融引导和服务绿色转型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系统科学思维,围绕高质量可持续低碳发展目标,协调长期环境社会效益和短期经济效益,兼顾有序产业转型发展和政策转型风险防范化解。全面构建和保障绿色金融体系,需要明确银行保险机构的绿色金融责任,建立绿色考核和风险管理机制,充分发挥绿色信贷政策在支持低碳降碳产业发展、引导“两高”产业绿色转型的突出作用,坚持稳中求进,积极提升绿色金融管理水平,力求技术赋能绿色项目甄别和管理。需要加快多主体共同参与的市场化建设,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序高效运行,完善碳资产、碳业务、碳金融等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碳市场价格发现功能。需要重视市场基础设施保障,规范绿色披露和绿色审计标准及评价体系,维护绿色市场秩序。更离不开生态法治建设,以严密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坚决遏制生态破坏行为,进而实现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绿色导向,形成政策引导、市场主导的长效机制。
Q:
在推进绿色金融发展的过程中,银行业保险业还面临哪些挑战?
IMI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EMBA中心主任胡波提出,银行保险业发展绿色金融,有三个方面的问题值得重点关注:
一是绿色金融的理念。我国已经把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宪法,《指引》也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从战略高度推进绿色金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践中,少数银行金融机构可能存在认识不到位的问题,只是从“讲政治”“完成任务”的角度理解绿色金融,没有完成从“要我做”到“我要做”的转变。考虑到绝大多数银行保险机构同时也是市场化运作的商业主体,要促进绿色金融理念得到更加深入的贯彻,有必要对绿色金融的环境和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是否冲突即遵循绿色金融标准是否会影响财务回报进行全面的研究并得出结论。
二是绿色金融政策及其执行。市场上相当比例的银行保险机构会宣称其遵循绿色金融理念,制定并执行符合绿色金融方向的信贷政策和投资政策,但在实际执行中,一些政策浮于表面或较为主观,实际并未起到通过银行保险机构的绿色金融业务政策引导资金流向、促进ESG发展的效果,少数机构甚至存在“洗绿”的情况。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绿色金融相关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并将银行保险机构资本配置与绿色金融实践挂钩。《指引》在这两个方面均有所涉及,未来需进一步观察监管机构和市场主体是否会有进一步的实际行动。
三是绿色金融信息披露。从信息披露角度看,对绿色金融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频率的规范,以及信息披露的第三方鉴证、审计、复核或评估,对于保障信息披露机制有效发挥外部制衡作用均具有重要意义。欧美的相关监管机构均已对监管对象ESG信息披露提出较高的规范性要求,《指引》对绿色金融信息披露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未来,期待行业协会或市场上的第三方机构能出台绿色金融信息披露的标准,以此促进我国绿色金融信息披露机制更好发挥作用。
郭建伟认为,银行业保险业推进绿色金融发展面临的挑战:一是银行业保险业自身能力建设的短板,必须加大绿色金融业务培训和业务流程再造完善,从上到下各环节都要按照绿色金融要求梳理完善;二是帮助绿色金融服务对象要建立有关节能、减污、降碳、增绿、防灾、清洁生产等方面的计算核算数据积累,并取得主管部门、第三方和市场的认可;三是地方政府必须配合退出相应激励。
梅德文认为,要实现资产组合的碳中和,对包括发达国家在内的全球绝大多数银行保险机构的资产负债管理工作都是巨大的挑战。同时,这也意味着在这场变局中,谁能率先克服这项挑战,谁就可能取得先发优势。现在,实现资产组合碳中和的目标已经明确,发令枪已经打响,是时候开始行动了。
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政策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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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5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级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要把支持生态资源的保护和污染的防治作为银行贷款的考虑的因素之一,以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协调发展。
# 2006年6月,国务院发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件要求保险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标志着国内绿色保险的起步。
# 2007年7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发布《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和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
加强环保和信贷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强化环境监督管理,严格信贷环保要求,促进污染减排,防范信贷风险。
# 2007年12月,国资委颁布《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指出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对生态环境负责,实现企业和社会、环境(ESG)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是国内首份针对企业、社会和环境的相关政策。
# 2011年10月,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批准七个省市地区开展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自此开启了我国碳市场建设的探索。2013—2016年政府一直围绕着构建碳市场基础要素、明确参与行业、加大金融机构的参与度、建立完善的交易机制等方面不断进行尝试。
# 2012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
作为绿色信贷体系的顶层设计文件,将绿色信贷归类为三个方面:一是银行发挥资源配置的功能,将信贷资金重点投放到低碳经济、循环经济、生态经济等领域,促进绿色产业、绿色经济的发展;二是银行加强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建立起全面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管理体系,在向客户提供金融融资等服务时,评价、识别企业和项目潜在的环境与社会风险;三是银行积极制定政策,提升自身环境和社会表现,从而实现银行的可持续发展。
# 2013年4月,原国家环保部与原保监会出台《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在文件中“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明确了绿色保险定义和强制保险企业的范围。
# 2013年7月,银监会发布《关于报送绿色信贷统计表的通知》
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 “环境、安全等重大风险企业信贷情况”、“绿色信贷统计”等数据报送要求。
# 2014年6月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
制定绿色信贷实施情况关键评价指标,分为定性和定量评价指标,定性指标涉及组织管理、政策制度及能力建设、流程管理、内控管理与信息披露,定量指标涉及支持及限制类贷款情况、机构的环境和社会表现、与利益相关方的互动情况。
