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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点 | 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基于美国的经验启示


导读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完善信用信息流转共享机制,已成为推进小微金融服务数字化转型和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难题的关键。当前,我国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的政策框架已经成型,并形成了持牌征信业务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双支柱” 机制;但同时,共享机制也存在着重复建设导致成本耗损大、低市场化制约社会化价值、合规风险带来权益保护难三大问题。美国在构建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方面,为小微企业设立统一识别码、成立全美独家数据共享协会、提供单一信息共享服务与打造创新生态等措施,值得借鉴。下一步,我国应当从统一小微企业和灵活就业者的识别标准并设立专门数据库、明确《个人信用保护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适用范围、通过生态建设提升共享机制市场化程度、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公开和公共信息共享的激励约束机制四个方面,加快完善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流转机制。


作者 | 朱太辉(IMI研究员、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研究员)、张彧通(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访问研究员)

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一直是政策层和金融业关注的重点,近年来虽在不断改善,但在传统的服务模式下,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服务“不敢贷、不能贷、不愿贷”的三角困境并没有得到实质性改变(朱太辉,2019)。这背后的核心问题是,在传统的金融服务模式下,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收益、成本、风险不对等,小微金融业务在商业上缺乏比较优势和可持续性。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在数据要素和技术的双轮驱动下,数字化转型在产品设计、资金筹集、营销获客、征信审批、风险定价、交易支付、贷后管理、风险处置等各个环节,对金融机构的信贷服务链条进行了全流程改造,解除了金融机构在贷款上对抵质押物的过度依赖,定价的精细化水平大幅提升,已在实质性改变小微金融服务的“规模—成本—风险”函数,为破解金融机构小微金融服务“不敢贷、不能贷、不愿贷”的三角困局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模式(朱太辉,2020)。其中,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是金融数字化改善小微金融服务的核心环节。在美国,已经形成金融科技公司向征信机构提供小微信用信息以及成立信息共享行业协会等多种实现信息共享的实践模式(朱太辉和张彧通,2021)。相对而言,我国的小微金融服务涵盖了各行各业的小微企业,截至2020 年8 月底, 我国登记在册的市场主体已经多达1.63 亿户,其中企业5100 多万户,绝大部分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达1.09 亿户,但小微金融信用信息供需失衡问题突出(张旿等,2020)。因此,要通过数字化转型来改善金融机构的小微金融服务,亟需将国外的先进经验与国内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尽快完善小微金融服务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


01

我国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发展现状


(一)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政策框架已经成型

一方面,通过顶层规划,基本形成了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为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提供了基础。2021 年12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要求“健全信息共享网络,扩大信息共享范围,优化信息共享方式和信用信息服务”。2022 年1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强调“加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整合力度。充分发挥征信平台和征信机构作用,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2021 年12 月,工信部等十九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规划》,要求提高供应链金融数字化水平,强化供应链各方信息协同,通过“金融科技+ 供应链场景”,实现核心企业“主体信用”、交易标的“物的信用”、交易信息产生的“数据信用”。截至2022 年6 月,我国的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已经基本形成。全国除西藏自治区外,其他省份均已完成了作为信用信息归集枢纽的省级节点建设,实现了与全国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和辖区内融资信用服务平台联通,并机制化地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目前,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已通过各省级节点联通地方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104 个,其中省级平台26 个、市级平台(站点)78 个。

另一方面,监管规章与地方法规逐渐补齐数据共享的制度短板,为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提供规范指引。《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对数据(包括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加工、传输、提供等处理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保护要求,从基本法律层面保障了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实现。《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等监管规范性文件,也从征信业务流程、互联网贷款、信息科技外包等业务的角度强调了包括收集、使用、共享、存储在内的涉及小微企业等主体金融数据全生命周期中的规范使用,从行业监管层面规范了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实施。《上海市数据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以有效促进本地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和利用为目标,明确了对公共数据共享和开放以及构建数据交易市场等方面的要求,从产业发展层面鼓励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创新。

