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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关注】第五期:群众举报的中卫2起环保问题,中卫市委、政府如何查处的?邀请大家一起监督!

2016-08-03 居家中卫

 

中央第八环境保护督察组

举报投诉电话:0951-8550467 

受理时间:每日8时至20时,节假日不休息

邮箱: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099号邮箱


中共中卫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转办事项查处情况的通报


   第五期

     现将第五期2件(受理件编号为中央督察组转办清单编号)环境污染问题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第19件(第208号受理件 )

  一、举报投诉内容 

  沙坡头区迎水桥镇迎水村330kV变电所产生噪声和电磁辐射,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责任单位:沙坡头区委、区人民政府筹备领导小组 

  责任人员:王学军   童刚  

  三、查处情况 

  (一)基本情况 

  迎水桥330kV变电站位于沙坡头区迎水桥镇,总占地面积80546平方米,1978年投入运行,2010年扩建升压成330kV变电站,是西北电网枢纽变电站。迎水桥330kV变电站主要有330kV、110kV、35kV及10kV四个电压等级。2009年4月27日,该项目取得宁夏回族自治区辐射环境监测站《关于迎水桥升压扩建、蒋家南33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复函》(宁环辐函〔2009〕5号);2009年5月4日,取得中卫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迎水桥升压扩建33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标准的批复》(卫环函〔2009〕64号);2009年10月,该项目编制完成《宁夏电力公司迎水桥变电站升压扩建330kV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国环评证甲字第2901号),并取得批复;2011年8月6日,该项目通过了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宁环辐验〔2011〕03号)。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实地核查,群众反映问题不属实。 

  7月31日,沙坡头区组织调查相关部门对迎水桥330kV变电所日常运行管理状况、周边环境进行了实地检查,对变电所相关环保手续进行了调查核实。8月1日,针对群众反映的噪声问题,由中卫市环境监测站在变电所周边住户区选取7个点位分昼间和夜间进行了环境噪声监测,根据中卫市环境监测站指令性《环境监测报告》(2016ZL024)显示:各监测点昼间监测值在42.5dB-55.4dB之间,夜间监测值在21.4dB-21.7dB之间,均符合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类区。针对群众反映的电磁辐射问题,我市邀请宁夏核与辐射安全局在变电所周边住户区选取6个点位进行了监测,根据《迎水桥330kV变电站周围电磁环境投诉监测报告》(宁环辐(电)2016-018号)显示:变电站周围电磁环境敏感目标处的工频电场强度小于4kV/m,工频磁感应强度小于100μT,两项指标检测值均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规定的公众曝露控制限值。 

  (三)查处整改情况 

  1.督促迎水桥330kV变电站建立噪声和电磁辐射环境影响检测数据档案,并定期进行社会公示,消除周边群众的恐慌心理。 

  2.由沙坡头区负责,定期检查该项目环保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处。 


第20件(第224号受理件 )

   一、举报投诉内容 

  中宁县石空镇工业园区嘉盛冶炼夜间存在粉尘污染。 

  二、责任单位、责任人员 

  责任单位:中宁县委、政府 

  责任人员:赵建新   陈 宏  

  三、查处情况 

  (一)基本情况 

  中宁县嘉盛实业有限公司是一家主要生产硅铁、硅铝钡钙的民营企业。该企业建有3条硅铁矿热炉生产线,其中1#炉为12500KVA、2#炉为12500KVA、3#炉为16500KVA,1#、2#炉环评审批手续齐全,3#炉正在申请验收。今年以来,1#、3#炉长期停产,2#炉正常运行,余热及尾气全部用于发电。 

  (二)调查核实情况 

  经实地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问题属实。 

  中宁县嘉盛实业有限公司2# 12500KVA硅铁矿热炉项目于2004年7月经中宁县经贸局批准立项(中宁经贸字〔2004〕06号),2004年10月开工建设,2004年12月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下达《关于中宁县嘉盛实业有限责任公司2×12500KVA电石矿热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函》(宁环函〔2004〕273号),2005年10月建成试生产,2006年11月通过自治区环境保护局环评验收(宁环验〔2006〕31号)。自2015年10月开始,中宁县嘉盛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宁夏中科精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企业无组织排放颗粒物每季度检测一次,均符合《工业窑炉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无组织标准限值。 

  2016年7月19日-27日,企业停电更换2#炉风机、布袋除尘设备时出现烟尘直排现象,对周围环境造成了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和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针对企业未经报备,逃避监管进行烟尘直排问题,中宁县环境保护局现场向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宁环责改字〔2016〕70号),责令企业停止违法行为,并要求企业加强环保设施管理,确保生产期间废气有效净化处理,及时向环保部门报告环保设施运行状况,杜绝采取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影响周围环境。 

  (三)查处整改情况 

  1.责成中宁县环保、园区办等部门(单位)督促企业尽快完善嘉盛实业公司3#炉验收手续。 

  2.由中宁县环保、园区办等部门(单位)负责,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监管力度,对相关类似企业再进行一次细致的摸排。督促各相关企业加强环保设施管理,确保生产期间废气有效净化处理,杜绝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影响周围环境。 

  3.由中宁县环境保护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程序依法对企业进行立案查处,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4.由中宁县县政府分管领导对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不力的嘉盛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进行约谈。 

 

                          2016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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