# 2015年1月,银监会、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能效信贷指引的通知》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有效控制风险和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重点能效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能效信贷业务的重点服务领域包括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与节能项目、服务、技术和设备有关的其他重要领域,能效信贷包括用能单位能效项目信贷和节能服务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信贷两种方式。(阅读全文)
# 2016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
构建绿色金融体系,通过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股票指数和相关产品、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碳金融等金融工具和相关政策支持经济向绿色化转型。主要内容有大力发展绿色信贷,推动证券市场支持绿色投资,设立绿色发展基金,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动员社会资本,发展绿色保险,完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丰富融资工具,支持地方发展绿色金融,推动开展绿色金融国际合作。(阅读全文)
# 2016年12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提出建立绿色金融体系。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加大绿色信贷发放力度;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研究设立绿色股票指数和发展相关投资产品;鼓励银行和企业发行绿色债券;鼓励对绿色信贷资产实行证券化;加大风险补偿力度,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业务;支持设立市场化运作的各类绿色发展基金。(阅读全文)
# 2017年1月,国务院发布《“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
提出健全绿色金融体系。加强绿色金融体系的顶层设计,推进绿色金融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给予多元化融资支持;健全市场化绿色信贷担保机制;对银行机构实施绿色评级;推进绿色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推动金融机构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研究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节能减排项目通过资本市场融资,鼓励绿色信贷资产、节能减排项目应收账款证券化;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动绿色金融领域国际合作。(阅读全文)
# 2017年3月,证监会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支持绿色债券发展的指导意见》
对绿色公司债券、绿色产业等作出界定,规定了绿色债券募集资金的投向。(阅读全文)
# 2017年6月,环境保护部与证监会签署了《关于共同开展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工作的合作协议》
旨在共同推动建立和完善上市公司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阅读全文)
# 201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监督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并发布了《绿色金融债券存续期信息披露规范》及信息披露报告模板。环境信息披露制度引导企业主动披露环境信息,体现了金融监管的具体要求,是落实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阅读全文)
# 2018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的通知》
开展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信贷业绩评价,定量指标包括绿色贷款余额占比、绿色贷款余额份额占比、绿色贷款增量占比、绿色贷款余额同比增速、绿色贷款不良率5项,其评价结果纳入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宏观审慎考核。(阅读全文)
# 2020年1月,上海清算所印发《关于调降债券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支持绿色产业可持续发展,上清所对绿色债券的发行登记费率、付息兑付服务费率降低50%。上述政策进一步降低了绿色债券的融资成本,有助于促进绿色债券发行。(阅读全文)
# 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提出健全环境治理法律法规政策体系,完善金融扶持,统一国内绿色债券标准。
# 2020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关于印发<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2020年10月,发改委、人民银行等五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应对气候变化投融资的指导意见》
提出支持境内符合条件的绿色金融资产跨境转让,支持离岸市场不断丰富人民币绿色金融产品及交易;支持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到境外进行气候融资,积极探索通过主权担保为境外融资增信,支持建立人民币绿色海外投贷基金;支持和引导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参与中国境内的气候投融资活动,鼓励境外机构到境内发行绿色金融债券,鼓励境外投资者更多投资持有境内人民币绿色金融资产。(阅读全文)
# 2020年11月,上交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特定品种公司债券》
指引明确了注册制实施后绿色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标准及信息披露要求。具体来看,明确了绿色公司债券定义、募集资金用途及绿色产业领域公司范围,同时对绿色公司债券信息披露要求和绿色公司债券评估认证做出了具体的制度安排,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指导绿色公司债券的发行。(阅读全文)
# 2020年12月,生态环境部审议通过《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并于2021年2月正式实施
这是国内碳金融交易市场建设从分区试点到全国交易的分水岭。对碳市场建设的责任部门、气体覆盖范围、行业范围、碳交易主体、碳配额方式等作出规定,标志着我国全国性碳交易市场建设的开启。2021年生态环境部连续发布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三项文件,进一步完善了碳市场的运行规则。
# 2021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国新办吹风会,研究修订《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局长王信表示,人民银行现在正在研究修订《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方案》,以综合评价金融机构的绿色贷款、绿色债券等业务的开展情况,适度扩大使用场景。(阅读全文)
# 2021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2020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
提出不断完善绿色金融产品和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创新产品工具、提高定价合理性、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等手段,继续发展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产品,建设碳市场,发展碳期货。(阅读全文)