(二)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的双支柱机制已经构建

1.以征信业务持牌经营为基础,不断丰富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的模式。

一是构建了征信系统、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和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三大基础设施,形成了国内收录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信用信息的最大金融数据基础设施。最新公开数据显示,截至2022 年8 月末,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接入金融机构4081 家,收录11.5 亿自然人信息;企业征信系统接入金融机构3811 家,收录9874.6 万户企业和其他组织信息, 其中大部分为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信息。

二是专门构建了面向小微金融的征信服务模式。在小微金融征信系统方面,早在2014 年,中国人民银行就已经开始建立“小微机构互联网接入系统”,通过支持在线录入、缩短入网流程等方式, 降低小微机构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成本,提高小微机构金融服务的可获得性。在小微金融信用报告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设计了专门的小微企业信用报告。不同于大型企业,小微企业规模小,往往通过个人经营性贷款获取资金,较少使用企业信贷工具,因此企业主的信用状况对小微企业的经营具有重大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小微企业信息和其关键人信息进行整合, 设计了单独的小微企业信用报告,使银行在对小微企业进行授信时可以从企业信用报告中了解企业主的信用状况(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三是持续创新地方征信平台和信用信息共享模式,推动各地建立数字化的地方征信平台和跨平台网络。一方面,囊括传统小微信用数据以外的企业经营信息、公共数据等替代类数据,扩大可共享的小微金融信息范围。例如, 2019 年中国人民银行批设了苏州小微企业数字征信试验区,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截至2022 年8 月,上海、湖北、四川、广东、浙江、江西等省市的40 余家地方征信平台已上线运行,将小微企业的社保缴纳、公积金缴纳、纳税信息、开票数据、财务数据等经营信息,以及相关政府部门的高新企业认定等资质信息,纳入平台进行共享。另一方面,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提升小微金融信息共享的效能。例如,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地方征信公司打造了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区块链+ 征信”模式,将所在区域的企业征信机构进行联通,实现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经营信息、公共信息等数据的共享。2020 年以来,“长三角征信链”“珠三角征信链”平台已正式运行,实现了信息在长三角、珠三角范围内的异地共享。

2. 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为基础,持续完善“信易贷”业务的全国性网络

一方面,涉企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正在加快。截至2022 年6 月,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已完成与最高人民法院、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知识产权局的系统对接,实现了包括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司法信息、纳税人名单信息、海关注册信息、海关信用等级信息、企业商标信息、企业专利信息、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在内的21 项信用信息的共享。按照《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部署,到2022 年年底,我国将完成包括社会保险费、生态环保、科技研发等在内的另外16 项信用信息的共享开放。此外,部分区域的征信机构也在协助当地政府建设信息归集平台,将自身收集的涉企信息与信息平台共享(陈洪辉,2018 ;张九春等,2021)。

另一方面,“信易贷”平台已成为利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小微金融服务的主流模式。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信息为基础,国家和地方层面都搭建了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和各类融资服务平台,实现了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的供需对接。“信易贷”平台工作模式的核心是“信息机制和信用机制的调节”(杨慧鑫和王伟,2022),即将分散于各处的小微信用信息归集到一处,改善小微机构和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截至2022 年6 月末,全国通过已联通的各级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累计发放贷款8.8 万亿元,其中信用贷款2.1 万亿元。


02

我国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存在的问题


(一)共享机制重复建设增加了成本耗损

一方面,小微金融信用信息的管理成本高。相对于中大型企业,能够反映小微企业发展和经营状况的信用信息往往存在维度缺失、数量较少、分布零散等问题。尽管随着数字化的发展,大量的替代类数据成为可以表征小微金融信用信息的载体,但是这些数据也更加非标准化。这使得各类信用信息平台或系统在归集、处理小微金融信用信息时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资源来进行数据标准化、数据清洗等工作。此外,随着小微金融信用信息的不断积累,数据体量的膨胀会给数据存储、数据分析等数据处理环节带来更大的工作量。基于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征信平台和“信易贷”平台双支柱可以尽可能地实现数据的归集,但是不同共享机制所进行数据的标准化、数据引入和清洗等工作,往往都彼此重复且工作量巨大。

