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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一男子不服嫖娼被罚,称转账是给相亲对象生活费!

奥一新闻 2023-09-27

深圳一男子进行有偿嫖娼后

被警方发现传唤调查

其将嫖资辩解为给相亲对象生活费

认为警方未当场抓捕

仅依靠推断便认定其嫖娼

而作出行政处罚

办案流程无法令人信服

于是提起行政复议


日前

光明区司法局公开了该起案件行政复议文书

详细还原事发经过

公布了处罚结果


涉事男子

所谓“嫖资”是给相亲对象的生活费

对公安机关办案流程有异议


行政复议文书显示,2023年4月6日,因涉嫌嫖娼,邱先生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传唤调查询问。在被公安机关认定存在嫖娼的违法事实后,邱先生被行政拘留了五天


4月13日,邱先生不服行政处罚,向光明区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


邱先生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并提出了三点异议——

● 一是邱先生并不认识第三人张女士,与其没有经济来往,也没有发生性关系。所谓的“嫖资”仅仅是给相亲对象的生活费


● 二是事情发生在2022年10月24日,在未当场抓捕的情况下,于2023年4月7日仅仅用推断作出处罚,无法令人信服


● 三是在执行拘留过程中,邱先生希望与张女士当面对质,但民警不允许,也不能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且录口供期间对他进行恐吓、威胁、诱导、嘲讽。


图源:IC photo


公安机关

办案程序合法

多证据认定嫖娼违法事实


行政复议文书显示,公安机关答复称,这次的案涉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办理案件过程中程序合法,行为性质认定准确,法律适用恰当。


在复议请求的答复意见中,公安机关对三点异议作了详细回复——

● 答复一,邱先生的辩解存在明显的矛盾点,主张不能成立,理由如下:第三人张女士对卖淫的事实供认不讳;第三人张女士的婚姻状态为已婚不大可能是邱先生的相亲对象,且邱先生对“相亲对象”的姓名等个人信息均不知晓,不合常理;


旅业管理系统显示:2022年10月24日,邱先生与第三人张女士同时登记入住酒店的某房间。邱先生对与第三人同时开房的客观事实予以否认,明显属于狡辩。


图源:IC photo


● 答复二,公安机关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在询问邱先生期间均有全程录音录像,不存在任何违法违纪问题;邱先生要求与卖淫女当面对质并非法定办案程序,是否需要当面对质应由办案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本案处罚决定作出前,已经取得邱先生的陈述和申辩、第三人的陈述、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足以认定邱先生存在嫖娼的违法事实


● 答复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邱先生的违法行为未超过法定追究时效,且现有证据足以认定申请人嫖娼的事实。


事实究竟如何?

行政复议文书给出了调查结果


调查结果

涉事女子为交房租、还房贷

主动发生有偿性关系


行政复议文书公布调查结果,2022年10月24日19时59分,邱先生入住某酒店房间。20时13分,第三人张女士入住同个房间。20时40分,邱先生向张女士转账2300元


2023年4月6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传唤邱先生、张女士接受调查询问。


张女士在《询问笔录》中称,2022年10月23日白天,因没有钱交房租、还房贷她便在某软件附近的人摇人,过了一会就摇到了邱先生,后双方加了微信。10月24日晚上,邱先生向她转账2300元,双方发生一次性关系


图源:IC photo


邱先生在《询问笔录》中开始称,他不认识微信昵称为“××”的女子。后称因对方说没有生活费便向微信昵称为“××”的女子转账2300元。又称不记得向微信昵称为“××”的女子转账。因案件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决定延长询问查证时间至24小时。


4月7日,经张女士辨认,其微信昵称为“××”。同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向邱先生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笔录》,邱先生提出申辩,称其没有发生性关系,不清楚对方是谁。同日,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决定对邱先生作出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邱先生签字确认。


复议机关

事实确凿,维持原行政处罚


复议机关认为,本案中,《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证据证实,2022年10月24日晚,邱先生与第三人张女士在某酒店房间发生一次性关系,邱先生向张女士转账2300元。邱先生对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调查询问时,前后陈述内容不一致


而第三人张女士对不利事实进行了自认,承认其为了付房租、还房贷与邱先生发生了有偿的性关系,且其自述内容与酒店登记信息及转账记录吻合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根据在案证据作出案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邱先生存在嫖娼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邱先生经过受案、调查、传唤、询问、辨认等程序,向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最终作出并送达案涉处罚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因邱先生系初次嫖娼,故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适用“情节较轻”裁量标准,对他作出拘留五日的案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


最终,行政复议机关维持了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作出的原具体行政行为。邱先生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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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明区司法局、南方+
编辑:林紫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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