# 2021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
提出要发挥保险费率调节机制作用。经过多个政策颁布实施,我国绿色保险在绿色金融的发展中将会承担更大的作用。(阅读全文)
# 2021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证监会联合发布《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1年版)》
这是中国的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的首次更新,也是标志着绿色债券分类标准统一的重要文件,在统一国内绿色债券项目标准、提升可操作性以及与国际标准接轨等方面均体现了积极意义;在具体支持项目上,其总体逻辑和框架与2019年七部委发布的《绿色产业目录》保持一致,并对其三级分类进行了细化,增加四级分类。(阅读全文)
# 202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设立定型和定量指标及其权重,并根据评价结果实行激励约束。(阅读全文)
# 2021年7月,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和证监会再次发布《关于印发〈绿色债券支持项目目录(2020年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与此前5月29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在细节上予以调整,增加了四级目录“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删除了四级目录“农村地区清洁取暖”。两次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标志着国内百亿绿色债券市场将迎来统一标准,对于进一步规范国内绿色债券市场、推动绿色债券发行具有重要意义。(阅读全文)
# 2021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首批绿色金融标准,包括《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及《环境权益融资工具》两项行业标准
拉开了中国绿色金融标准编制的序幕,也填补了相关领域绿色金融行业标准的空白。两项标准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均于2021年7月22日发布并于当日实施。《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指南》明确覆盖商业银行、资管机构、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四类机构,旨在规范金融机构环境信息披露工作,引导金融资源更加精准向绿色、低碳领域配置,助力金融机构和利益相关方识别、量化、管理环境相关金融风险。《环境权益融资工具》则明确了环境权益融资工具的分类、实施主体、融资标的、价值评估、风险控制等总体要求,以及环境权益回购、借贷、抵质押贷款等典型实施流程,为企业和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环境权益融资活动提供了指引。(阅读全文)
# 2021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推出碳减排支持工具
人民银行通过碳减排支持工具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引导金融机构在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前提下,向碳减排重点领域内的各类企业一视同仁提供碳减排贷款,贷款利率应与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大致持平。碳减排支持工具发放对象暂定为全国性金融机构,人民银行通过“先贷后借”的直达机制,对金融机构向碳减排重点领域内相关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碳减排贷款,按贷款本金的60%提供资金支持,利率为1.75%。(阅读全文)
# 2021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会议指出,我国能源资源禀赋以煤为主,要从国情实际出发,着力提升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加快推广成熟技术商业化运用。会议决定,在前期设立碳减排金融支持工具的基础上,再设立2000亿元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形成政策规模,推动绿色低碳发展。(阅读全文)
# 2022年3月,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十四五”期间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方案》
《行动方案》基于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和碳达峰、碳中和等相关战略部署,以“坚持目标引领、有序推进;坚持创新驱动、实效优先;坚持市场导向、和谐发展”为原则,提出上交所“十四五”时期服务国家碳达峰、碳中和行动目标和行动措施。《行动方案》对优化股权融资服务、加快绿色债券发展、拓展绿色投资产品、推进市场对外开放、加强绿色金融宣传研究、推进绿色低碳交易所建设六个方面工作作出细致安排。
# 2022年5月,财政部发布《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
作为构建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其中一项,《意见》是财政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重大决策部署的顶层设计文件,是碳达峰碳中和的重要保障方案。《意见》提出了五大财政政策措施做好财政保障工作:第一,强化财政资金支持引导作用。强化对等重点行业领域的保障力度,如清洁能源、绿色低碳科技创新、碳汇能力巩固提升等重点领域,提高资金政策的精准性。第二,健全市场化多元化投入机制。主要通过发展绿色产业投资基金、将绿色低碳发展项目纳入政府债券支持范围、支持生态环境PPP项目发展三个方面建立绿色低碳领域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第三,发挥税收政策激励约束作用。将从约束性和激励性两个维度对绿色低碳发展提供直接与间接的政策支持,形成绿色税收体系。第四,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将通过绿色采购引领绿色消费,对于不同种类的绿色低碳产品加大采购力度,对应的政府消费规模也将有较大影响。第五,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稳定现有多边和双边气候融资渠道,积极参与联合国气候资金谈判,协同推进全球气候和环境治理。密切跟踪并积极参与国际可持续披露准则制定。(阅读全文)
# 2022年6月,中国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
《指引》拓宽了覆盖面,提升绿色金融政策有效性,具体包括四方面:一是适用对象覆盖面从银行拓展到各类银行保险机构;二是业务活动覆盖面从信贷活动拓宽到各类绿色金融业务;三是覆盖风险类别在环境、社会风险基础上进一步拓展纳入治理风险;四是风险的关注点也进一步拓展。《指引》进一步强化了信息披露和利益相关者的交流互动:一是公开绿色金融战略和政策,充分披露绿色金融发展情况;二是借鉴国际惯例、准则或良好实践,提升信息披露水平;三是应当建立申诉回应机制;四是建议聘请第三方进行独立鉴证、评估或审计。(阅读全文)
选题:货币银行选题组
撰稿:刘嘉璐
内容整理:刘嘉璐、张必佳
本文监制:安然
版面编辑|刘嘉璐
责任编辑|李锦璇、蒋旭
总监制|朱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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