另一方面,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面临新的“技术孤岛”。不同信息共享平台可能会出现技术难以兼容的问题,有些是技术路线不同,例如差分隐私、安全计算的技术路线无法兼容;有些是系统架构不同,即使在使用相同技术路线的情况下,也难以实现不同平台的系统架构的兼容。这就造成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在不同共享机制之间存储、管理、共享时会面临技术不兼容而带来的“技术孤岛”,从而让数据共享变得更难。

(二)共享机制市场化程度低导致社会化价值低

信息数据的价值只有通过交易流转才能实现, 当前我国数据交易流转存在着数据分级分类管理不清、数据权属界定不清、监管规则与行业实践存在冲突、技术标准不统一等问题,制约了数据价值的发挥(沈建光、朱太辉和张彧通,2022)。具体到信息 的共享流转而言,还存在以下两方面的具体问题。

一方面,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生态尚未形成。小微金融服务是一个包含小微主体、银行机构、信用评价机构、产业链上下游主体等多方市场参与者在内的行业生态。小微主体不断发展,信用信息也在不断更新,市场参与主体是提升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质效的“活水”。目前,替代类数据的提供者、小微企业信用服务商等市场化机构尚未与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形成联动,无法通过市场循环及时、准确地参与到小微金融信用信息的归集与更新。

另一方面,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差异化不够。目前,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主要模式是在政府主导下,将散落在不同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市场主体手中的小微金融信息归集到一处,金融机构获得了更加丰富的信息来源。但随着各类信息源的不断归集,各类共享机制的数据来源可能趋同,服务的金融机构可能趋同,无法形成差异化的共享机制。

(三)共享机制面临合规风险带来的权益保护难

一方面,征信业务的边界模糊。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征信业务标准和信用信息定义,“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但现有的非征信类信息共享平台可能存在未获得征信备案许可从事征信业务的合规风险。

另一方面,信息保护和数据安全面临挑战。在我国,小微金融服务的对象除了小微企业之外,还包括了大量的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甚至灵活用工人员。在信用信息共享的过程中,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加工、存储面临着是否获得授权、是否存在过度行为等合规风险。此外, 部分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可能属于某一行业、地区甚至国家层面的重要数据,防范信息泄露、盗窃等数据安全风险也形成了对共享机制的挑战。


03

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的美国经验


(一)为小微企业制定统一的数字识别码

一方面,行业机构率先制定统一的小微机构识别码。作为提供企业征信服务的巨头之一,邓白氏为企业客户分配了一个唯一的九位数字编码DUNS (Data Universal Numbering System),不仅做到了单一编码企业的分类归集、数据汇总,而且做到了不同企业之间、企业与企业主之间的关系映射。

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广泛采用已有的行业数字编码。基于这套统一的数字编码系统原理,美国的小企业服务局(SBA)也形成了一套统一的小微企业识别标准,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高效的企业服务、资金支持、担保增信以及管理服务。小企业服务局甚至直接使用邓白氏的DUNS 系统管理一部分资金参与小微企业的项目。

(二) 成立企业数据共享协会和建立基础数据库

2001年,为了解决面向小微企业(Small Business)的融资难、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美国主要从事小微企业贷款的借贷方(主要是规模大的全国性银行)共同成立了全美独家的行业间贸易协会(Trade Association)——“小微企业金融数据共享协会”(Small Business Financial Exchange,SBFE)。该协会(SBFE)采用会员制,其会员主要包括银行(49%)、替代类贷款机构(Alternative Lender, 15%)、独立金融公司(Independent Finance,10%)、信用联盟(Credit Union,8%)、资本金融公司(Captive Finance,13%)、商业公司(Business Service,4%) 和社区发展公司/ 商业发展公司(CDC/BDC,1%)。

小微企业金融数据共享协会(SBFE)拥有美国市场上数量最丰富、标签最全、价值最高的小企业数据。经过20 年时间的积累,小微企业金融数据共享协会(SBFE)已涵盖3800 万美国的小企业。其共享的数据主要包括三个类型:一是小企业商业数据,包括企业名号、别称、识别代码、地址、电话、联邦税号;二是个人和企业担保人的信息;三是账户信息,包括账户账号、开立和关闭时间、出账日期和数量等。此外,SBFE 尤其关注小企业的以下四类支付信息:积极支付信息——向已有借款人、供应商、销售代理、商业伙伴按时甚至提前支付款项的信息,以及支付款项所用账户的信用额度;消极支付信息——向上述交易对手方延迟支付款项的信息及相关账户的信用额度;信用卡支付历史记录;租赁的支付记录。

SBFE不从事市场营销、客户运营等业务。其商业模式是协会会员共享数据,再由SBFE 进行共享数据的数据治理并形成数据仓库(Data Warehouse)。共享数据除了用于小企业信用状况的判断以外,不得用于市场营销等用途。SBFE 还与数据公司合作开发数据类产品(Data-driven),并提供给会员使用。

(三)向市场化征信机构开放数据库和对外输出数据产品

SBFE扮演的是数据仓库的角色,自己不进行数据的分析、加工并形成产品,而是采用与外部数据公司、科技公司合作的方式。但是外部合作机构的准入条件比较严格。截至目前,美国共有四家市场化征信机构——邓白氏(Dun & Bradstreet)、艾可飞(Equifax)、益博睿(Experian)以及律商联讯风险解决方案,是SBFE 的“授权经销商”。

以邓白氏(Dun & Bradstreet)为例。结合小微企业金融数据共享协会(SBFE)的海量数据以及企业的公共数据(诉讼、抵押、破产等等),邓白氏开发了按时支付指数(PAYDEX® Score)、清算预测指数(D&B® Delinquency Predictor Score)、供应商风险评估指数(D&B® Supplier Evaluation Risk)、企业综合指数(D&B Viability Rating®)。这些指数多方面地刻画了小企业的风险情形,可有效帮助金融机构降低其借贷风险。


(四)创新企业征信商业模式

2015 年以来,美国出现了一批从事互联网征信服务、基于替代性数据开展企业征信服务的创业公司。这些创业公司一般既不是征信机构,也不是放贷机构,例如Nav,只是一家提供互联网征信服务的新兴金融科技公司(刘新海,2019)。Nav 为其小微企业客户量身定做三类专门服务:第一类是综合性信用服务,在收集聚合多家征信机构的信用评分和信用报告的基础上,为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服务, 主要包括信用报告服务、信用评分服务、信用监测服务;第二类是贷款评估服务,通过人工智能技术评估小微企业获得贷款的可能性以及潜在的贷款利率;第三类是金融产品匹配服务,通过平台将金融机构和小微企业进行精准匹配。


04

我国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的改革思路


(一)统一小微企业和灵活就业者的识别标准并设立专门数据库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者的信用信息是介于传统个人信用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之间的信息类型,其兼具两者的特征,但又有所不同。现有的征信评估分类难以有效刻画这些小微市场主体的信用。例如, 个体工商户虽然有营业执照,但一般没有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所以在进行信用评估时只能依据其个人征信记录进行。由于个体工商户实际从事的是日常经营活动,其信用评估要超出个人征信的范畴。一方面,设定新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的识别标准,通过统一的编码体系对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个人与小微企业进行统一管理,夯实金融数据服务的基础;另一方面,精细化运营信用信息数据库,鼓励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的数据聚合,以消除个人信用信息和企业信用信息的“中间地带”。

(二)明确《个人信用保护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等适用标准

一方面,对个人信息与企业秘密进行差异化处理。涉及到具体个人的信用信息适用时,做到“充分告知”和“知情同意”,实现信息保护和经营信息利用的平衡。对于具有经营性质的个人,强化其经营信息的披露义务,提升与经营相关的个人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另一方面,要明确征信业务的类别。开展具体的授信业务要判断属于个人征信业务还是企业征信业务,尤其对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的金融服务,要采用有针对性的风控模型,并落实资金用于经营目的的事前承诺(合同承诺)、事中监测(监测流向)和事后惩戒(撤销贷款和纳入信用记录)。

(三)通过生态建设提升共享机制的市场化程度

一是要协调统筹各类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避免重复“造车”。数据是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命门”, 只有通过生态建设丰富数据量、提高其价值,金融服务才能做得更好。因此要充分夯实各类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使其成为小微金融生态的重要基石。在已有的双支柱架构下,应当通过“顶层规划+ 市场参与”的方式,实现不同共享机制的差异化建设,使小微金融生态具有更强的延展性和容纳性。

二是支持企业征信公司、个人征信公司以及各类市场化科技服务公司参与小微金融生态。截至2022 年6 月,我国共有134 家备案的企业征信机构, 2 家市场化运营的个人征信机构——百行征信和朴道征信两家个人征信机构已开始展业。应当通过明确的机制设计,鼓励和保障这些服务机构参与到全国和各地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为平台内的金融机构、小微主体提供各类企业征信服务。尤其要鼓励具有大型数字科技公司背景的企业征信公司,基于科技公司生态的内外部数据, 利用机器学习等数字技术,更为精准地为小微机构刻画机构画像,并为各类金融机构提供有针对性的风险评价等服务(朱太辉和张彧通,2022)。

三是鼓励数字化服务企业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提供数字化的生产力工具。小微机构的数字化水平往往较低,本身的数据沉淀与积累能力也较弱。通过数字化的生产力工具,小微机构可以提升自身经营活动的数字化水平,夯实数据积累的基础。为此,应鼓励数字化服务企业赋能小微企业数字化(朱太辉和张彧通,2021),尤其是明确数字化服务企业的数据治理权限,允许其作为数据处理者帮助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者收集、整理、留存数据,并由其帮助企业向征信机构上报。

(四)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公开和公共信息共享的激励约束机制

尽管按照《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要求,各级政府部门正在逐步开放共享相关信息和数据,但是由于缺乏充分的激励约束, 开放共享的效率较低,还有一些地区也出现了不少不规范共享的情况。因此,建议从以下两个方面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一是参考中央和地方设立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的机制,设立政策性的数据开放共享基金, 解决相关部门政务和公共数据开放共享面临的人财物约束;二是可以考虑将《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中已明确的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共享方式、责任部门、时间节点”等要求的落实情况, 纳入国务院大督查或者政策落实审计的范围。


05

结论与展望


2021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行动方案》, 要求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制度完备、治理完善”的高标准市场体系,为完善我国小微金融服务提供了方向。改善面向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者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应当采取“政府搭台、市场唱戏” 的模式,构建“统一的专门数据库+ 多元的市场化征信服务”体系,将政务信息、公共信用信息、主体信用信息进行统一归集,并向市场化专业征信机构开放,然后由专业征信机构向金融机构提供刻画主体信用状况的产品。

政策监管已经对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进行了全面部署,行业实践也不断在创新演进。“十四五” 期间,To B 的企业金融服务正在成为银行信贷业务增长的关键,小微金融数字化将会快速发展(朱太辉和张彧通,2022)。为了全面释放数字化对小微金融服务的赋能价值,需坚持问题导向和价值导向, 加快完善小微金融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数据高效流转、交易和使用,在加快培育包括数据治理、确权、评估、定价、审计、托管、经纪、资产证券化在内的数据交易生态的过程中,全面释放信用信息数据对小微金融服务的放大、叠加、倍增价值。



来源|国际金融杂志

版面编辑|孙铭鸿

责任编辑|李锦璇、蒋旭

总监制|朱霜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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